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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思维导图,整理了热物权法、债法、合同法、身份权法、救济的内容,大家可以学起来哦。
编辑于2023-03-04 14:28:35 山东省民法
物权法
所有权
不动产
登记
登记→不可善意取得
未登记→可以善意取得
动产
交付
同占同有→现实交付
先占后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先有后占→占有改定→不能通过占有改定交付方式善意取得
例外:保留所有权买卖→交付不发生所有权变动
取回权→到期未支付达1/4
风险负担
交付主义
货交第一承运人
交付给承运人后
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交付给承运人后
电子商务买卖
签收时交付
非交付主义
在途货物买卖
有约从约/无约合同成立时
买受人延迟受领
买受人违反约定时
孳息
天然孳息
有约从约→无约→孳息产生时的→动产质权人→用益物权人→没有用益物权的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有约从约→无约→按交易习惯
共有物
处分权
共有处分权
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损毁/修缮
2/3以上份额
份额处分权
对内/对外转让→自由
分割请求权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请求
优先购买权
他人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
抵押物
涤除权
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向抵押权人代为清偿请求权→抵押权消除→向抵押人代位求偿
遗失物
遗失人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
2年除斥期间
拾得人
权利
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义务
移送公安
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妥善保管遗失物
所有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登记的没有诉讼时效/未登记的3年诉讼时效
取回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对方未支付价款达1/4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
2年除斥期间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合法占有人对非法占有人→1年除斥期间
使用权
租赁权
不动产
房屋租赁合同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可撤销别人的买卖合同
优先承租权
收益权
擅自转租所获收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动产
融资租赁合同
出卖人(可以是承租人)
瑕疵担保责任→维修义务/不符合约定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侵权
出租人
豁免权→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不负产品质量责任
租金请求权
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可继续收租金
解除权
买卖合同解除/租赁物意外损毁/出卖人无法提供租赁物 承租人非法处分租赁物/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
索赔权
质量瑕疵→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权
解除权
买卖合同解除/租赁物意外损毁/出卖人无法提供租赁物/出租人无法提供租赁物
风险负担
租赁物的风险
所有权人承担
租金的风险
出租人承担
买卖不破租赁
不动产/动产租赁合同有效
已交付/已占有
所有权发生变动
新的所有人→法定承受租赁合同
例外→先抵押后租赁+抵押权已登记/没收征用→租赁权消灭
效力
合法占有>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
租赁合同最长20年
担保物权
动产留置权
超级动产抵押权
买卖/借款过程中→担保剩余债务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设立
动产抵押权
交付设立→登记不可善意取得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担保物→抵押权不受影响
动产质权
现实交付设立→登记不可善意取得
动产浮动抵押权
目前抵押物不确定→约定债权到期时的现有物→确定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
目前主债权未确定→约定达到最高额/预定期限→确定主债权→从而确定担保债权
独立性→主债权确定前→转让主债权→最高额抵押不转让
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损毁灭失/被征收/被拍卖→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拍卖金→优先受偿
同一物上权利实现顺序→工程价款受偿权>留置权>超级动产抵押权>转质权>质权=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债权人行使权利顺序→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第三人人保
对抗权
设立在先→后设立信托/租住等→可强制实现拍卖
消灭方式
物权变动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担保债务人正常经营→合理价格→完成交付→对方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
善意取得
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抵押权消灭
债务清偿
担保实现
折价/拍卖
市场定价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合同有效→未登记可对抗善三→保护农民
不得抵押→保护农民
土地经营权
设立→合同生效
可以→出租/抵押/入股
土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抵押→建筑物/厂房抵押→占有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地役权
设立→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
主体 无权处分人
客体 占有的动产/错误登记的不动产
相对人 善意第三人
行为 转让所有权/设定担保物权
结果 取得所有权/担保物权
适用
错误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
未登记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不适用
盗赃/遗失物
留置权
登记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交付方式→占有改定
债法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借条
格式条款
义务
公平合理确定格式条款内容的义务
异常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无效事由
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除对方人身损害责任→无效
单方允诺之债
悬赏广告
假一罚十广告
法定之债
责任划分
帮工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租借合同
车主无过错→使用者→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
引起险情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
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全部赔偿
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避免他人损失→客观管理→不违背公序良俗
危险程度低的→见义勇为
受益人→管理的必要费用+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因管理的人身财产损害
不当管理人→管理所得全部收益
不当得利
受益人→受损方损失(善意现存/恶意所受)
意外事件
过错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有意思联络→连带赔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最终由一人负责→最终责任
分别侵权
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结合因果关系→按各自贡献→按份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有意思联络/多倍因果关系→每个人都可以完全损害
责任原因
无过错责任
宠物伤人
汽车伤人
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倒塌伤人
帮工(雇工)伤人
污染环境
产品侵权
医疗产品
高危作业
过错推定责任
坠落伤人/动物园/医疗病历/教育机构
过错责任
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出车祸→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可适当减免侵权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
都没有过错/不能确定侵权人→不成立侵权→公平补偿
高空抛物
补充责任
小区物业安保责任
赔偿标准
按照损失时市价赔付
缔约过失
合同缔约过失
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债权人
代位权
诉讼外请求
代位权提前行使
主债未到期→次债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
代位权诉讼
主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次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主债权实现
次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代位行使次债权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
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
撤销权诉讼
主债权→合法有效
债务人减少债权行为影响主债权实现 债务人增加债务行为影响主债权实现
债务人主观恶意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
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有过错分担
除斥期间→知应知1年
转让权
合同有效→对新债权人有效→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
合同有效→对新债权人有效→对担保人生效
合同有效→对新债权人有效→通知保证人→对保证人生效
债务人
转让权
合同有效→对新债务人有效→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生效
免责的债务转让
原债务人不再担责
合同有效→对新债务人有效→保证人同意→对保证人生效
担保人 保证人
转让权
合同有效→对新保证人有效→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生效
代位求偿权
保证人承担责任→向债务人/其他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其他保证人也有担保物→取得该担保物权→拍卖求偿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债务清偿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
时效抗辩权
三重时间限制:①保证期间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范围抗辩权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免责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
抵销抗辩权
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债权抵销权→保证人有权主张仅在抵销后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权
独立担保/保证
向债务人追偿
共同担保/保证
按份共同担保
担保范围
约定份额内承担
追偿权
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非按份共同担保
担保范围
对全部债权承担
追偿权
无约定→只能向债务人
约定追偿份额→直接互相追偿
计算方法→追偿额=已负担数额-(主债权÷约定比例)
一起签字/约定追偿但未约定份额→先债务人→追偿不能部分→互相追偿
计算方法→追偿额=(已负担数额-债务人赔偿额)÷约定比例
担保/保证期间
不变期间/除斥期间
有约从约→无约/约定不明确→6个月→不中止
先物保→再人保
次债务人
债的消灭
清偿
保护债权人
清偿顺序:已到期>无担保>负担重>先到期>按比例
提存
以物抵债
约定旧债消灭
新债生效时→旧债消灭
未约定旧债消灭
新债清偿时→新旧两债同时消灭
合同法
效力
不成立
无意思表示→不知道自己在签合同
成立但无效
双方故意→强公主意恶
强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资质的无效
成立但效力待定
限人/无权代理/冒名行为
追认→自始有效
不追认/30天不答复→自始无效
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
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责任
成立有效不生效
试用买卖
明示认可
沉默认可
试用期届满
试用期→有约从约,无约出卖人确定
默示认可
支付部分价款/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
报批合同
批准后生效
附条件生效合同
条件达成→合同生效
通知到达类
债的转让→到达相对人→转让生效
买卖房屋→通知到达租住人→对租户生效
成立有效生效可撤销
重大误解
双方过失
双方可撤销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单方故意
单方可撤销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非公证/非公益捐助+交付/登记前→形成权→1年除斥期间
法定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
不履行扶养义务
不履行约定义务
成立有效生效
无权处分
合法有效且生效→善意取得
表见代表/表见代理
对法人有效且生效
限人纯获利益
有效且生效
家长反对→依然有效
独立生效条款
报批条款
仲裁协议
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独立无效条款
流押条款
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就取得抵押物(质押物)所有权无效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让与无效,担保有效→为担保某一债务→债务人将某物所有权,股权转让给债权人→担保期间债务人继续占有某物,股权→若到期清偿,债权人所有权消灭→若到期未清偿→债权人取得所有权,无须清算,此条款无效!有效内容→债权人清算后优先受偿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约定合同成立时间→无效
诉讼时效约定
无效
禁止债权转让约定
债权转让→当然有效
禁止非金钱债权转让约定→只可对抗恶三
仲裁条款
禁止抵押物转让约定
约定未登记→约定无效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定
经请求无效
格式条款约定管辖→未明确提示→买方可请求确认条款无效
履行
双务合同
有先后
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方要求履行→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的可能不履行→后履行的要求履行→先履行的→不安抗辩权→可中止履行或要求提供担保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的过期不履行→先履行的要求履行→后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
涉他合同
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相对性例外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约定第三人可请求履行→第三人有违约责任请求权
交强险
赔付最高20万
权力责任共同体
家事代理权
婚前个人债务→为了婚后生活→夫妻共同债务
施工合同
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解除
协议解除
订立合同→解除原合同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事由→事由发生→通知到达对方→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
双方任意解除
不定期合同
委托合同
单方任意解除
承揽合同
定作人
保险合同
投保人
旅游合同
旅游人
常见法定解除
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买卖
买方到期未支付达到1/4→可法定解除/行使取回权
分期付款
买方未支付达到1/5→可法定解除/加速到期
租赁合同
双方 租赁物毁坏
出租人 擅自转租→6个月内 逾期租金→合理期限 擅自变动+不予恢复
承租人 无法使用 损毁灭失 危及健康
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 租赁物毁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非法分包
①主体结构分包 ②分包部分再分包
根本违约
守约方法定解除→追究违约责任
特殊情况
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双方没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可以实现→双方请求法院变更 合同不能实现→双方请求法院解除
司法解除
合同僵局
违约方履行不能(一房二卖)/履行费用过高
双方没有法定解除权
双方请求法院解除→司法解除
身份权法
法人人格权
法人人格混同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故意/恶意→财产不独立/过度支配→不足以清偿债务
全资子公司
一人公司→母公司不能证明独立于子公司财产→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母子连带
决策权
母公司决策即代表→子公司决策
代表权
表见代表
法定代表人(越权)→善意相对人(合理的注意义务)→合同对法人有效
代理权
名义
名义都归属于→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空白合同书/内部职权限制/被代理人放任)→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合理注意义务)→可归责于法人
委托代理
限人接受委托→行为能力归属于委托人
自己代理
追认→同意,不追认→不同意
监护权
父母监护
父母/子女监护权→被撤销→无故意伤害→可恢复
成年人协议监护
成年人→有偿/无偿→指定监护人
父母遗嘱监护
以最后行使监护权的一方遗嘱为准
遗嘱生效时→被指定人不同意→不享有监护权
其他法定监护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婚姻权
无效婚姻
重婚/亲属结婚/男22,女20
可撤销婚姻
“病”“胁”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瑕疵婚姻
假离婚
双方虚假行为→对双方都不生效→离婚无效→善三对此虚假行为对自己的效力择一主张→对方离/对方不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包括→第三者
继承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受遗嘱人先死的,遗嘱失效→转为法定继承
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不可遗嘱继承
受遗赠人知道遗赠后60日内→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代位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先死亡→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地位相当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
宣告死亡
继承权人
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赡养义务→女婿/儿媳
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
代位继承人
近亲属
债权人
申请时间
下落不明→4年
意外事件→2年
意外事件→机关确认不可能生还→随时
死亡条件
向法院申请
经过公告期
下落不明→1年
意外事件→3个月
法院宣告
时间认定
通常用于保险理赔→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人格权
死者人格权→由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名誉权
社会评价降低
救济
诉讼时效
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实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
存款本息/债券本息/缴付出资→请求权
除斥期间
90天
重大误解撤销权
1年
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撤销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2年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