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3.4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本图梳理了它的构成体系和构成要素。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述。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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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概念
因(实行行为)
给法益创设或增加风险
行为有价值有贡献,并非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
果(危害结果)
结果具体、特定样态、特定时间、特定时间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认定
条件说(行为→结果)
不能离开特定客观条件
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因为行为时已存在
特殊体质只认定客观层面,是否承担责任还需判断故意过失
相当因果关系说(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因果关系中断,则前行为不承担责任
介入因素判断
正常→不中断,担责
异常
作用大→中断 √
作用相当(50%)→不中断
作用小→不中断
常见中断介入因素
被害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
某种自然事实
合法则条件说
假定的因果关系
行为导致结果,但无此行为其他结果也有此结果
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二重的因果关系(100%+100%=200%)
注意是否有时间顺序
重叠的因果关系(50%+50%=100%)
因果关系回溯问题
前行为人对结果有促进原因
救助性因果流程中断
消除救助条件
①山洪→决水,倒一盆水未作贡献,因果流程未改变; ②大火+人为放火→损毁,放火行为对剩余部分做贡献。
无A则无B,但有C介入,需判断C
【反向推】 无A则无B→A是B的原因
被车撞躺在路上,被后车碾压,正常介入因素!
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有因果,不必然承担刑法责任
无因果,不意味无罪,只是不对最终结果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