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5计量与支付
3.5计量与支付的思维导图,整理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 调整、工程变更价款、索赔、签证、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款纠纷的内容,快来看。
编辑于2023-03-16 08:35:58 山东省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
依据
质量合格证书
计量规范、技术规范
提供了内容和范围 确定计量方法
设计图纸
程序
承包人应与每月25日向监理报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的工程量
监理收到后7日内完成审核
监理7日未审核,视为认可
内容
清单量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工程变更项目
方法
均摊法
每月均有发生的项目,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宿舍、保养测量设备等
凭据法
工程险保险费
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
履约保证金
估计法
一次性的,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测量设备等
断面法、图纸法
分解计量法
包干项目
较大工程项目
总价合同的计量
按合同计量条款计量,按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不按工程量支付 结算按照包干价支付
合同价款 调整
调整的程序
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后的14天内,由有利方提出提出,对方确认
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7天内提出、48小时确认)、索赔(28天)
经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非招标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
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予以调整
不利于违约人
因甲方原因拖延了,拖延期间法规变了
增加调,减少不调
工程量清单缺项
原因
设计变更
施工条件改变
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缺项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先提交实施方案,发包人批准后调整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按照规范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超过15%需调整
有约定调价的: 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的:价款=清单工程量´(1+15%)´合同原价+超过清单工程量15%的工程量´调后价; 工程量不足清单工程量15%的:价款=调后价´实际工程量
无合同约定的:以最高投标限价的(1+15%)为上限价,(1-15%)´(1-下浮率)为下限价; 1.投标报价在上下限之间的,按投标报价计算 2.投标报价超出上限值,调后价=上限值 3.投标报价超出下限值,调后价=下限值
工程量上调,措施费下调 工程量下调,措施费上调
计日工
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市场价格波动 引起的调整
调值公式法 在投标函附件中约定
调整后的价款=原价款×(固定因素系数+∑各变动因素系数×变化率)
∑各变动因素系数+固定因素系数=1
变化率=现行价格指数/基本价格指数
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按约定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 承包人责任,取低值;发包人责任,取高值
原价款含已完成清单价款+确认的变更价款
调整的价款差额=调整后的价款-原合同价款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费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不予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 承包人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5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A的取值,从投标时基准单价和投标报价中选,涨价按高的算,降价按低的算
(现在的单价-A)/A>5%,则将超5%的部分加入投标报价中
(现在的单价-A)/A£5%,则按投标报价
提前竣工 赶工补偿
招标时压缩工期20%以上要增加赶工费
列入竣工结算
包括 不包括管理费
人工增加费
材料增加费
机械增加费
暂估价
由承包人招标,承包人签合同后7天内,副本报发包人留存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中标后,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材料供应商或分包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单价确定后,确定的单价只取代原暂估价,不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的变动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必须支付人工费,发包人承担
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项目特征不符、暂列金额、索赔、现场签证、误期赔偿、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变更价款
变更范围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转由他人实施,属于违约,不是变更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收到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确认的费用纳入最近一期进度款中支付
对承包人奖励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放弃该费用调整的权利
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有适用的项目单价,直接套用
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仅就变更后的差异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应采用招标时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但下浮率不变,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注:中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
索赔、签证
索赔
成立三要素
正当理由
有效证据
约定时间内28天,并不是及时
索赔终止: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
索赔费用计算
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工费
增加工作内容:按计日工 停工损失和工作效率降低损失费:按窝工费
设备费
工作内容增加:按机械设备台班费 企业自由机械窝工:按机械折旧费 租赁机械窝工:按设备租赁费
材料费
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价格大幅上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
管理费
利润
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变更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但窝工不赔利润
延迟付款利息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方法
实际费用法
最常用
总费用法
对业主最不利
修正总费用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签证
范围
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程序
承包人7天内提出
发包人48小时内确认
双方确认
计算
零星工
计日工
其他
合同约定
预付款
预付款
开工前7天支付
逾期7天发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7天任未支付,承包人可停工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7天,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
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担保额相应减少
剩余的预付款担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
开工后的28天,付总额的5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逾期7天发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7天任未支付,承包人可停工
专款专用
进度款
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本期实际应付工程款 =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累计已实际支付工程价款 +本期合计已完成工程价款(本期已完成单价新项目金额+本期应支付总价项目金额+本期已完成计日工价款+本期应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变更+预付款+索赔) -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期应抵扣的预付款+本期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本期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7天计量,7天审核,签发付款证书的14天内支付
竣工结算
编制方法
总价合同
可调整
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
工程索赔
单价合同
可调整
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
工程索赔
施工措施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可调整
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
施工措施
审核
全面审查
支付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申请单28天内审核,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付款
逾期支付超过56天,应支付双倍违约金
对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收到发包人签收后7天内提出,对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最终结清
缺陷责***终止证书拿到后,7天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7天内完成支付
逾期支付超过56天,应支付双倍违约金
质量保证金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质量保证金时,质量保证金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合同价款纠纷
不可抗力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发承包均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争议评审小组:可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三名时,各选一名,共同选第三名作为首席;费用由承包、发包人各承担一半
计价争议:无争议部分按合同,有争议先解决争议再计算费用
签证争议: 原签证有量有价,照原签证; 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人工单价按照鉴定项目相应价格适当上浮计算; 只有材料、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按照鉴定项目相应价格不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