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刑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内容,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管辖思维导图:包含 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立案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年以下刑罚 可公可自):故意伤害轻伤、重婚案、遗弃,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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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违法阶层
主体
自然人:身份犯(定罪身份必须在犯罪时就具有)
单位犯罪:单位意志(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领导依职权)为单位利益
行为
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可以可以适用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着,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则被害人自己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着,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则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不作为犯罪(应为 能为 而不为)义务来源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对他人的监管义务、对自己先前行为监管义务
对法益的保护义务
特定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父母救自己孩子)
职务、业务(警察救人)
自愿救助行为
特定领域(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形成依赖关系)出租车上男乘客强奸女乘客;保姆到点就走
结果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
注意:行为犯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结果加重犯,且法律明文规定
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犯的结果一般是过失,但抢劫罪、强奸罪、绑架妇女、儿童罪、放火罪的加重结果可故意可过失
因果关系:基本行为的因导致加重结果
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由先前行为引起 结合具体案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不是先前行为引起,独立关系)——>谁的作用大
先前作用大,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作用大,与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大: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己行为(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是否异常)
第三人行为(存在现实的救助且有救活的可能,第三人阻断救助,阻断救助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特殊体质:先前行为与疾病有无引发作用,有引发,则有因果关系。(所谓的被害人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关于因的要求
行为没有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行文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是违反注意义务;追赶小偷是合法行为
关于果的要求
果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不包括假设的因果关系 。甲杀乙致重伤两小时后必死无疑,但是20分钟后却被车撞死,则与杀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行为1能单独导致结果,行为2也单独导致结果,二者竞合在一起(双重的二因一果)
与假设的因果关系共同点:如果没有其中一个,另一个也会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与假设的因果关系共同点不同点:假设的里只有一份现实有效的因果关系,双重的里有两份现实有效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行为1+行为2 同时发挥作用导致结果(重叠的二因一果)
无法查明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存疑有利于被告,死的越早对被告越有利
行为是两个人
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注意承继的共犯无法查明是加入前还是加入后,则还是死的越早对行为人越有利
不是共犯,分析每个人,找出可能情形,然后存疑有利于被告
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
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可以防卫 国家法益除非侵犯了个人法益;防卫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面临的侵害具有客观性
对作为不作为的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制止,对过失或者故意的不法侵害可以制止
面临的侵害具有现实性
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按照过失或者意外处理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的开始
对法益危险比较紧迫;设立防卫装置(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不法侵害的结束
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意思条件
偶然防卫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对象条件:对实行犯可以防,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 帮助犯有攻击性可以防卫
限度条件
必要性(社会一般人角度)+相当性
紧急避险
同正当防卫
被害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