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思维导图第一章总论
宪法(constitution,又称宪章、根本法)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或地区的其他的法律、法令等都不得跟宪法相抵触,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编辑于2023-03-06 20:26:52 湖北省宪法 总论
宪法概念本质
宪法概念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它不仅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地运作宪法的制度,同时,还包括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法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宪法本质
神意志论
上帝的命令是道德义务的最终来源,或上帝的意志是道德法则的基础.
全民意志论
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
意志调和论
意志调和论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也掩盖了阶级性
阶级调和论
在阶级对抗社会中,掩盖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取消阶级斗争的思想。19世纪以来,为孔德、狄骥、伯恩施坦等所宣扬。如“劳资合作论”。
宪法渊源、宪法典结构、宪法规范
宪法渊源
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宪法判例、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宪法修正案、签订的国际条例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改又称“宪法修正”,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而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加以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宪法创制活动
签订的国际条例
国际条例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
规范的主体
是指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即谁向谁通过宪法规范发出行为指令
人民
规范的客体
是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
规范的对象
是指受宪法规范所高速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
规范力的范围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规范发生的条件
是指将宪法规范中各种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的逻辑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和行为条件
规范形态
是指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 可能性对应的是授权性规范,不可能性对应的是禁止性规范 必然性对应的是义务性规范
规范的调控方式
是指宪法规范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即宪法规范的规范形态的界限
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
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在规范客体上不同
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规范对象不同
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立法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专门机关的监督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司法机关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宪法监督
宪法、《立法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
主动审查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工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工委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被动审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地方人大常委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人大常委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
人大常委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工委进行审查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人大法工委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
必要时报人大常委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机关进行审查
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
监督体系的设计过于粗糙
具体负责宪法监督的机构不明确,组织不健全,也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体制,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看,属于单向系统自循环监督体制,这种体制对决策权无法进行监督,有意或者无意地行使决策权成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对于地方,特别是县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基本法律的合宪性监督未作出规定
由全国人大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消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很难做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侵权行为造成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由什么机关依照什么程序加以处理,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
负责违宪审查的具体机构至今也没有能实际建立起来,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与此同时,法律的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又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或不完整;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
在文件违宪和行为违宪的监督方面,存在审查真空
对于一般规范性文件是否审查、如何审查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政党的行为违宪的审查,宪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落实。
在宪法诉讼方面缺乏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诉讼分为三类,即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诉讼分别对应三类不同的客体。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受到侵害,该如何救济,法律却没有规定。例如公民的受教育权受侵害,或者言论自由受限制,该如何救济和保护,依照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均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这一方面法律规定的空白,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宪法的创制
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立宪”。是指制定宪法的活动
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原因
客观原因
宪法修改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宪法制定实施后,由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总会出现滞后性,也就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当矛盾和冲突达到一定的程度时,采取修改宪法的方式来适应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就成为现实。从根本上说,宪法属于国家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社会上层建筑必须随之发展变化,宪法的修改从根本上说是客观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此外,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变化,也会导致宪法的修改,成为修改宪法的各种原因。
主观原因
宪法修改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人们受到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制宪时难免有考虑不周之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制宪者缺乏对宪法基本属性的全面性认识而形成的立宪短期化的指导思想,使得宪法不得长久,不得不对宪法作出修改。二是由于统治者的宪法工具主义观念,不重视宪法的规范性价值,只是把宪法作为管理国家的工具,过分强调现实政治的需要,缺乏对宪法规范化调整和稳定性的认识,从而导致宪法短效性,当现实一有变化,就得修改宪法。这两方面的情况在我国宪法实践中都有表现,对宪法的权威性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宪法修改的方式与界限
宪法修改的方式(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议决-公布
宪法修改的界限(宪法修改的限制)
无限制说
只要是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
有限制说
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并非任何内容都可以修改
宪法根本精神的限制
如挪威法规定,宪法修正案决不能同本宪法所包含的原则相抵触,只能在不改变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条款进行修改。
宪法具体内容的限制
国家的政体不能修改
有损于国家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不能修改
国教、宗教信仰和政教分离不能修改
自由平等的原则不能修改
普选原则或比例代表制不能修改
在修改宪法时间上的限制
在法律通过、颁布、生效和修改后,非经一定时期不能修改
在摄政或代理执政时期不能修改
在非常时期不能修改
被否决的宪法修正案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提出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因
宪法解释有助于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
有助于通过有说服力的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与共识,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
宪法解释的方式
条理解释
统一解释
补充解释
扩大解释
宪法创制、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的关系
都是宪法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共同起着维护宪法规范存在的确定性的作用。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联系
从法治角度出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创制活动是一定制度化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宪法修改行为还是宪法解释行为,其行为主体都必须获得制度的依据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宪法解释制度旨在将不具有充分确定性的宪法规范通过宪法解释来达到具有更加确定性的价值目标;宪法修改制度则是通过改变宪法规范的某种确定性来使其具有新的确定性
宪法解释是一种谋求宪法规范性的量的变化的手段,并不改变宪法规范的基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宪法修改是要实现宪法规范确定性的质的变化,它完全改变了宪法规范所具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宪法的作用
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并有较强的规范性
国家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
制宪者重视宪法的实施
建立了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
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性质、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及专章规定的国家机构,都是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规定
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在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主要是借助于普通法律来实现的。因此,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法律,则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必要条件。
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
首先,它确认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其次,为了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以及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宪法规定了 “一国两制”的方针。
宪法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限制和制约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当国家权力不受限制、无限扩张的时候,其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公民权利。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