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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本图适用于初级会计考试,主要介绍:法律基础、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等,一起加油。
编辑于2023-03-09 13:46:28 河北省本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一般不会在不定项选择题出现,考试分值在 5 分左右。整体来看本章难度不大,但是知识点比较细碎和抽象,理论性较强,需要调整心态,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适用于教师招聘考试,内容有 教育心理学: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第二章、学生心理思维导图,考试迷路!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房产税法律制度、契税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车船税法律制度、资源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烟叶税、船舶吨税、印花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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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一般不会在不定项选择题出现,考试分值在 5 分左右。整体来看本章难度不大,但是知识点比较细碎和抽象,理论性较强,需要调整心态,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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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与特征
本章知识总览
法
法的渊源
法的分类
法律事实
事件和行为
法律关系
主体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客体
内容
权利和义务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法的特征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具有利益导向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两类在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属“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制定依据: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
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
国际条约
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或发布的“指导案例”等,没有法律效力,不产生法的强制力,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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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小红书:昶晨税法
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蓝色框为必会内容
法的生效范围及分类
法的生效范围
时间效力
生效
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 2021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
我国法的终止形式主要包括:
通常情况下,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即新法取代旧法;
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
完成一定历史任务后终止不再适用;
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时,旧法中的相应条款效力终止,即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适用
新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空间效力
全国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局部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主体效力
中国公民
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国外既适用中国法律,又适用居住地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国际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解决
外国人
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除非在刑事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担任公务员的权利,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注意单选)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产生冲突时,遵循该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遵循该原则。
裁决适用
谁制定、谁裁决
法律与法律
全国人太常委会裁决
政法规与行政法规
国务院裁决
法律与授权制定的法规
全国人太常委会裁决
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
第一步: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第二步:根据国务院的不同意见,确定不同适用
①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②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划分
成文法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
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习惯和判例均无法律效力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
根本法就是宪法
普通法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
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典》等)
程序法
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
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普遍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
一国特定地域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或对特定事项有效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国内法
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
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私法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如民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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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小红书:昶晨税法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能够直接引起某种类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区分标准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特征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相对事件
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这些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特征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分类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合法行为
导致合法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
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作为)
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
消极行为(不作为)
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签订合同
非意思表示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
单方行为
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合同签订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非要式行为
无须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
根据授权或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主体
客体
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国家
自然人
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所创设出的虚拟化人格,没有生物意义的实体形态,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因此,法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由某个自然人代表而为,这个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
法律后果承担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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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小红书:昶晨税法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判断题)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合并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分立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的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合并与分立解散的,并不需要清算。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丧失,法人的解散是终止的情形之一。
法人解散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的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而不是法人能否赚钱盈利
分类
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组织机构
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非营利法人
只是不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设立人或会员,并非不允许法人从事盈利性活动
分类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
分类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
权利主体有权自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买不买房、开不开公司、签不签合同等
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等
权利主体在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请求国家予以保护的权利
义务
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
纳税义务、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不得侵害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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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小红书:昶晨税法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电脑、建筑、机器、各类产品等
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人民币等货币、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票据等)
有体物:既包括手机、电脑等有具体形态的,也包括电力、气体等没有具体形态的
无体物:某种权利,如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依照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质押)成为物权客体。
人身、人格
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人的整体只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的组成部分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法律上的“物”
智力成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
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包括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行为
行为包括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生产经营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法律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是法律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偏向于静态)
行为能力
是法律主体有权“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偏向于动态)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
所有自然人权利能力均相同,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
由法人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取决于某人的年龄和心智辨认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能够辨认自己行为能力
成年人
≥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能够辨认自己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含)~18周岁
未成年人
≥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未成年人
≥18周岁
不能辨认
成年人
8周岁(含)~18周岁
不能辨认
未成年人
法人
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2周岁
不承担刑事责任
12周岁(含)~14周岁
特别情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特别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含)~16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周岁(含)~18周岁
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8周岁(含)~75周岁
应当负刑事责任
≥75周岁
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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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小红书:昶晨税法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责任
法律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正常时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或减轻
醉酒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残疾人
又聋又哑或盲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民事责任
种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民事责任形式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外部相对人)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等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是3年
拘役
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是1年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罚金是刑事责任;罚款是行政处罚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
附加刑可附加于主刑之后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参考记忆口诀(非原创)
管制三二三; 拘役一六一; 有期徒刑六一五,数罪并罚看三五,不满三五二十年,达到三五二十五。
完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小红书:昶晨税法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