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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编体系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等,有需要的可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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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死亡顺序的推定
没有继承人——长辈——同时死亡
受益人先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完民
限民
无民
监护
种类
法定监护
父母是当然监护人
意定监护
生养死葬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监护资格
撤销
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撤销后才可恢复
终止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
构成要件
行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后果
因果关系
故意
诉讼列置
债权人+生效判决+人格否认:股东是被告,公司是第三人
债权人+人格否认:股东和公司是共同被告
人格否认:应当追加债权,不加就滚
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权利
支配权
权利主体特定,权利义务不特定
分类: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
权利主体特定,权利义务特定
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原则上均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例外:《民法典》196-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形成权
分类: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
具有从属性,适用除斥期间
抗辩权
分类
一时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双务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时效经过抗辩权、其它自然债务抗辩权
具有永续性,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民事义务
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单方:动产所有权的抛弃、遗嘱、遗赠
多方
双方:合同、遗赠抚养协议
共同: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无效:上述+恶意串通
效力待定:限民、无权代理
可撤销
撤销权
只能起诉/申请仲裁
双重除斥期间:长期5年,短期1年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有意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行为、隐藏行为
事实行为
侵权、违约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代理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意定代理(委托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复代理: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仍实施代理行为
善意/恶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善意相对人且无过失
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原则上仅适用于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
其他
性质: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约定无效;具有可变性,可发生中断、中止
类型
最长:原则上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发生中止
普通: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起算规则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无、限人对其法代的诉讼时效自该法代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内,重新计算
效力:部分及于整体,一人及与其他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
无/限民没有法代/法代死亡/法代丧失行为能力/法代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or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or其他人控制
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家庭关系不能行使
除斥期间
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不可变,期间经过,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