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立法活动
清朝立法活动知识结构图,按照马工程的教材的体系完成的,四大知识点:立法原则、法律形式、大清律例、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有需要的自取。
清朝司法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包括:司法机关和人员、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结合清朝死刑知识结构图使用)、调处制度。
清朝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介绍了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以及市场管理这三个部分。
清朝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内容介绍了财产权,契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这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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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详议明律(参考明朝法律)
参以国制(适当保留满人入关前的旧制)
法律形式
律
地位:为清朝的刑事法典,曰“大清律”,最重要
特点:体系化程度高,变动少
例
性质:刑事补充条款,多为皇帝御笔断罪而来,称“问刑条例”、“拟罪条例”、“定例”
相关惯例: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注解
定义:为法律解释,包括官注与私家注解
效力:官注与律文有同等效力,私家注解经官方编选认可后有同等效力,合称“大清律集解附例
则例
定义:关于中央各部院政务的行政规则
分类
一般则例: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等(关于部院一般政事的则例)
特别则例:兵部八旗则例、学政全书等(各部管辖特定事项的行政规章)
会典
性质:官制政书
康熙二十三年编成,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曾修,统称为《清会典》
大清律例
地位:清朝基本法典
演化:
入关初:依《大明律》治罪→顺治三年(1645):《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成文律典)→康熙十八年(1679):《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五年(1727):《刑部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内(康熙二十八年即1689年开始)→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编成
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适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
成就:数量和质量均达到了传统中国的最高峰
代表
《蒙古律例》
时间:乾隆五十四年(1789)
数量:十二门二百零九条
意义:基本律法,系统而全面
《理藩院则例》
时间:嘉庆二十二年(1817)(道光年间曾修)
数量:七百一十三条
意义:确定了清朝对蒙古及西藏地区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民事、刑事立法
《回疆则例》
时间:制定于嘉庆,颁布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
数量:共八卷
意义:汇集了理藩院成立后清朝对西北民族事务的处理规则
意义:效果良好,足以证明清朝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已进入成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