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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位2债知识思维导图,包括:债的概念、债发生的原因、债的分类、债的转移、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的消灭、债的担保。
编辑于2023-01-29 15:03:36 山东省民位2债
债的概念
什么是债一
债的法律特征
债权与债务
债发生的原因A118
一,缔约过失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合同
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遗赠
三,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侵权行为
债的分类
依据债发生是根据当事人意愿,还是法定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从属关系
主债
从债
以物为客体
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
A641所有权转移如特定物,则在财产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标的物能否选择履行
选择之债
不可选择之债A515.A516
债的主体人数多少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子主题
按份之债 A517
连带之债
A518-A521 甲已丙三人合伙开工厂,欠丁三万块,依照连带责任规定,三人都有责任偿还全部债务,丁也有权利令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债务,此为外部关系。
外部、内部关系
债的转移
债转移原因
遗嘱等民事法律行为 继𠄘 基于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
债权转让A545
债权转让限制一基于人身信赖所形成的债权(赠与合同);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约稿合同)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让与的效力,通知
对债务人效力
履行义务
抗辩权
抵销权A549
A550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对让与人和受让人效力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A551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承担生效后,在第三人独立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 (2)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但是,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553条) (3)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为发生的利息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债务人以提供劳务冲抵利息的。(554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A552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概念A555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A543
广义: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狭义: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特征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协商一致A544
A502,2.3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非实质性变化(非标的)
合同变更效力
已覆行合同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无溯及力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
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A695变更不得增加保证人的负担
债的消灭
债消灭的原因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等、
清偿
清偿的要件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言的第三人代为覆行 ,如租赁合同中次租赁人有权代租赁人交付租金A524
应于规定的时间,地点
内容符合约定和法定
清偿的方式
履行
代物清偿
间接给付_为偿还借款签定财产买卖合同
债务更替
清偿冲抵A560-A561
约定冲抵 指定冲抵 法律冲抵顺序A560,2
A561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的冲抵规则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合同解除只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是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重要原因
合同解除类型与条件
A562合同约定解除
协仪解除
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定解除A563
单方解除
A56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四)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法行为使合同不能成立。 (五)其他情形A528
双方解除
A563,2 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应当在合同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针对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行使解除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法定解除权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 第二,该继续性合同必须是不定期的。 第三,解除通知应当给对方保留合理的准备时间。 请参考《民法典》下列条款:730条、734条、948条、976条、1022条等。
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程序
当事人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程序
行使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解除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內行使 A 564,
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
我国《民法典》第56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印裁方法解除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A566
一、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因违约解除,可以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抵销
法定抵销A568
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将自己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限。 4、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允许抵销。
特别说明的是,依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实践中主要包括: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如失业工人生活保证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及互相提供劳务的债务不得抵销,如表演者的演出义务。 (3)不作为债务不得互相抵销。 (4)故意侵权所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这是考虑公序良俗社会效果。 (5)互相出资的义务不得抵销
法定抵销的方法A568.2
约定抵销A569
提存
标的物提交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A570提存要件
1、提存须有合法的原因。 《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提存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主体适当 提存人应是债务人或合法的债务清偿人
提存部门应当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保管的机构,如遗失物的提存机构是公安机关,普通债务的提存机构是公证机构。
3、提存客体适当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债的标的物相符。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570条第2款)
4、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提存 普通债务提存通常要求由债务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提交标的物,由提存机构发放提存证书。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572条)
提存的效力
免除A575
债务的免除具有以下特点: (一)免除是无偿行为,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得要求债务人为对待给付,否则不成立免除。 (二)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原因是赠与还是为了和解,不影响免除效力的发生。 (三)免除是单方行为,只要债权人单独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四)免除是不要式行为,法律不要求债权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A576混同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法人的合并,继承也可以发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债的担保
以第三人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权实现 进一步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确立了合同的担保制度 担保措施一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债的担保的特征
从属性
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担保的分类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原担保与反担保
保证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诺成性合同
要式合同一书面
单务、无偿合同
从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A683
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A684、 A685
保证的担保范围A691
保证方式A686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下列情况下不得使用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确定
保证期间的起算
保证期间的失效 A 693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担保倩求权的诉讼时效 A 694
保证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
A70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A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共同保证
A699同 一 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免除
债权在保证期间内不行使保证权利A 69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 A695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A696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债务A697
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真实情况,其念于行使A698
多项担保同时存在A392
定金
定金的法律特征
定金的种类及作用
定全的效力,定金罚则A587
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 预付款功能 违约金功能
定金的限制A586定全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债的保全A 535- 542
债保全的意义
物权力属性方面区别于债权,物权排他性权利、绝对权、优先权; -物俩权:用益物权、财广所有权,根居时间先后,先成立的效力优先于后者
抵押权和质权,先成立者优先受偿;一物二卖
债权平等性、相对性 所以民法通过扩张债权,即保全制度 将债权人权利扩张到可以对第三人采取法律措施
代位A535
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三方民事主体 代位权是从权利,法定权利
A536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_保存行为 因诉讼时效问题(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代位申报或其他
代位权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行使效力A537
撤销权
撤销权与可撤销行为区别
A 152关于除斥期间
子主题
子主题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A538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
A539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他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撒销权的法律效果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依据A468
法律规定
法律你补合同内容具体规定 A510,A511
A510: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覆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成易习惯确定
A 511
合同约定
债的不履行
拒绝履行
给付不能
自始给付不能
嗣后给付不能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加害履行
债的履行原则A509
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原则
依法诚信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
适用条件
疫情及防控措施
价格异长涨落,不属于商业风险
政策变化、法律规范变化
房屋限购,限货
政府行为
A533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要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受不利影响当事人获得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内容的权利;在不能经过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仪时,有权要求法院成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法定解除事由.
绿色原则
中心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