导图社区 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分析(2023版)《刑法》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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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1-14 09:22:40 广东Chapter 4 Slected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Issues in the Global Contex,价格变动会计、商誉会计、无形资产的核算、地理和业务分部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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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 Harmonization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Globally第二章全球统一财务报告准则、包含定义、压力、 障碍、参与的组织、场景、现有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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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
1.刑法典
是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1979年7月1日制定
1980年1月1日生效
1997年3月14日修订
1997年10月1日生效
普通刑法
2.单行刑法
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199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
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特别刑法
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特别刑法和普通刑法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刑法的特征
1.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2.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法的前提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刑法保护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4.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了犯罪,以及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任务的方法。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任务
1.惩罚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
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做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保护机能
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
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总则和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刑法规范的体系。
刑法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划分
1.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公共财产""公民私有财产""国家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首要分子" "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
(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权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在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无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
1.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2.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看原意
主观解释论
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
客观解释论
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
折中解释论
认为刑法解释应兼顾阐明立法者目的和社会客观需要
扩大解释大于字面
缩小解释小于字面
当然解释轻重对比
比较解释参国外
历史解释看来源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法条内容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规则
(1)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反对事后法
禁止行为后的重法
(3)反对类推
(4)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法
既无上限、也无下限的刑罚由于不具有确定性,因此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5)明确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通过文字表述清楚
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6)合理化
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体现
(1)在刑事立法方面
刑罚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
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基本内容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体现
对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
法条内容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规则
(1)刑与罪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与责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 = 社会危害性 + 主观恶性 + 再犯可能性
体现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量刑规则:
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
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
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
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在确立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1.属地原则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2)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3)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6条
2.属人原则
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
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
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即使该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未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
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或引渡或起诉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1)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2)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种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刑法溯及力
四种制度(学说)
从旧
从旧兼从轻
从新
从新兼从轻
我国规定
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对于现行法律生效之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意义
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的效力
绪论
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
1.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2.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4.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整体目的
章节目的
条文目的
刑法的任务
1.惩罚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要发挥作用
内容: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
2.保护机能
3.保障机能
时间: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地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发生争议:刑法的解释
按照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有权解释、有效解释、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无权解释、无效解释、非正式解释
按照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
宗旨
分则保护法益
总则确立基本制度,着重保障人权
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定义
法条
《刑法》第3条
规则
(1)法定化
法定化
反对事后法
反对类推
(2)明确化
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明确化
(3)合理化
合理化
体现
在刑事立法上
在刑事司法上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定义
《刑法》第4条
体现
平等保护法益
平等认定犯罪
平等裁量刑罚
平等执行刑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定义
刑与罪相适应
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刑与责相适应
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
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
刑罚的轻重 = 社会危害性 + 主观恶性 + 再犯可能性
体现
刑法分则
刑法总则
量刑原则
量刑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