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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知识梳理,包括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分类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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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三)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合同内容
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内容
一是受领给付的权能
二是请求给付的权能
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种类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不真正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合同客体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的相对性
近代民法理论认为债之关系的相对性表现为债的内容的特定性和债务人的特定性,即债务人应为之义务是t而定给付。
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形式的,为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为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为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单方给付的合同
双方给付的合同。双方的给付不存在对价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的,属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的,或者合同的各方随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的,是单务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
负担合同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有名合同
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的,为无名合同。
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即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
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为附合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非附合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为非附合合同
预约与本约
预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
本约
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谓之本约。
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一时合同
一时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不依赖于时间因素,可因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
继续合同
继续合同,亦称持续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依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
是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