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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的思维导图,整理了基本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阶段、仲裁制度的内容,大家可以学起来哦。
编辑于2023-03-04 14:29:50 山东省民诉
基本理论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
同等/对等原则
外国人→好同等/坏对等
辩论原则
自认是辩论原则
不适用非诉
处分原则
多判→处分实体
简易→处分程序
诚实信用原则
提供原件/做假证
在线诉讼原则
可在线→当事人同意
不可在线→重大影响/关注度高
互联网法院→原则都是在线诉讼
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诉讼
公开→质证/宣判
不公开→调解/仲裁
回避
审委会决定
院长
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审判组织
一审
简易程序
独任制
普通程序
原则
合议制
基层法→事实清权利明→可独任
独任制
二审
原则
合议制
中院→简易上诉/一审裁定上诉+事实清权利明+双方同意→可独任
独任制
再审
原一还一/原二还二/提审二审
合议制
特别程序
原则
独任制
选民资格/重大疑难→合议制
合议制
督促程序
独任制
公式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
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
合议制
绝对不独任
中院一审/发回重审/再审
两审终审
例外→调解书/小额/非诉/一般的裁定书
诉与反诉
诉的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解除合同
给付之诉
给付行为→停止侵害/给予赔偿
变更之诉
撤销合同/变更关系/变更数额
注意→非诉→没有种类
反诉
牵连关系→不要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有联系即可
独立的诉→假设没有原诉→反诉仍然可独立进行
提出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同意放弃审级利益→可一并裁判
反诉意义→提高效率→反诉无管辖异议/反诉无级别管辖
非诉
共性
不解决纠纷→不可上诉/不可再审/不可调解/不可陪审/可以中院/可以合议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
司法确认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口头/书面→共同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
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财产所在地/登记地→基本法
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后的案件→原/被告
宣告死亡
救济
提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新裁判+撤销原裁判
督促程序
支付令申请
金钱给付之债→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
支付令效力
制作时→督促效力→债务人收到15日内→不提异议/异议不成立→强制执行力
支付令异议
无效的异议→承认债务但推迟还分期还/口头异议
督促转诉讼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
债务人→向作出支付令法院诉讼/提出书面异议的
救济
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申请
公示催告
适用范围
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最后合法持有人(形式审查)
公示催告阶段
立即通知停止支付→3日内发布60日公告→除权判决前→可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前
法院收到申报/诉讼→裁定终结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除权判决阶段
当事人申请除权判决→作出除权判决→公告之日生效
救济
正当理由没有申报的关系人→知应知除权判决公告1年内→向除权判决法院起诉
具体制度
主管和管辖
主管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无强制力→可起诉协议
仲裁
或裁或审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可调/可和/先劳动仲裁→后诉讼(仲裁前置)
错误受理的→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级别管辖
中院→重大/仲裁
基层法→互联网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合伙人→每个合伙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被告就原告
应当就原告→被告有限制→失踪/监禁/注销户口
被告加原告→被告不道德→多人不赡养/不监护/离家1年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原告所在地一致/合同实际履行)
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协议管辖
约定既能仲裁又能起诉→仲裁协议无效→或裁或审
有实际联系原则
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农/建/租/政 不动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书面约定
网购 买卖双方有在北/广/杭→互联网法院 没有→虚拟买方/其他收货地
普通 被告地/合同(约定)履行地
仲裁庭→破产法院→专属管辖→应诉管辖→协议管辖→互联网法院→一般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本院已受理+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主动纠错→应当移送
指定管辖
管辖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两个同级法院→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级别移送
下向上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报请+上级同意
上向下移
确有必要+上级批准→指定下级审理
应诉管辖
本没有管辖权→答辩期届满未异议+应诉答辩+不违法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取得管辖权
管辖恒定
起诉时为准→除了→发生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变化→原则仍由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只有→被告
时间→原则→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 增加金额→级别管辖异议 变更诉求→地域管辖异议
不可管辖异议→发回重审/二审/再审
处理结果
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出生到死亡 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收入视为完人
当事人适格
所诉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被侵权的)
原告与被告
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分公司 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总公司
合伙人→未登记→全体/任意合伙人 合伙人→有字号→字号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被告→合伙人/登记实际不一致/公司分立/公司注销/挂靠/监护/多个继承人
1人否认→全部否认,1人自认+其他不反对→全部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法院+同类诉求+当事人愿意
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全体同意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未登记的权利人
预决效力→“裁定”适用已作出的裁判→另行起诉
第三人
共同原告
原告阵营
法院追加
有独三
自己阵营
起诉参加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只调不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告撤诉→有独三变原告→继续审理
无独三
自己阵营
申请参加 法院追加
承担责任的→可上诉
共同被告
被告阵营
法院追加
当事人恒定
诉讼中→转移权利→原则不换人→申请替代→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决定→不准许→追加无独三
民事公益诉讼
环保协会/消协→市级以上
检察院
烈士→直接征询/公告30日
法院
原则中院→例外基层法→合议庭
10日→告知行政部门
可调解/可和解→先公告→后审查
无撤诉/无反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全权代理→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所有的”诉讼行为
委托代理人
一般授权
自认/代签文书/回避/管辖异议/出庭/辩论
特别授权
认败诉/调解/和解/反诉/上诉
民诉辅助与保障制度
期间
送达
直接送达
成年家属/办公室/收发室/律师
留置送达
不可留置→调解书
电子送达
唯一条件→当事人同意(简易/小额无须同意)→各类文书
公告送达
不可公告→简易程序/支付令
公告期→30天
保全
诉前保全
依申请
“应当”担保
48小时裁定+执行→30日内起诉→否则裁定解除保全
诉中保全
依申请/依职权
“可以”担保
情况紧急→48小时裁定+执行,一般情况→5日裁定+执行
上诉期保全
依申请/依职权
“可以”担保
一审法院裁定保全
执行前保全
依申请
“可以”担保
履行期届满5日内→不申请执行→裁定解除保全
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救济
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执行
先予执行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依申请→可不担保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退庭/拘传/罚款/司法拘留
拘传
必须到庭→2次传唤仍不到庭→院长拘传票→拘传到庭
救济→上级复议
民诉调解
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
调解范围
一审/二审/再审→均可调解结案
不可调解→非诉/婚姻效力/执行
民诉和解
和解协议不结案→撤诉结案/制作调解书结案
一审撤诉→可再诉
调解程序
原则→不公开→当事人同意/保护三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可公开
调解→可超诉讼请求
制作调解书
应当调解书→下4种之外/二审/再审调解书 可以不调解书→和好离婚/维持收养/即时履行/协议签字
可制作判决书→只有2种→无人离婚/涉外案件
调解效力
签收/送达生效
救济→再审
证据与证明
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
录音
剪辑/偷录→经补强→可做定案依据
电子数据
录音
打印/播放
证人证言
出庭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废
可以不出庭
双方同意/身体原因/路途遥远→法院许可→可不出庭
鉴定意见
依申请/依职权
出庭义务
应当出庭→有异议→书面答复→仍有异议→预交出庭费→出庭→拒不出庭→鉴定作废+应当处罚
专家辅助人
视为当事人陈述→经过质证→定案依据
学理分类
本证/反证
本证→新事实/新对象 反证→推翻/反驳
借了钱→本证 没借钱→反证 钱还了→本证 还欠自己→反诉→不属于本案证明对象
直接/间接
原始/传来(派生)
传来→公证书/复印件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认的事实
不可自认→身份/三益/程序
自认的撤销→双方同意/胁迫/重大误解
生效裁判中的事实
可推翻
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谁证明
过错推定责任
坠落伤人/医疗病历/教育机构/动物园
原告→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自己没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
原告→行为+结果 被告→没有因果关系
宠物伤人/汽车伤人/倒塌伤人/帮工伤人/产品侵权/医疗产品/高危作业
原告→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即可判决
无过错责任
宠物伤人
汽车伤人
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倒塌伤人
帮工(雇工)伤人
雇主→无过错责任
污染环境
倒置→因果关系举证
产品侵权
医疗产品
高危作业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遗嘱/赠予
高度盖然性
实体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
程序性事实
证明程序
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
依申请→机关保存/三密/无法收集→应当质证
依职权→涉嫌损害三益/身份/公益诉讼/程序性→无需质证
举证
逾期举证→对方无异议→应当采纳 逾期举证→事实相关/非故意→应当采纳+予以训诫
质证
原则→公开/例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认证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供原件
证据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陈述/不相当的证言/存疑的电子数据
具体阶段
一审
起诉
审查起诉
立案审查
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事不再理
原则→经过实体处理/正在实体处理→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例外→三费新情况/离婚没离成6个月后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
撤诉
有损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婚姻效力→不可撤诉
撤诉后再诉→一审可/二审不可/再审不可
缺席审判
拒不到庭的被告/中途退庭的被告/无独三/未批准撤诉的原告有独三
延期/中止/终止审理
决定延期审理
拒不到庭/申请回避/补证据/等鉴定/等证人
裁定中止审理
一方死亡等继承人/一方变无人等法代/不可抗力无法参诉/等待他案结果
裁定终止审理
原告死亡且没有继承人/被告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离婚案件一方死亡/三费一方死亡
没有救济
一审的裁判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既判力→拆分诉求/代表诉讼单独起诉/法人合分/继承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不可简易→重审/再审/下落不明/非诉/人数众多/三撤
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不可→公告送达
小额诉讼
不可小额→人身财产确权/涉外/下落不明/反诉
一审终审→不可上诉→可以再审
小额→金额增加→简易→必须普通→普通
二审
上诉
通过原审→上诉状+案卷→报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审查上诉条件 直接二审→上诉状→二审法院
不可→调解书/小额/非诉判决
二审的审理
二审的调解
漏判/漏人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反诉/增加诉讼请求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离婚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可放弃审级利益
二审的和解
制作调解书结案
撤回上诉结案→可执行一审裁判
撤回起诉结案→不可再诉
二审的裁判
事实清+法律正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瑕疵
判决维持原判/纠正瑕疵维持原判
事实错/法律错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改判/裁定撤销/裁定变更
程序错
漏人/漏判
调解先行→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法缺席审判/违反回避/审判组织不合法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
可改可回
新的事实
反诉
调解结案
双方同意→一并裁判
另行起诉
增加诉讼请求
与原诉不可分
调解结案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与原诉可分
调解结案
双方同意→一并裁判
另行起诉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调解结案
双方同意→一并裁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效力
再审
再审的对象
6个月内
生效的判决书
生效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生效的调解书
法院→调解书确有错误 检察院→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当事人→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
法院启动→本级法院/上级法院
检察院启动
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申请/调解书违反国家社会利益
抗诉
上对下
检察建议
同级建议→检委会讨论通过+上级备案
当事人/继承者申请
向法院→原则上一级/例外双方公民/人数众多
向检察院→段后性/终局性
再审的程序
再审的审级
原则→二审程序(中院以上)
当事人原则找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提审/二审法院自启动
例外→一审程序(可能基层法)
一审终审基层法公民案/一审终审法院自启动
另组合议庭/可以不开庭
再审的裁判
事实清+法律正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瑕疵
判决维持原判/纠正瑕疵维持原判
事实错/法律错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改判/裁定撤销/裁定变更
程序错
漏人/漏判
按一审程序
追加当事人/追加判决
按二审程序
调解先行→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违法缺席审判/违反回避/审判组织不合法
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
可改可回
新的事实→再审原则不解决
再审的终结
和解且履行完毕/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人不到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主体→本应原审有独三/无独三
诉讼对象→法院的生效裁定/判决/调解书
条件
知应知受侵害→6个月内
不可三撤→身份/非诉/公益诉讼
审理方式
合议庭+普通程序
审理结果
改判→请求完全成立 撤销→请求部分成立 驳回→请求不成立
原则→再审吸收三撤,例外→虚假诉讼
执行程序
概述
执行根据
生效裁判/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管辖
一审法院/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异议→上一级法院复议
执行启动
执行异议
生效法院管辖
当事人/案外人提的
当事人/案外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上一级法院复议
案外人提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
执行标的与原裁判有关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是第三人→也可提三撤
执行标的与原裁判无关
当事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原告→当事人+反对人共同被告
当事人原告→案外人+反对人共同被告
执行和解
执行法院管辖
拒不履行
或恢复→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执行原裁判
或起诉→终结原裁判执行→执行和解协议
瑕疵履行
就延迟/瑕疵履行遭受损失→另行起诉
委托执行
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执行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
执行前保全
依申请
“可以”担保
履行期届满5日内→不申请执行→裁定解除保全
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准许→暂缓执行1年→1年届满/转移变卖财产→恢复执行→裁定执行担保财产
财产保
无顺位→可同时执行
人保
一般保证→有顺位→被执行人不足清偿才执行保证人
先予执行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依申请→可不担保
执行变更
被执行人死亡→变更被执行人为→继承人
代位执行
只可代一层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裁判被撤销→裁定责令返还→拒不返还→强制执行→特定物→返还原物/折价赔偿/另行起诉
参与分配
自然人
执行转破产
法人
析产诉讼
执行措施
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搜查/强制执行
支付延期利息/履行金
判钱→双倍利息 判非钱→双倍损失
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
暂缓/中止/终止执行
执行暂缓→法院有错/执行担保
执行中止→执行异议有效/等待权利人/破产
执行终止→和解且履行完毕
仲裁制度
仲裁的基本制度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财产纠纷
不可仲裁→身份/行政争议
一裁终局
已仲裁的事项再次申请仲裁→不可仲裁+不可诉讼
仲裁委员会
地级市设立(相当于中院)→民间组织→相互独立
两个以上→协议选一个→不能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无效
只约定适用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无效→补充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
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的约定→无效
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没有异议→仲裁庭取得管辖权
排斥起诉权
如果起诉
法院受理→合同中有仲裁协议→不予受理
受理后→提供仲裁协议→驳回起诉
仲裁协议独立性
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法人分立/合并→对分公司/新公司有效
当事人死亡→对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转让→对受让人原则有效→另有约定/明确反对/不知道的→无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中级法院合议庭
仲裁机构地/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先后择一/同时法院
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确认
仲裁程序
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共同选/主任指定
3人合议庭→双方各选1人+首席仲裁员
回避
是否重新仲裁→仲裁庭决定
仲裁保全
依申请,仲裁前→法院,仲裁中→由仲裁委申请法院
仲裁的和解/调解/裁决
仲裁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制作仲裁裁决书/撤回仲裁申请可再次仲裁
仲裁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作出即生效/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撤销
中院合议庭
仲裁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合议庭/上级法院批准可指定基层法
仲裁的救济
救济理由→程序错/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违法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中院撤销/法院依职权裁定撤销→撤销后仲裁协议+仲裁裁决都无效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可申请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仲裁调解书/根据调解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民诉
基本理论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
同等/对等原则
外国人→好同等/坏对等
辩论原则
自认是辩论原则
不适用非诉
处分原则
多判→处分实体
简易→处分程序
诚实信用原则
提供原件/做假证
在线诉讼原则
可在线→当事人同意
不可在线→重大影响/关注度高
互联网法院→原则都是在线诉讼
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诉讼
公开→质证/宣判
不公开→调解/仲裁
回避
审委会决定
院长
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审判组织
一审
简易程序
独任制
普通程序
原则
合议制
基层法→事实清权利明→可独任
独任制
二审
原则
合议制
中院→简易上诉/一审裁定上诉+事实清权利明+双方同意→可独任
独任制
再审
原一还一/原二还二/提审二审
合议制
特别程序
原则
独任制
选民资格/重大疑难→合议制
合议制
督促程序
独任制
公式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
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
合议制
绝对不独任
中院一审/发回重审/再审
两审终审
例外→调解书/小额/非诉/一般的裁定书
诉与反诉
诉的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解除合同
给付之诉
给付行为→停止侵害/给予赔偿
变更之诉
撤销合同/变更关系/变更数额
注意→非诉→没有种类
反诉
牵连关系→不要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有联系即可
独立的诉→假设没有原诉→反诉仍然可独立进行
提出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同意放弃审级利益→可一并裁判
反诉意义→提高效率→反诉无管辖异议/反诉无级别管辖
非诉
共性
不解决纠纷→不可上诉/不可再审/不可调解/不可陪审/可以中院/可以合议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
司法确认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口头/书面→共同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
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财产所在地/登记地→基本法
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后的案件→原/被告
宣告死亡
救济
提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新裁判+撤销原裁判
督促程序
支付令申请
金钱给付之债→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
支付令效力
制作时→督促效力→债务人收到15日内→不提异议/异议不成立→强制执行力
支付令异议
无效的异议→承认债务但推迟还分期还/口头异议
督促转诉讼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
债务人→向作出支付令法院诉讼/提出书面异议的
救济
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申请
公示催告
适用范围
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最后合法持有人(形式审查)
公示催告阶段
立即通知停止支付→3日内发布60日公告→除权判决前→可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前
法院收到申报/诉讼→裁定终结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除权判决阶段
当事人申请除权判决→作出除权判决→公告之日生效
救济
正当理由没有申报的关系人→知应知除权判决公告1年内→向除权判决法院起诉
具体制度
主管和管辖
主管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无强制力→可起诉协议
仲裁
或裁或审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可调/可和/先劳动仲裁→后诉讼(仲裁前置)
错误受理的→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级别管辖
中院→重大/仲裁
基层法→互联网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合伙人→每个合伙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被告就原告
应当就原告→被告有限制→失踪/监禁/注销户口
被告加原告→被告不道德→多人不赡养/不监护/离家1年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原告所在地一致/合同实际履行)
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协议管辖
约定既能仲裁又能起诉→仲裁协议无效→或裁或审
有实际联系原则
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农/建/租/政 不动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书面约定
网购 买卖双方有在北/广/杭→互联网法院 没有→虚拟买方/其他收货地
普通 被告地/合同(约定)履行地
仲裁庭→破产法院→专属管辖→应诉管辖→协议管辖→互联网法院→一般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本院已受理+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主动纠错→应当移送
指定管辖
管辖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两个同级法院→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级别移送
下向上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报请+上级同意
上向下移
确有必要+上级批准→指定下级审理
应诉管辖
本没有管辖权→答辩期届满未异议+应诉答辩+不违法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取得管辖权
管辖恒定
起诉时为准→除了→发生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变化→原则仍由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只有→被告
时间→原则→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 增加金额→级别管辖异议 变更诉求→地域管辖异议
不可管辖异议→发回重审/二审/再审
处理结果
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出生到死亡 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收入视为完人
当事人适格
所诉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被侵权的)
原告与被告
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分公司 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总公司
合伙人→未登记→全体/任意合伙人 合伙人→有字号→字号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被告→合伙人/登记实际不一致/公司分立/公司注销/挂靠/监护/多个继承人
1人否认→全部否认,1人自认+其他不反对→全部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法院+同类诉求+当事人愿意
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全体同意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未登记的权利人
预决效力→“裁定”适用已作出的裁判→另行起诉
第三人
共同原告
原告阵营
法院追加
有独三
自己阵营
起诉参加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只调不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告撤诉→有独三变原告→继续审理
无独三
自己阵营
申请参加 法院追加
承担责任的→可上诉
共同被告
被告阵营
法院追加
当事人恒定
诉讼中→转移权利→原则不换人→申请替代→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决定→不准许→追加无独三
民事公益诉讼
环保协会/消协→市级以上
检察院
烈士→直接征询/公告30日
法院
原则中院→例外基层法→合议庭
10日→告知行政部门
可调解/可和解→先公告→后审查
无撤诉/无反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全权代理→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所有的”诉讼行为
委托代理人
一般授权
自认/代签文书/回避/管辖异议/出庭/辩论
特别授权
认败诉/调解/和解/反诉/上诉
民诉辅助与保障制度
期间
送达
直接送达
成年家属/办公室/收发室/律师
留置送达
不可留置→调解书
电子送达
唯一条件→当事人同意(简易/小额无须同意)→各类文书
公告送达
不可公告→简易程序/支付令
公告期→30天
保全
诉前保全
依申请
“应当”担保
48小时裁定+执行→30日内起诉→否则裁定解除保全
诉中保全
依申请/依职权
“可以”担保
情况紧急→48小时裁定+执行,一般情况→5日裁定+执行
上诉期保全
依申请/依职权
“可以”担保
一审法院裁定保全
执行前保全
依申请
“可以”担保
履行期届满5日内→不申请执行→裁定解除保全
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救济
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执行
先予执行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依申请→可不担保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退庭/拘传/罚款/司法拘留
拘传
必须到庭→2次传唤仍不到庭→院长拘传票→拘传到庭
救济→上级复议
民诉调解
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
调解范围
一审/二审/再审→均可调解结案
不可调解→非诉/婚姻效力/执行
民诉和解
和解协议不结案→撤诉结案/制作调解书结案
一审撤诉→可再诉
调解程序
原则→不公开→当事人同意/保护三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可公开
调解→可超诉讼请求
制作调解书
应当调解书→下4种之外/二审/再审调解书 可以不调解书→和好离婚/维持收养/即时履行/协议签字
可制作判决书→只有2种→无人离婚/涉外案件
调解效力
签收/送达生效
救济→再审
证据与证明
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
录音
剪辑/偷录→经补强→可做定案依据
电子数据
录音
打印/播放
证人证言
出庭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废
可以不出庭
双方同意/身体原因/路途遥远→法院许可→可不出庭
鉴定意见
依申请/依职权
出庭义务
应当出庭→有异议→书面答复→仍有异议→预交出庭费→出庭→拒不出庭→鉴定作废+应当处罚
专家辅助人
视为当事人陈述→经过质证→定案依据
学理分类
本证/反证
本证→新事实/新对象 反证→推翻/反驳
借了钱→本证 没借钱→反证 钱还了→本证 还欠自己→反诉→不属于本案证明对象
直接/间接
原始/传来(派生)
传来→公证书/复印件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认的事实
不可自认→身份/三益/程序
自认的撤销→双方同意/胁迫/重大误解
生效裁判中的事实
可推翻
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谁证明
过错推定责任
坠落伤人/医疗病历/教育机构/动物园
原告→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自己没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
原告→行为+结果 被告→没有因果关系
宠物伤人/汽车伤人/倒塌伤人/帮工伤人/产品侵权/医疗产品/高危作业
原告→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即可判决
无过错责任
宠物伤人
汽车伤人
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倒塌伤人
帮工(雇工)伤人
雇主→无过错责任
污染环境
倒置→因果关系举证
产品侵权
医疗产品
高危作业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遗嘱/赠予
高度盖然性
实体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
程序性事实
证明程序
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
依申请→机关保存/三密/无法收集→应当质证
依职权→涉嫌损害三益/身份/公益诉讼/程序性→无需质证
举证
逾期举证→对方无异议→应当采纳 逾期举证→事实相关/非故意→应当采纳+予以训诫
质证
原则→公开/例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认证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供原件
证据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陈述/不相当的证言/存疑的电子数据
具体阶段
一审
起诉
审查起诉
立案审查
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事不再理
原则→经过实体处理/正在实体处理→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例外→三费新情况/离婚没离成6个月后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
撤诉
有损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婚姻效力→不可撤诉
撤诉后再诉→一审可/二审不可/再审不可
缺席审判
拒不到庭的被告/中途退庭的被告/无独三/未批准撤诉的原告有独三
延期/中止/终止审理
决定延期审理
拒不到庭/申请回避/补证据/等鉴定/等证人
裁定中止审理
一方死亡等继承人/一方变无人等法代/不可抗力无法参诉/等待他案结果
裁定终止审理
原告死亡且没有继承人/被告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离婚案件一方死亡/三费一方死亡
没有救济
一审的裁判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既判力→拆分诉求/代表诉讼单独起诉/法人合分/继承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不可简易→重审/再审/下落不明/非诉/人数众多/三撤
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不可→公告送达
小额诉讼
不可小额→人身财产确权/涉外/下落不明/反诉
一审终审→不可上诉→可以再审
小额→金额增加→简易→必须普通→普通
二审
上诉
通过原审→上诉状+案卷→报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审查上诉条件 直接二审→上诉状→二审法院
不可→调解书/小额/非诉判决
二审的审理
二审的调解
漏判/漏人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反诉/增加诉讼请求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离婚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可放弃审级利益
二审的和解
制作调解书结案
撤回上诉结案→可执行一审裁判
撤回起诉结案→不可再诉
二审的裁判
事实清+法律正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瑕疵
判决维持原判/纠正瑕疵维持原判
事实错/法律错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改判/裁定撤销/裁定变更
程序错
漏人/漏判
调解先行→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法缺席审判/违反回避/审判组织不合法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
可改可回
新的事实
反诉
调解结案
双方同意→一并裁判
另行起诉
增加诉讼请求
与原诉不可分
调解结案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与原诉可分
调解结案
双方同意→一并裁判
另行起诉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调解结案
双方同意→一并裁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效力
再审
再审的对象
6个月内
生效的判决书
生效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生效的调解书
法院→调解书确有错误 检察院→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当事人→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
法院启动→本级法院/上级法院
检察院启动
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申请/调解书违反国家社会利益
抗诉
上对下
检察建议
同级建议→检委会讨论通过+上级备案
当事人/继承者申请
向法院→原则上一级/例外双方公民/人数众多
向检察院→段后性/终局性
再审的程序
再审的审级
原则→二审程序(中院以上)
当事人原则找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提审/二审法院自启动
例外→一审程序(可能基层法)
一审终审基层法公民案/一审终审法院自启动
另组合议庭/可以不开庭
再审的裁判
事实清+法律正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瑕疵
判决维持原判/纠正瑕疵维持原判
事实错/法律错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改判/裁定撤销/裁定变更
程序错
漏人/漏判
按一审程序
追加当事人/追加判决
按二审程序
调解先行→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违法缺席审判/违反回避/审判组织不合法
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
可改可回
新的事实→再审原则不解决
再审的终结
和解且履行完毕/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人不到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主体→本应原审有独三/无独三
诉讼对象→法院的生效裁定/判决/调解书
条件
知应知受侵害→6个月内
不可三撤→身份/非诉/公益诉讼
审理方式
合议庭+普通程序
审理结果
改判→请求完全成立 撤销→请求部分成立 驳回→请求不成立
原则→再审吸收三撤,例外→虚假诉讼
执行程序
概述
执行根据
生效裁判/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管辖
一审法院/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异议→上一级法院复议
执行启动
执行异议
生效法院管辖
当事人/案外人提的
当事人/案外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上一级法院复议
案外人提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
执行标的与原裁判有关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是第三人→也可提三撤
执行标的与原裁判无关
当事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原告→当事人+反对人共同被告
当事人原告→案外人+反对人共同被告
执行和解
执行法院管辖
拒不履行
或恢复→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执行原裁判
或起诉→终结原裁判执行→执行和解协议
瑕疵履行
就延迟/瑕疵履行遭受损失→另行起诉
委托执行
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执行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
执行前保全
依申请
“可以”担保
履行期届满5日内→不申请执行→裁定解除保全
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准许→暂缓执行1年→1年届满/转移变卖财产→恢复执行→裁定执行担保财产
财产保
无顺位→可同时执行
人保
一般保证→有顺位→被执行人不足清偿才执行保证人
先予执行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依申请→可不担保
执行变更
被执行人死亡→变更被执行人为→继承人
代位执行
只可代一层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裁判被撤销→裁定责令返还→拒不返还→强制执行→特定物→返还原物/折价赔偿/另行起诉
参与分配
自然人
执行转破产
法人
析产诉讼
执行措施
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搜查/强制执行
支付延期利息/履行金
判钱→双倍利息 判非钱→双倍损失
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
暂缓/中止/终止执行
执行暂缓→法院有错/执行担保
执行中止→执行异议有效/等待权利人/破产
执行终止→和解且履行完毕
仲裁制度
仲裁的基本制度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财产纠纷
不可仲裁→身份/行政争议
一裁终局
已仲裁的事项再次申请仲裁→不可仲裁+不可诉讼
仲裁委员会
地级市设立(相当于中院)→民间组织→相互独立
两个以上→协议选一个→不能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无效
只约定适用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无效→补充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
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的约定→无效
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没有异议→仲裁庭取得管辖权
排斥起诉权
如果起诉
法院受理→合同中有仲裁协议→不予受理
受理后→提供仲裁协议→驳回起诉
仲裁协议独立性
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法人分立/合并→对分公司/新公司有效
当事人死亡→对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转让→对受让人原则有效→另有约定/明确反对/不知道的→无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中级法院合议庭
仲裁机构地/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先后择一/同时法院
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确认
仲裁程序
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共同选/主任指定
3人合议庭→双方各选1人+首席仲裁员
回避
是否重新仲裁→仲裁庭决定
仲裁保全
依申请,仲裁前→法院,仲裁中→由仲裁委申请法院
仲裁的和解/调解/裁决
仲裁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制作仲裁裁决书/撤回仲裁申请可再次仲裁
仲裁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作出即生效/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撤销
中院合议庭
仲裁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合议庭/上级法院批准可指定基层法
仲裁的救济
救济理由→程序错/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违法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中院撤销/法院依职权裁定撤销→撤销后仲裁协议+仲裁裁决都无效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可申请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仲裁调解书/根据调解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