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犯罪和犯罪构成
事业单位、公务员考试内容之刑法-犯罪和犯罪构成知识总结,内容涵盖犯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两个部分,需要的自取~
中国近代史,按时间归纳整理,第一次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第二次鸦片战争、洋务运动、甲午中日战争、戊戌变法、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共产党成立、国民革命、中国共产党的武装反抗、工农武装割据、红军长征、中华民族抗战的开端、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共合作抗日、解放战争,还包括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
在具体实践中,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唯有协同推进、一体发展,才能实现全面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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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犯罪构成
犯罪的概念
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
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
间歇性正常
醉酒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2
精神病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14≤x<16,烧杀奸抢、伤贩爆投
12≤x<14,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残疾&情节严重&最高检核准
减轻条件
未成年
应当从减
≥75
过失→应当从减
故意→可以从减
半迷糊
可以从减
盲聋哑
可以从减免
单位
双罚:负责人+单位
单罚:负责人
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动机→目的)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追求)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放任(听之任之)、无所谓
过失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由于疏忽,没能预见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轻信避免,没避免成
意外事件
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客体
犯罪客体(抽象的社会关系)VS犯罪对象(具体的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
关系:任何犯罪的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消防员灭火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基于合同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现行带幼儿出去玩,引起照看幼儿的义务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危害状态
因果关系
引起与被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