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行政法律制度
清朝行政法律制度,按照马工程法制史教材的结构完成,分三个知识节点:行政管理体制、官吏制度、监察制度,有需要自取。
清朝司法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包括:司法机关和人员、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结合清朝死刑知识结构图使用)、调处制度。
清朝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介绍了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以及市场管理这三个部分。
清朝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内容介绍了财产权,契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这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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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议政机关
内阁
职责:代拟批旨、呈进奏章、典礼祭祀、组织修书
内阁大学士官职:正一品(权利不及明初宰相)
军机处
职责:雍正时为处理军务,后扩展至所有政务
权能:票拟批签、修改内阁票拟、明发、廷寄
行政和事务机关(主要)
部:立户礼兵刑工
院:都察院、翰林院、理藩院
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
监:国子监、钦天监
地方
汉民族聚集地区
省(总督、巡抚)
布政司(掌行政)
按察司(掌司法)
道(非行政单位)
分守道(布政司)(有固定辖区)(设道台或道员主之)
分巡道(按察司)(无固定辖区)
府、直隶州、直隶厅(知府、知州、同知)
县、散州、散厅(知县、知州、同知)
少数民族地区
蒙古
盟旗制度
《蒙古律例》
西藏
雍正初派钦差驻藏办事大臣(驻藏大臣)
乾隆时颁《钦定西藏章程》,后修订为《西藏通制》
青海蒙藏族聚居地区
雍正初派西宁办事大臣
《番例》,又称《西宁青海番夷成例》或《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回彊
乾隆时设伊犁将军
嘉庆年间制定特别法规《回彊则例》
苗疆
改土归流
雍正、乾隆年间陆续制定《保甲条例》,《苗疆事宜》,《苗汉杂居章程》,《苗疆善后事宜》,《苗汉处分例》
官吏制度
官员选拔
“正途”
科举
《钦定科场条例》
县府初试(成童生)→院试(成生员,即秀才)→院毕业考→乡试(成举人,取得做官资格)→会试,即礼部试(成贡士)→殿试(前三名属一甲,进士及第,二甲若干,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同进士出身
“异途”
荐举:依德行、才能推荐贤才
捐纳:捐纳钱粮买官职或出身(乾隆时成定例)
荫授:高级官吏的子女不必通过科举而直接任命为官
考绩制度
清初:考满法,三年一考,数考为满,根据政绩决定陟黜
康熙后:“京察”与“大计”
“京察”:对京官和地方督抚的考核,三年一次
“大计”:对各省藩(布政使)、臬(按察使)及以下所有官员的考核
考核标准:四格八法
四格
才:长、平、短
守:廉、平、贪
政:勤、平、怠
年:青、中、老
结果:称职、勤职、供职
八法:是否有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后去贪酷,称“六法”
奖惩种类
奖:引见、升官晋级、入旗、赏赐衣物或赐匾、增封上代荫及子孙
罚:罚俸、降级留任、革职,革职后还有余罪则交由刑部治罪
监察制度
机构
中央:都察院
统领: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落实:分道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
监察六部(科道):六科给事中
城区治安与监察:五城察院(官吏:巡城御史)
监察地方统领(即总督、巡抚):右都御史、右副都御使
省及以下:按察使
机构职权
弹劾官邪、整饬纲纪(方式:巡察、财政审计、考核官吏)
重案会省、审判复核、监督决囚
巡查方式
巡察
驻察
监察法规
《钦定台规》
时间:制定于乾隆,嘉庆、道光、光绪曾增修
地位:清朝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监察法规
内容:分八类规章,详细规定了都察院的职权和监察纪律
《都察院则例》
性质:《钦定台规》的实施细则
内容:包括封驳、陈奏、京察等事项的具体处理规则
二者地位:使传统中国监察立法达到了新的高度
局限
来源于皇权,是否能发挥作用取决于皇帝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