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 债的消灭
一图,带你了解关于债法 债的消灭,内容覆盖履行的方法:清偿、清偿代替方式以及非履行的方法:抵消、混同576、免除575,帮助大家快速掌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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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
履行(替代)的方法
清偿
结构
主观
目的确定意思表示
客观
债务人使合乎债务本旨的结果发生
主体
清偿人
债务人(非人身专属债务,可为第三人)
受领人
债权人(无受领权限者除外)
有受领权限的第三人
抵充(履行抵充)【560/561】
前提
数个同种类的债务
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债务人未指定
顺序
清偿替代方式
代物清偿
含义
以其他标的给付,债权人同意其替代原给付的,债 务消灭。
特征
要物性
效果
原给付义务消灭
就新标的瑕疵可主张违约责任
间接给付
以其他标的给付,债权人用其变价实现债之目 的后方消灭原债务
原给付义务暂无可请求性
债权人应先尝试就新标的变价,不得就此标的瑕疵主 张违约
提存【570-574】
构成要件
非因债务人事由不能向债权人履行时
标的物适于提存
法效果
关系之一:债务人(提存人)——提存机关
提存人的取回权
有理由取回权
五年之后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或 债权人书面 放弃领取权
债务人负担提存(保管)费用
关系之二: 债权人(受领人)——提存机关
随时取回权
5年不行使——国家取得
关系之三:债权人——债务人
给付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一并移转给债权人
债务人无需收取孳息,无需负担费用
债权人有权获得孳息,需要负担费用
方法
提存部门
清偿地之公证机关
提存通知
574
提存书
非履行(替代)的方法
抵销
以单方意思表示在等量范围内消灭对立的两个同种债务。
术语
主动债权
用于抵销的债权
被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
功能
简化清偿
私力执行
抵销权发生的事实构成
债权的对立性
债权标的同种类
主动债权可实现
有效
无履行抗辩权负担
届期
被动债权可清偿
无抵销之禁止
抵销适状
对立债权处于可以抵销的状态
抵销意思表示生效后溯及至抵销适状时发生抵销效力
目的
保护被动债权之债务人的合理期待
抵销禁止
约定抵销禁止
法定抵销禁止
抵销适状前被动债权被扣押
禁止扣押的被动债权
被动债权因故意侵权而生
混同576
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归于一人,债务消灭
例外
债权上有其他人利益时,在此范围内视为未消灭
免除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