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房产税法律制度、契税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车船税法律制度、资源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烟叶税、船舶吨税、印花税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3-03-09 14:43:49 河北省本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一般不会在不定项选择题出现,考试分值在 5 分左右。整体来看本章难度不大,但是知识点比较细碎和抽象,理论性较强,需要调整心态,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适用于教师招聘考试,内容有 教育心理学: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第二章、学生心理思维导图,考试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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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概述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房屋支配者为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确定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以外币记账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按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
税率
从价计税
1.2%
从租计税
12%
个人出租住房,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个人拥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税
特殊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纳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 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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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房产税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扣除比例:10%~30%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计税依据的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征收房产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交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注意: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余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税率:1.2%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方式下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房产租金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据房产余值缴纳;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余值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税率:12%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方式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完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契税
纳税人
概念: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立法:2020 年 8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纳契税
房屋赠与
受赠人要缴纳契税。
房屋交换
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
交换价值不相等,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税率
契税实行 3%~5%的幅度税率
税收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只限于直接用于上述用途的土地、房屋,免税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只限于直接用于上述用途的土地、房屋,免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地方酌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临时性减免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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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契税
税收优惠
特殊规定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
企业改制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
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的
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
免征
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 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免税范围
征税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
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依据的确定(不含增值税)
买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互换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赠与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特定情形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不含增值税)
划拨方式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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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契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权出让
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带建筑物构筑物等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房屋附属设施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例: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 20 万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居民丙换房差价款 6 万元。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 4%) 1.甲应缴纳契税=60000×4%=2400(元)2.乙应缴纳契税=200000×4%=8000(元)3.丙不缴纳契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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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一般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出让不征税
权属不转让的不征税
国有土地转让征税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转让新建房产
转让旧房
特殊规定
合作建房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税
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房地产交换
征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核实,免征
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间
不征
抵押期满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产权转让的
征税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免征
房地产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公益性组织
不征
其他赠予
征税
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评估增值
代建房行为
房地产继承
不属于征税范围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税额计算步骤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例题·单选题】(2022年)2021年12月甲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不含税收入6000万元,准予从房地产销售收入中减除的扣除项目金额共计3500万元,已知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计算甲公司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下列正确的是( )。 A.6000×40%-3500×5%=2225(万元) B.(6000-3500)×5%=125(万元) C.(6000-3500)×40%-3500×5%=825(万元) D.(6000-3500)×40%-6000×5%=70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不含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额 的确定
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收益,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但不含增值税税款。
实物收入
实物收入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
其他收入
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按照评估价确认应税收入
外币收入
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 1 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公式
应税收入=营改增前含营业税的收入+营改增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含增值税的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增值税税额
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行政划拨,补缴的出让金
转让方式,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登记、过户手续费+支付的契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
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基础设施费
包括开发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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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按企业实际业务发生扣除,按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的两种办法。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事项
利率扣除限额: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时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前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营改增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房企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不能分清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
财政部规定的 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此项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该项优惠。
考试中判断的关键词: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代收费用
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
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
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
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有题有灵魂
2022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写字楼的开发,支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写字楼开发成本2800万元,其中含公共配套设施费用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年写字楼全部销售完毕,取得销售收入共计9000万元(不含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9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
第一步
确认计税收入
9000万元
第二步
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
3000万元
第三步
确认房地产开发成本
2800万元
第四步
确认房地产开发费用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5%
房地产开发费用=300+(3000+2800)×5%=590(万元)
第五步
转让的税费
495万元
第六步
确定是否有加计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3000+2800)×20%=1160(万元)
第七步
计算增值额及其比率
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3000+2800+590+495+1160=8045(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9000-8045=95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955÷8045=11.87%
适用税率30%
第八步
确定是否有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于题目中是建造写字楼出售,而非普通住宅,因此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第九步
计算土地增值税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955×30%=28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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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旧房,是指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
扣除方式包括按照评估价格扣除和按照购房发票记载金额扣除,应优先按照评估价格扣除,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才按照购房发票扣除
【例题·单选题】(2022年)2021年1月甲公司转让办公楼,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550万元。该办公楼2017年1月购入,购房发票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格为400万元,购房时缴纳契税16万元并取得完税凭证。甲公司转让办公楼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相关税费为5万元。计算甲公司转让该办公楼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550-(400+16)×(1+4×5%)=50.8(万元) B.550-400-16-5=129(万元) C.550-400-5=145(万元) D.550-400×(1+4×5%)-16-5=49(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本题中,甲公司该办公楼2017年1月购入,2021年1月转让,因此可扣除的购房金额共计400×(1+4×5%)。
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予以免税
超过20%,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房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预征办法: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纳税地点
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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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 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困内, 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符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适用税额
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税额,按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计征
大城市1.5 ~ 30元 ; 中等城市1. 2 ~ 24元 ; 小城市0. 9 ~ 18元;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0. 6 ~ 12元。
经省级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税收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纳税
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用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除生产用地以外的生活、办公用地和农副产品加工场地不属于免税范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10 年
财政部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
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防火、 防爆、 防战等安全防范用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 厂房所需的防火、 防爆、 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仓库库区、 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内的,征税
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
企业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征税;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
盐场、盐矿用地、矿山企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电力行业用地、民航机场用地等主体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 包括岸边码头、 伸入水中的浮码头、 堤岸、 堤坝、 栈桥等)用地, 免征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国家机关、 军队、 人民团体、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 用千体育活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暧期结束,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 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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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测定的土地面积
凡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定, 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 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申报的土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先按申报土地面积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设在某城市的一家企业使用土地面积为 1 万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4 元。请计算其全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答案解析』全年应纳税额=10000×4=40000(元)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通过招拍挂获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按上述方式纳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纳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级税务局确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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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
(一)下列占地行为应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1.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 2 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二)下列占地行为不征税耕地占用税
1.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村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业地
税收优惠
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注意: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征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减征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适用税率征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上述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包括经批准的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的占用面积
临时占用(不超过2年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损毁耕地:先征
恢复种植条件(临时占用1年内;损毁3年内)的,全额退还
单位税额
地区差别幅度单位税额
在人均耕地低于 0.5 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上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 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 150%征收。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税法规定的本地区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 50%。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一次性缴纳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补缴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
纳税申报时间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纳税地点
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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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征税范围
依法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税目税额
车船税实行定额幅度税率
乘用车
计税单位: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计税单位:每辆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含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挂车按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每吨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50%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022年)2021年8月20日,甲公司购买1辆商用客车自用。已知:车船税适用年基准税额为480元。计算甲公司2021年度该商用客车应缴纳车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1×480÷12×5=200元 B.1×480÷12×6=240元 C.1×480÷12×7=280元 D.1×480÷12×4=16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适用年应基准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减免税优惠
法定减免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其他税收优惠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范围: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对其不征车船税
范围: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特定减免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的车船,不征车船税。
地方政府酌定: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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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8 月 26 日通过,2020 年 9月 1 日起实施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共计5大类
具体税目
具体税目了解即可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氢气
矿泉水
征税对象是原矿
能源矿产
原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煤成(层)气
铀、钍
地热
征税对象是原矿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煤
征税对象是原矿或者选矿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岩石类
宝玉石类
所有非金属矿产的征税对象是原矿或者选矿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征税对象是原矿或者选矿
钨、钼、轻稀土、中重稀土
征税对象是选矿
盐
钠盐、钾盐、镁盐和锂盐
征税对象是选矿
天然卤水
征税对象是原矿
海盐
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教材P331页
考试中,题干会给出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或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或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或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运杂费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特殊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以“原矿”或“选矿”计算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用原矿销售额×原矿税率
征税对象为选矿的,用选矿销售额×选矿税率
征税对象为原矿+选矿产品,分别算。如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假设 Y 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 13%。2022 年 4 月开采并销售铜矿原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000 万元、税额 520 万元;销售铜矿选矿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11300 万元。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铜矿原矿资源税税率为 4%,铜矿选矿资源税税率为 3%。 (1)请计算该企业 2022 年 4 月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2)计算该企业 2022 年 4 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源税
①销售铜原矿应缴纳资源税= 4000×4%=160(万元)
②销售铜选矿应缴纳资源税=11300/(1+13%)×3%=300 (万元)
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4000+ 11300/(1+13%) ]×13%=1820(万元)
二、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再对外销售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2022 年 4 月,某锡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表 13%。开采锡矿原矿 600 吨。本月销售锡矿原矿 400 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000 万元;剩余锡矿原矿 200吨移送加工选矿 160 吨,本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480 万元。锡矿原矿和锡矿选矿资源税税率分别为 5%和 4.5%。 (1)请计算该企业 2022 年 4 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2)请计算该企业 2022 年 4 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源税
销售锡矿原矿应缴纳资源税=1000×5% =50(万元)
销售锡矿选矿应缴纳资源税=480×4.5% =21.6(万元)
增值税
2022 年 4 月应缴纳资源税=50+21.6=71.6(万元)
完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资源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从量定额征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单选题】(2017年)甲砂石企业开采砂石1000吨,对外销售800吨,移送50吨砂石当月用于偿还债务。已知砂石的资源税税率为4元/吨,甲企业应当缴纳的资源税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800+50)×4=3400(元) B.800×4=3200(元) C.1000×4=4000(元) D.50×4=20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②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用于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自用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四、混合销售混合加工
扣减政策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扣减方法
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
以外购选矿与自产选矿混合为选矿销售
直接扣减
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销售
计算扣减
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直接扣减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原矿 100 吨,与自产原矿 200吨混合为 300吨原矿,对外销售。购进原矿单价9万/ 吨,销售原矿10万 /吨。 (1)甲企业所在地原矿税率 10%,乙企业所在地原矿税率 8% (2)甲企业所在地原矿税率 50 元/吨,乙企业所在地原矿税率 60 元 /吨。
从价
正确算法:甲企业应纳资源税=(10×300-9×100)×10%=210
错误算法:甲企业应纳资源税=(300-100)×10×10%=200
从量
正确算法:甲企业应纳资源税=(300-100)×50=10000
错误算法:甲企业应纳资源税=300×50-100×60=9000
计算扣减
甲煤炭生产企业位于A地,2021年10月从位于B地的乙煤炭生产企业购进原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甲企业将其与部分自采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并在本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450万元,该批自采原煤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已知A地选煤资源税税率为4%;B地原煤资源税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请计算甲企业2021年10月上述业务应纳资源税。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B地原煤适用税率÷B地选煤适用税率) =100×(3%÷2%)=150(万元)甲企业应纳资源税=(450-150)×4%=12(万元)
总结
混合销售
(外购原矿+自产原矿)→混合销售原矿
直接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外购选矿产品+自产选矿产品)→混合销售选矿产品
直接扣减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混合加工
(外购原矿+自产原矿)→混合加工成选矿产品→出售选矿产品
计算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免征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 20%资源税
减征 20%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 3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 30%资源税
减征 30%
稠油、高凝油减征 40%资源税
减征 40%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减征50%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产品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
自用应税产品的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的
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次申报缴纳的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应当在矿产品开采地或者海盐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完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环境保护税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对《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了修订
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
四类重点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的并对人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
水污染物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噪声
目前只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超标的情况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详见教材P337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每吨)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应税噪声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超标分贝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应纳税 额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应税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应税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税额
应税噪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直接查表确定具体的月税额)
【单选题-2021 年】甲企业 2021 年 3 月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 600 吨,其中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综合利用 200 吨。已知每吨固体废物的税额是 5 元。该企业排放固体废物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元。 A.1000 B.2000 C.4000 D.3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单位税额=(600-200)×5=2000(元)
税收优惠
不征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禽畜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暂予免征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
减按 75%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的
减按 50%征收
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 15 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 15 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分别减半征收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完
烟叶税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 年 12 月 27 日通过,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收购方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生产销售方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对象是烟叶,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
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烟叶收购价款
价外补贴
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应纳税 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x税率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x20%
2021年5月,某烟草公司向烟农收购一批烟叶,收购价款为200万元(不含价外补贴),另外支付的价外补贴为烟叶收购价款的10%,烟叶税税率为20%,请计算该烟草公司应缴纳的烟叶税。 应纳税额=200×(1+10%)×20%=44(万元)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地点
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完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船舶吨税
纳税人
应税船舶负责人
征税范围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税率
定额税率,根据吨税执照期限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
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船舶净吨位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拖船: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同车船税)
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同车船税)
减免税优惠
免征优惠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须在中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征收机关
海关
可用于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的担保财产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完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印花税
纳税人
立合同人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立据人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双方的当事人
立账簿人
证券交易人
只对出让方征税,对受让方不征税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同一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并各执一份的,原则上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有凭证的计税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
征税范围
书面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证券交易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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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印花税
税收优惠
临时性减免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计征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列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列明的,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0.05‰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借款方因无力还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银团贷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基本建设贷款合同: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融资租赁合同0.05‰
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买卖合同0.3‰
合同记载的价款
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承揽合同0.3‰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
应分别按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确定计税依据,分别计税
合同中未分别记载
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
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
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 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建设工程合同0.3‰
价款
运输合同0.3‰
运输费用,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国内联运
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
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分程结算运费的
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
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
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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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印花税
计税依据
技术合同0.3‰
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租赁合同1‰
租金收入(税额不足 1 元的,按 1 元贴花)
保管合同1‰
保管费
仓储合同1‰
仓储费
财产保险合同1‰
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
价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0.5‰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0.5‰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0.5‰
商标使用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0.3‰
营业账薄(0.25‰)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证券交易(1‰)
成交金额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的确定
未标明金额的
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涉及多个当事方的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涉及多个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按以下方式处理:
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不足 1 角的,免纳印花税
1 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 5 分的不计,满 5 分的按 1 角计算
财产租赁合同,经计算,税额不足 1 元的,按 1 元贴花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期限
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纳税方式
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
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完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