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刑法 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
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
有意性
有意识实施的
有害性
法益侵害性
判断
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的区分
先客观后主观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
替代危险: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五星级考点)
判断第一步: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被害人满足以下两条件,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即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不作为犯的分类
行为的分类
作为
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
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遗弃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设定了法定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
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既可积极举动,也可消极静止
不真正不作为犯
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
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作为,第一,积极地制造危险。第二,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通常情况下能够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的程度
持有型犯罪
属于作为犯罪
(不)作为和故意、过失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客观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实质二分说
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危险动物、危险物、危险设施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排除犯罪事由情况
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产生过当结果,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性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职业、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实施了自愿救助行为
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
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不履行(不为)
注意: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无法律责任
等价性(程度)
程度的要求,达到犯罪的程度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故意的不作为犯也有既遂、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