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自然人
根据2023考试分析结合杨烁老师的书,其中老师有的分析没有的写了补,体系按考试分析编排。
编辑于2023-05-10 16:49:34 山西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开始
概念
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生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时间效力优先性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若无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若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继承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为其主张相应权利。
终止
概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死亡之时。自然人死亡后,无法承担民事义务,其权利能力也随之消灭。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这两种方式无论是哪一种,只要死亡的事实存都会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自然死亡
关于自然死亡的时间确定,理论上也存在各种学说,如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说.脑死亡说等。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亡先后顺序问题
《民法典》第1121条第⒉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死亡方式,如果被宣告人确实已经死亡,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尚未死亡,则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然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
当确知被宣告死亡人尚未死亡时,应当依被宣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新的判决撤销原先的宣告死亡判决。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行为能力则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
必须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具有意思能力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法律要求
一是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二是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从事民事活动。
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条件
1.年满18周岁
18周岁是我国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为前提条件。因患有精神病等原因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新增,法条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分类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他们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行为人。
分类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由其法定代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申请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撤销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关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监护
概念
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分类
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监护的顺序
未成年人
父母(包括离异)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进行监护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是民政部门的同意
成年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进行监护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是民政部门的同意
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补]《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不能约定兔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协议可以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8条第1款)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30条(协议监护)的规定,可以约定由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第28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8条第⒉款)
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①父母(包括亲生与拟制血亲)②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补]《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监护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监护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法定监护的规则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中任意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具有争议的,也应当适用于当然监护规则确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补】争议解决程序
两步走
对顺序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0条第1款)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0条第⒉款)
一步走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任意解除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委托监护
监护人因患病,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在主张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支持
监护人责任问题
由监护人担任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4.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尊重监护人的意思自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6.临时照料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补】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监护的终止
原因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事由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撤销的主体
( 1 )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前述主体未及时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效果
(1)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3)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4)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补】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①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③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④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应当是一人,由数人担任更能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可以是数人
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