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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物权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整理了概述P44、物权变动p49、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一起来看吧!
编辑于2023-02-24 14:41:24 广东C3-物权法律制度
1、概述P44
物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种类
是否流通:
文物、黄金、药品:限制流通物
是否可移动
不动产:房地、海域、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是否为辅助工具
从物:独立、功能上主从、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物独立于原物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物权
支配权、排他性、对世权
债权
请求权、兼容性、对人权
种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独立物权
从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2、物权变动p49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不需要公示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一般:交付
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对抗
非法律行为,需要公示
建造/拆除
事实成就时生效
继承
继承开始时生效
判决/仲裁
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
生效时
一方向另一方履行
履行
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所有权变动原则
一般:交付
特殊动产:交付
抵押权和质权变动原则
质权(转移占有):交付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合同
特殊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先租后买
合同
指示交付
先租后卖
合同
占有改定
售后租回
交付时间:约定生效时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原则
一般:登记生效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签订合同,未登记
所有权
合同:成立时生效
物权:不变动
签订合同,未登记
抵押权
抵押合同:生效
物权:不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情况发生变化,权利不转移
转移登记
情况发生变化,权利变更,权利人有变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先变更,后异议
15日内需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
4种情形: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 或
债权消灭
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登记
3、所有权
所有权的类型
共有
共有形态和效力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
共同共有
约定--->100%一致同意
按份共有
约定--->按份额
处分份额
共同共有
无份额
按份共有
自由处置,无需其他人同意
处分共有物
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用途
共同共有
约定--->100%一致同意
按份共有
约定---> ≥2/3份额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一般原则
1、自由处置
2、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15日/6个月
不享有的情况
1、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 2、继承或遗赠导致共有份额发生变化 3、不同时满足同等条件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期限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
有权处分下的一物多卖
物债两分
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为诺诚合同,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
善意取得制度
2+3
出卖人
合法占有,无权处分
买受人
当时善意,合理对价,交付或登记
不适用的情形
1、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
2、非法律行为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占有改定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
遗失公告1年后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承诺的悬赏金
添附
附合
混合 加工
4、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登记为要件
无偿划拨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无偿划拨取得使用权,只能有偿出让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可以抵押,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转移出让
无偿划拨+转让
人民政府审批
无偿划拨+抵押
拍卖所得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权出让
期限
70年
居住。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4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吃喝玩乐)
50年
以上其他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期满1年前申请
集体用地的
建设用地使用
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
国务院批准
非永久基本农田+计划外
国务院或人民政府审批
非永久基本农田+计划内
原批准机关审批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使用范围内的,可有人民政府审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
出租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3以上成员审批 或2/3以上村民代表审批
5、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概述
交换价值:灵魂是钱+可变现
特性
从属性
不能独立存在,没有债权,就没有物权。基于主债权而成立、消灭转让
优先受偿性
最牛的地方
附条件性
不可分性
担保财产分割,担保物权不分割
抵押权
1、概念
抵押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财产的范围
有价值+能变现的则可抵押
抵押财产的类型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医院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 规定的其他
可以抵押的财产
动产 不动产 土地经营权
特殊抵押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房子设定抵押,地是不是抵押财产
* 是
地设定抵押,房是不是抵押财产
* 原有的/在建的房子——是 * 新建的/继建的——不是
3、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设定行为
抵押合同
书面。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条款
流质条款
条款无效,合同有效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
一般原则
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预告登记与未登记的法律效果
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未登记的法律效果:谁过错谁赔偿,不过错不赔偿。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本利费
抵押物范围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
先补偿土地出让金
孳息
质押/留置
* 转移占有,可收孳息
抵押权
* 抵押不转移占有
添附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等,担保物权人可按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5、抵押物转让限制
子主题1
6、抵押物的出租
7、抵押权的实现
8、物权重合
一物多抵押权
9、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质押
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