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法 第一章概述
物权法 第一章概述,详细的总结了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客体,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的内容。
编辑于2023-02-16 19:51:25 广东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特征
物权属于财产权,具有直接财产内容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者行为即可实现支配
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支配之物在内容与范围上必须确定,可以是
动产
不动产
物权能够排除他人干涉,遭遇妨碍时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排除妨碍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权利的性质上
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是请求权
权利的效力范围上
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是相对权
权利的客体上
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和权利
债权的客体为行为
给付行为
权利的效力上
物权具有
优先力
一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二是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追及力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击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排他性
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
权利的发生上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
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
权利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为补充方法
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物权优先于债权
所有权优于债权
如不动产一物数卖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同一土地上,土地承包权优先于租赁权
债权物权化
经预告登记之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民法典》第725条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买受人不得以其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债权
物权的分类
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完全物权
是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也是唯一的完全物权
定限物权
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除特殊情况外,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故又称他物权
定限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
是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
依《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
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权利物权
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称之为权利物权,如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等
以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是不需要从属于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
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比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根据物权产生原因的不同
意定物权
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和行为而产生的物权
法定物权
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
基本内容包括
法律地位平等
适用规则平等
保护的平等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基本内容包括
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但是与以下情形并不冲突
一是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二是,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 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并存等
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即类型强制
2.物权内容不得创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即内容强制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如不动产质权
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分为
物权存在的公示
物权的静态公示
动产占有
不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的公示
物权的动态公示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公信
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三、物权的客体
是物的时候
根据物的存在形式可分为
动产
能够移动并且j价值不因此而减损的物,可分为
普通动产
特殊动产
包括船舶、机动车以及航空器,其余均为普通动产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之后价值减损的物
根据物的特定与否可分为
特定物
种类物
根据物的主从关系可分为
主物
从物
比如汽车和备胎
根据物的关联关系可分为
原物
孳息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关于孳息的归属
对于天然孳息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对于法定孳息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
四、不动产登记
概念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此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森林、林木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定着物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同
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
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注意区分,资料161页
类型
更正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
概念:相关人员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人为权利人、厉害关系人
理由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法律效果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予以更正
消除错误登记
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异议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
概念:是指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前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他们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所以说它是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
法律效果
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的物权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
概念:意在确保将来取得物权
前提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目的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双方约定: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法律效果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债权消灭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实现债权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90日内未申请本登记的
变动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
是指就不动产的产生、变更、转让以及消灭所进行的登记
法律效果
不动产的变动登记包括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注意!!:不动产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一般不得办理其他登记
效力
登记生效主义是原则99%
登记对抗主义是例外1%
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主要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设立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既可能出自登记机构,也可能出自当事人
根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五、物权的保护
概念
在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存在妨害危险时,为了维护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请求确认物权
是指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时,相关人员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物权状态。
即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也可以请求确认他物权。
物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235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概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但是可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该物权人应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
不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被请求权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法律效力
被请求权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民法典》第236条
排除妨碍请求权
概念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人包括
行为妨害人:实施妨害之人
状态妨害人:对行为妨害有法律上控制能力的人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超出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提出请求时,妨害正在持续中
法律效力
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费用的承担
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碍的费用
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碍的费用
妨害主要情形
无权占有他人土地兴建房屋(可以恢复原状的)、丢弃垃圾于他人庭院、在他人墙壁悬挂招牌、停车于他人车库等
《民法典》第236条
消除危险请求权
概念
物权面临妨害危险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消除危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法院妨害人消除危险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被请求权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能力的人
提出请求的时候,危险仍现实存在
法律风险
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
《民法典》第237条
恢复原状请求权
修理、更换、重做
当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毁损时,如果能够修复,可以请求修理
如果难以修复,或者恢复原状可以要求重做或者更换
一般认为,修理、重做、更换适用于动产
对于不动产,可以用其他方式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238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