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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法的概念与体系、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作用、法治与法治理念、法的制定与实施、权利、义务和权力等内容。
编辑于2023-01-20 21:42:09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性质
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
社会科学的原因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与相互关系
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人文科学的原因
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
规则与意义的交结
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生活所面临的问题
为人们在规划当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
研究对象与体系
研究对象
法、法律现象
研究目的(目标)
伦理目的
科学目的
政治目的
法学体系
理论法学
法理学
法律史学
应用法学
比较法学
国内法学
边缘(交叉)法学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结合产物
历史(重点考察)
西方法学发展史
发展历程
古代
古希腊(源头)
古罗马(顶峰)(五大法学家、《法学阶梯》)
近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19世纪(重要时期)
实证分析法学
英国的边沁、奥斯丁
历史法学
德国的萨维尼、英国的梅因
社会学法学
德国的马克思韦伯、奥地利的埃里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
纯粹法学
美籍奥地利人凯尔森
新分析法学
英国的哈特
新自然法学
美国的富勒、德沃金
法律经济学
美国的波斯纳
特点
19世纪中叶为标志,西方法学可分为两个阶段
西方法学流派林立,错综复杂
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
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程度较高
传统中国法学发展
发展状况及历程
博大精深、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先秦时期
秦汉至清末时期
民国时期
共和国时期
特点
中华法系对中华民族和周边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以刑罚为核心,法律思想也与此相关
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学专业化层次不高
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发展
概念
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发展规律
代表阶段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法治思想(考察重点)(十八大以后形成)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法的概念与体系
法的词义
广义
指所有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又包括自然法
法律的基本特征(重点考察)
国家强制性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国家创制性
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特殊规范性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普遍适用性
法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的约束力
法的本质(重点考察)
代表性学说
神意、理性、意志、民族精神、社会利益、社会控制、正义论
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
法具有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
法的要素
特点
个别性和局部性
多样性和差别性
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分类(重点考察)
法律规则
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内容不同
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功能不同
调整型规则、构成型规则
强弱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非确定性规则
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法律概念
特点
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
法的体系
又称法律部门体系
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别称
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
基础
罗马法
代表
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
主要国家
欧洲大多国家、前欧洲殖民地、拉丁美洲、日本、土耳其、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中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点
成文化、法典化
不承认法官创法,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
公法、私法之分
诉讼中,坚持法官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普通法系
别称
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
起源
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
基础
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融入
罗马法、教会法、中世纪商法
主要国家
英国(除苏格兰)、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爱尔兰、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特点
法官造法
渊源为不成文法,判例是最主要的
有普通法、衡平法之分
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法的作用、法治与法治理念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政治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局限性(重点考察)
法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的一种,非唯一,处理某些问题不比其他方法更经济、有效
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非万能,不是处理任何问题都有效
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间有矛盾,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限度
如果与法律相适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但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
法的种类(重点考察)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适用范围(效力)
一般法、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私法
法治的含义
以民主为前提,以依法严格办事为核心
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
指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逐渐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
主体
人民
客体
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条件
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
文化条件
社会主义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目标
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
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
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基本含义
依法治国(核心)
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执政为民
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
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
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
根本保证
重要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倡导崇尚法律的社会风尚
形成遵从法律的社会秩序
形成维护法治的社会环境
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基本原则(重点考察)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合宪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
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重点考察)
法的实施指法在现实生活的贯彻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
法的适用
广义=法的执行
狭义
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特点是专门性、程序性、职业性
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原则
权利、义务和权力
法律关系的分类
主体具体化程度
抽象的法律关系、具体的法律关系
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
绝对的法律关系、相对的法律关系
产生是否使用法律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主次之间不同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权利能力
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
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客体
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物
精神财富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精神财富
法律关系的演变(原因)
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原因有法律本身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件(不依人)
法律行为(依人)
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权利、义务和权力
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这样或不这样的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
义务
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某种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权力
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
公权力
对公共资源占有并运用的能力,主体通过对公共资源的占有而有了要求他人服从的能力
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本位论
义务中心论
权利义务一致论
法与民主、人权、和谐社会
法与民主
民主特点: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民主特征
坚持人民民主宪政的国家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
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少数,有民主且科学的决策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逐渐完善民主化
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
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权利,需要法律保障实施
法律与人权、公民权联系密切
法与和谐社会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的作用
科学民主立法
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政府依法行政
实现社会和谐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