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图适用于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3-03-09 13:52:08 河北省本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一般不会在不定项选择题出现,考试分值在 5 分左右。整体来看本章难度不大,但是知识点比较细碎和抽象,理论性较强,需要调整心态,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适用于教师招聘考试,内容有 教育心理学: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第二章、学生心理思维导图,考试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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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一般不会在不定项选择题出现,考试分值在 5 分左右。整体来看本章难度不大,但是知识点比较细碎和抽象,理论性较强,需要调整心态,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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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工具的种类
我国目前形成“三票一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票一卡 ” 是指汇票、 木票、 支票和银行卡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不垫款”的前提是银行履行“中介职责”
若银行履行的是“付款人职责”,银行应依照对应的法律关系履行付款义务(如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本票)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问题
签章
所谓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的签章形式
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的签章形式
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伪造与变造
伪造签章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票据与结算凭证的更改
原记载人有权依法更改的事项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依法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法定禁止更改的三个事项
出票日期
出票金额
收款人名称
更改的法律后果
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与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
中文大写数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的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结算账户
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现行管理办法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遵循《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取消了账户“核准制”,全部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非企业类”),依然遵循现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特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依然须经人民银行核准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企业”包括: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开立程序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银行审查
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开立后使用该账户结算
开户申请书中的签章要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加盖个人签章
"非企业类”存款人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核准制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制
①一般存款账户
②注册验资、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③其他专用账户
④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非企业类”存款人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除外规定(不用等3个工作日)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类”存款人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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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
变更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其个人签章。
撤销
强制撤销的法定情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因(3)(4)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撤销程序
前提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应撤销而未撤销
单位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
撤销程序
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撤销账户的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
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
应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然后再根据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性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存款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后,可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
包括团级(含)以上的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包括异地“常设”机构,而非“临时”机构
包括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包括依法成立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等
包括境外机构
境外机构,应出具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使用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存款人工资、奖金
现金的支取(存现金+取现金)
一般存款账户
性质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性质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了12项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均强调“专款专用”,例如,发放拆迁户安置资金进行专款管理,应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规定
不得取现
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②期货交易保证金
③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④“收入汇缴”账户
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不得存入
“业务支出”账户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性质
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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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开户要求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开户程序
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
使用要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
注册验资、增资验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军队、武警单位
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使用规定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总结
【单选题】(2022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开通银行Ⅱ类账户需要绑定的是( )。 A.非银行结算账户 B.绑定Ⅰ类账户 C.绑定Ⅱ类账户 D.绑定Ⅲ类账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可以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
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辅助身份证明
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等
开户方式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方式包括柜面开户、自助机具开户和电子渠道开户
开户渠道
银行柜面
I类户、Ⅱ类户、Ⅲ类户
自助机具
现场核验
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
未现场核验
Ⅱ类户、Ⅲ类户
电子渠道
Ⅱ类户、Ⅲ类户
开立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结算款项
只要是合法款项,均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禁止“公款私存”
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要求
支付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支付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Ⅱ类账户与Ⅲ类账户的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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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本票
银行本票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范围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
银行
商业汇票
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支票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商业承兑汇票
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银行
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
支票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范围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权利
内容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权利: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
第二顺序权利: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取得
基础关系的要求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对价”而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因“欺诈、偷盗、胁迫”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基于无偿而取得的情形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种类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通过司法程序对丧失票据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是,可以暂时停止支付,防止票据款项被冒领,二是,查找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出现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失票人再与利害关系人通过确权诉讼解决彼此争议
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利害关系人未出现的,经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可作出“除权判决”,该判决可使票据与票据权利相分离
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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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责任
概念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非原创
票据债务人承担的票据责任种类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和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义务
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
付款人付款
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审查
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
应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背书连续的界定和举证
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票据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不得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情况及除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有权对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权
票据行为
是指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记载事项作为一种“形式要件”,是票据行为必须具备的要式性条件,满足法定规定形式条件的,票据行为才能生效。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也属于应该记载事项,但是如果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在出票行为和背书行为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产生相应的票据效力,若不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在票据上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
在票据用途栏上记载“本票据结算款项为XXXX编号合同”
出票行为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行为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转让背书
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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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
背书行为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必须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字样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必须记载事项
“质押”字样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谁贴粘单,谁盖骑缝章,谁就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条件背书
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特别注意是“背书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部分背书无效
禁转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或称禁止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总结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背书无效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
票据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
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行为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规则。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支票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承兑行为
承兑程序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承兑必须记载事项
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承兑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不得记载的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的法律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保证行为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商业承兑汇票中,出票人可以是承兑人
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的限制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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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出票附条件
票据无效
出票时应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背书附条件
票据有效,背书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
票据有效,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
票据有效,保证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票据的追索
期前追索
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被追索人的确定
选择性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变更性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尚未被追索的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替换性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若某一前手背书人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则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
追索内容
首次追索权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本金)
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必要费用)
再追索权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本金)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必要费用)
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取得证明的种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未取得证明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相比的差异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
有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三种金额形式
由银行签发并作为付款人
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记载“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特殊要求
使用限制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背书转让限制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允许挂失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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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特殊规定
银行汇票共涉及三种金额: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与多余金额
出票金额是汇票金额,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在出票时可以不填写,但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若不填写,银行不予受理
更改限制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兑付受理限制
提示付款时,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背书转让限制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票据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解讫通知
根据规定,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迄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转账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现金银行汇票
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的退款,可以退付现金
缺少解讫通知办理退款
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付款程序的比较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退款的规定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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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商业汇票
种类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开具:出票人依托上交所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
承兑人: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兑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开具:作成+记载签章+交付
承兑人:银行以外的付款人
承兑人:银行
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
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纸质商业汇票
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
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
原则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必须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比纸质商业汇票多了“出票人名称”与“票据到期日”两项
商业汇票的承兑
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承兑的审查与信息登记
基本要求
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审批程序
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人、看票、看合同)
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电子商业汇票
资信良好的企业
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在线审核”
电子商务企业
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在线审核”
手续费
向谁收取
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
费率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
金融机构办理承兑、保证、质押的,应电子登记
办理贴现之前,必须完成电子信息登记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贴现基本条件
票据“未到期”
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纸质汇票贴现
承兑信息查询
贴现人(直贴行)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贴现审查程序
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付款确认
纸质票据贴现后,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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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贴现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
记载事项
贴出人名称
贴入人名称
贴现日期
贴现类型
贴现利率
实付金额
贴出人签章
付款确认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殊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票据涉及提取现金和使用范围的比较
各类票据的记载事项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必须记载事项(六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在支票上补记其名称,收款人名称在未补记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签章
出票人为单位
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为个人
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付款
基本要求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付款中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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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的追索
被追索人的确定
变更性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尚未被追索的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
行为的界定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注意选择题,排除“签发时”、“交付时”、“开具时”
行政处罚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民事赔偿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后果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票据期限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
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
期限规定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超过承兑期限法律后果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即对汇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并不因此而丧失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法律后果
汇票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以上“承兑人”,特指商业汇票中已承兑的承兑人
以上“付款人”,特指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银行汇票超期后付款的具体程序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
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
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本票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
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
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通知前手的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按规定通知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票据权利时效
期限规定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一般是商业汇票)
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限法律后果
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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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期限总结
汇兑
概念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类
信汇
电汇
用途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的记载事项
表明“信汇”或 “电汇”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委托日期
汇款人名称
汇入地点
汇入行名称
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
汇款回单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委托收款
概念
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程序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委托日期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分类
银行卡账户申领、注销、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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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卡
交易的基本规定
特点
先消费后还款(准贷记卡开卡时需缴存备用金)
预借现金业务
现金提取
持卡人通过ATM机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同等情况,借记卡是不得超过2万元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
现金充值
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现金转账
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贷记卡持卡人的待遇
免息还款期
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
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现金交易”(如贷记卡提现)不享受上述优惠
发卡机构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和诈骗款项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信用卡诈骗处罚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银行卡收单
收单机构
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支付机构
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支付机构
结算收费
收单服务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
发卡行服务费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借记卡
不高于交易额0.35%(封顶13元)
贷记卡
不高于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
费率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 ,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
概念
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种类
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
网络支付
网络支付机构
金融型支付企业
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其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是立足于企业端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互联网支付企业
是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线支付为主,是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支付账户
三不得
不得透支
不得出借、出租、出售
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开户要求
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
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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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网络支付
交易验证及限额
预付卡
概念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单用途预付卡
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
多用途预付卡
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记名卡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5000元
可挂失
购卡后3个月后可赎回
无有效期
需要实名信息
不记名卡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1000元
不可挂失
不得赎回
超过1万元以上的需要实名信息
有效期
不得低于3年
超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基本规定
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和充值
转账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卡
5 000元以上的
个人一次性购卡
5万元以上的
转账充值
一次性充值金额5 000元以上
使用
不能透支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完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制作:小红书:昶晨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