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请求权分析
关于《民法典》请求权分析的思维导图,包含了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合同请求权(原合同+次合同)等内容,适合考前记忆和建立体系思维。
编辑于2023-02-28 23:31:59 湖北省《民法典》请求权分析
(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g.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劳动等领域。 当民事纠纷的主体具有特殊身份且纠纷事项落入特别私法的规范时,就应该适用特别私法。比如,夫妻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如果涉及分割上市公司股份,则有考察《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必要;如果涉及公司控制权以及公章的问题,则不能仅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决定。
(二)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1.对合同请求权的影响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排除合同的适用,有其特殊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只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对无因管理的影响 身份关系往往成为法定和道德义务的来源,在有些事项上排除无因管理。
3.对物权请求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共同财产的起诉和应诉应一同为之。他人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会有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是否善意还需要考察是否有必要的审查行为和措施等。 即使是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也不得以行使所有权为由要求另一方搬离,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
4.对人格权请求权的影响 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本应相互支持和包容,其人格权请求权自不同于陌生人之间。家长的教育、惩戒和孩子的人格权之间亦有协调的问题。
5.对侵权责任影响 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影响他们之间诉讼时效的计算。未成年人和他人的侵权纠纷,产生法定代理人的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合同请求权(原合同+次合同)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合同请求权的优先级 (1)优先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在成立无因管理之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 (2)优先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如果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可能使这种侵害和不圆满状态正当化。比如,质权合同的存在使得占有成为有权占有,地役权合同的存在使得对供役地的限制和妨碍正当化。如果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形成赔偿合同,则转化为合同上的请求权。 (3)优于占有请求权:其理由和优于物权请求权的理由相同。《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存在合同关系的占有就排除了合同范围内的无权占有,从而不适用占有保护请求权。 (4)优先于人格权:理由和物权请求权大体一致,部分人格权可以根据合同做商业化利用,部分情形下发生对人身的处分,比如器官捐赠、医疗合同等。 (5)优先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成立之前,有效的免责条款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成立。当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侵权成立之后,如果达成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议则有考虑合同之债的必要。 (6)优先于不当得利:原因同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成立之前,首先应确定没有合同关系存在。不当得利成立之后,也可转化为合同之债。
1.原合同履行请求权(优先) 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请求对方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给付义务。 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履行请求权为: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数额与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六条)。
2.次合同请求权 在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了给付障碍或因合同解除而产生补救的请求权。 比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次合同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解除合同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十)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具有兜底性质,旨在矫正不具有正当性(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利益变动。不当得利制度中的无法律上原因,需要结合前面有关联的法律制度进行解释,比如公司法、票据法等特别私法,人身权、合同、物权、无因管理、侵权法等,可以说是财产法体系的反射体。
1、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合同法律制度相关联)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侵害权益型(和侵权责任相关联),支付费用型(和无因管理相关联),求偿型
(九)侵权责任请求权 优于不当得利R: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过错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八)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人格权保护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禁制令
2、人格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七)占有保护请求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占有返还请求权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3、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
(六)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较之侵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原则上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适用。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此种取回权实际上是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派生,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再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构成要件上不需要证明被请求方的过错。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3、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暂时的状态,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同意管理,转变为委任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管理人就应该停止管理,否则就转化为不法管理。 【后于法律行为进行考察】主要是因为法律行为常常产生约定义务,婚姻家庭常常产生法定义务,可能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侵权行为进行考察】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成立,则具有一定的违法阻却性。 【优先于不当得利进行考察】对于管理人而言,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虽获得利益也并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当得利的适用。对本人而言,无因管理即是获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 另外,先行考虑无因管理也契合社会主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让团结互助成为最优解,尽最大的善意理解别人。按照笔者的理解,客观上他人事务的无因管理应该是享有善意推定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这样才能免除助人为乐需要自证清白的困境。从民法具体实践来讲,就是首先从无因管理的角度考察,而非动辄冠以侵权之名,养成好诉缠诉之风。 《联邦证据规则》有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规则 409 提议支付医疗费用与类似费用:关于给予、承诺支付或者提议支付因伤害而引起的医疗、住院或者类似费用的证据,不得用来证明对该伤害负有责任。客观上帮助他人的行为不应推定为先前具有侵权行为,除非被害人能证明侵权的事实。好的社会的形成不仅需要呼吁道德,还需要鼓励善的规则。
1、偿还必要费用请求权
2、损失补偿请求权
(四)类合同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但是或多或少与合同有关,或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与缔约有关,或因缔约受损,在合同请求权之后考察比较适合;在缔约过程中,双方之间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注意、照顾义务高于一般人之间的无因管理、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1. 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2. 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
3. 基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请求权
4. 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