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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点,包括基本理论、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仅供参考。
编辑于2023-01-27 20:37:20宪法
基本理论
概念
伴随议会民主的形成而成长的
限制王权或规范公权力运行和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民主事实化的基本形式,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特征
宪法是“母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宪法是根本法
内容上,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具有最高权威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集中体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分类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资本主义型宪法、社会主义型宪法
基本原则(重点考察)
人民民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作用(重点考察)
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
巩固国家政权
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
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宪法对法制的统一作用
宪法对法制的健全作用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
宪法确立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界限和范围,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宪法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宪法促进经济的发展
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
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宪法保障
世界三种宪法监督制度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司法审查制度)美国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德国、法国
代表机关审查模式 中国
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
中央集中监督和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
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代表机关优位论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国家的性质
概念
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国体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的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突出表现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两方面
我国的政党制度
世界各国政党制度有: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我国突出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我国的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
统一战线
政治协商制度
协商民主制度
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发展生产力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坚持对外开放
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涉外经济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概念
统治阶级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所采取的一定的原则和方式
有什么样的阶级本质
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优越性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
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需完善点
忽视了程序
程序制度的完善
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特别是一些程序制度的建设
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特别是参政议政能力
我国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
年满18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
对选举权给予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原则
基本程序
设立选举机构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选举和当选计票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国家结构形式
分类
单一制
联邦制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决定因素
我国的民族成分和分布情况
我国的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的国防建设
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述
公民与国籍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取得国籍方式
原始国籍(出生)
继有国籍(加入)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与义务高于一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宪法确定基本权利与义务有客观必然性
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调整了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第三章放到第二章,在第一章“总纲”后面
基本权利的范围扩大
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点考察)
平等权
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法律规定的平等对待
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
包括过程的平等、结果的平等
政治权利与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判、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人格权
住宅不受侵犯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重点考察)
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中央国家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是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为基础,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概念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由它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特别情况下可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立法权
重大问题决定权
最高监督权
人事任免权
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概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继续***不得超过两届,不得担任他职
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国家某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间接选举产生
职权
提出议案和审议各种议案
听取各种工作报告
对各种议案和法律草案有表决权
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视察和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调查
有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国家元首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当选主席
***5年
国务院
性质、地位、组成和***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家委员的***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
集体负责制
现在
总理负责制
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出议案的权力
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
对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的管理权
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和奖惩权
行政区划划分权
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5年
国家监察委员会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有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依法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
最高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我国司法机关
每届***5年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