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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思维导图,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快来一起学习吧。
编辑于2023-03-16 19:50:58 河南民法
总则
绪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含义类型
民法概念、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民法的分类
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的民法
广义和狭义的民法
民法的性质价值
民法的性质
私法 权利法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实体法
私权神圣民商合体
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使之成为精神轴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
立法宗旨上的宣示 基本原则上的恪守 具体制度上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民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法律(广义的制定法)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最高法解释 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习惯)
指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
民法的解释
文理解释
文义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的方法。
论理解释
体系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立法解释(历史解释),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解释的方法。
目的解释,不拘泥于字面意思以及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
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
其他解释,如合宪性解释、社会学解释、比较法解释等
民法的适用(效力)
时间效力
生效
明文规定通过或公布之日生效
明文规定在公布后具体时间生效
失效
自然失效(完成特定的任务后)
新法明确规定以前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
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的新法律的同时宣布原法律效力终止
溯及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从新从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空间效力
领土、领海、领空、依照国际法和惯例应视为我国领域包括使、领馆,境外船舶、飞机等
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方区域内发生效力
对人效力
我国境内中国公民,设立在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
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人。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专属于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法,依照国际法应当适用我国法的适应我国法律。
民法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关系
基于民事主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身份关系
基于身份利益而发生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
财产关系
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基本内容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大多具有有偿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功能
指导功能 约束功能 补充功能
意思自治产生
公平原则
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
司法机关秉持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法最为核心,最具代表性的原则。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 民事主体应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愿作出决定,并对其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主要标志,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协商,不得强迫 对于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将强制产生
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将相关必要事项告知对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之后,积极准备并正当履行义务 发生损害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行使民事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必要约束和限制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中,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该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法的禁止性规范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而需要公序良俗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处理民事纠纷
公共秩序,
政治的公序
保护国家的
保护家庭的
经济的公序
指导性公序
保护性公序
在现代社会,保护性公序占据更重要地位,主要涉及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等现在市场经济中的弱者
善良风俗
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公平正义的要求,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避免损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规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概念
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民事主体并非平等主体,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若行政机关以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则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集团公司或企业内部上下级并非平等主体,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情谊关系或者友好施惠关系,因欠缺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有关,因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指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指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形成的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两个基本要件,客观存在和为法律所承认)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是资格不是实际权利 2权利和义务资格 3法定性和平等性 4人身不可分离
开始:出生
出生时间认定
1以出生证明记载为准 2无出生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件的以相关证明为准
胎儿人格权益的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终止:死亡
自然死亡
死亡时间认定
1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 2无死亡证明以户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时间以证明的时间为准
同一事件数人死亡推定
1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又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亲属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又权请求)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
法律拟制的死亡方式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法定性 2与年龄和精神状况相关 3非依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 2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部分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情况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 3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与其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后果、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
未成年人:年满八周岁 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行为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 成年人:不能辨认行为
认定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
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制度
监护的含义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就是被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但是首先要有监护能力
监护的分类
按被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
成年人监护
按监护人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是监护人
无父母或父母无监护能力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个人或组织:自己愿意+基层组织同意
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个人或组织:自己愿意+基层组织同意
兜底
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监护人担任优先级自上往下
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又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相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有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时,又被监护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其他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其他监护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
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以协议免除监护责任。 可以约定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约定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的也可以是不同顺序的,未成年人的父母除外。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不适用遗嘱监护。
被遗嘱指定监护的人,不同意的担任的监护人的,应当适用法定监护确认监护人,有争议的适用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仍有监护能力的,其监护人资格不受影响。
父母双方各自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且双方均已死亡的,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不同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中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实现协商,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双方达成协议后,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任何一方又权解除监护协议。该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请求解除监护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监护职责
责任范围
对内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外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
履行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的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能gan sha
监护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的撤销与恢复
监护的撤销
监护的撤销指监护人存在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当事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监护人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监护权的,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法院应当安排必要的的临时监护措施,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制定新监护人。
监护权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仅父母或子女可以恢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的,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
恢复资格后,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条件程序
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地杳无音讯
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有战争结束或有关机关规定的日期
须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申请
近亲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丧偶儿媳女婿等亲属 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须经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
公示期为三个月,同时指定被宣告人的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上述规定第人,或者其无代管能力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有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管人不履行职责侵害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宣告。被宣告人又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旨在结束失踪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况,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条件程序
法定期间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同样适用。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死亡宣告不受两年的限制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享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女婿
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享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原则上只有在上述亲属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或者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所在单位等民事主体原则上不能申请宣告死亡,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除外。
有宣告失踪的,有宣告死亡的,符合法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若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支持其申请宣告死亡。
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为一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三个月。
法律后果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消除,配偶重获再婚自由
个人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未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其被宣告之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
婚姻关系,自被撤销之日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关系,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收养的,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编规定取得其财产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充。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所两户
自然人的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离开住所地最后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医院就医除外
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经济性质为私人所有制,以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经营的个体经济。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
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
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可以依法起字号、刻图章、开设银行账户。
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以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不属于个体经济。
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也是一种商品经济。
存在基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债务由农户承担,事实上由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法人
法人的概念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伦理分类
公法人
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再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
私法人
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民法典分类
营利法人
概述
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利法人机构
权利机关,应当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应当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督机关,原则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营利法人出资人责任
营利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严重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非营利法人
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应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决策机构。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会团体法人
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的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类型
应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利机构 应当设立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会长等负责人按照章程规定担任法人代表
捐助法人
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应当设立法人章程 应当设立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章程担任法定代表人 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状况、管理状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回复。 捐助法人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决定,捐助人和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可以从事为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被撤销的其民事权利义务由继任机关承担,没由继任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
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设立
条件
依法成立
有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组织机构
机关
权利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机关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权利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登记后成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具有唯一性。
法人设立人行为的后果
设立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成立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成立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未成立的,该设立人承担。
法人变更
法人分立
创设式分立
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存续式分立
指原法人存续,从中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法人。
分立后果
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
创设式合并
两个以上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法人均告消灭
吸收式合并
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
合并后果
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组织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
变更登记事项
法人组织性质变更,须经依法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变更事项,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
变更登记的效力
法人的实际情况和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终止
终止原因
法人解散
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终止清算
清算是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以法定程序对其债务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法人解散的,除分立和合并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按照章程或权利机构的决议处理。
清算的效力
清算完毕并完成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结束,法人终止
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结算并完成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非法人组织
概述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指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形态,(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认缴或实缴的出资(财产权利和劳务可以出资) 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承担
一般的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其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因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形态。
设立条件
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为出资
名称中应标注有限合伙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无他人交易的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客体
物
概念:民法上的物,仅包括能够成为权利义务客体之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主无和从物
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的即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作用的即为从物。
原物和孳息
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指由原物产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指果实等物的出产物以及按照物之使用方法所获得的产出物。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按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指利息等因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的按交易习惯。
种类物和特定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通过同样品种、规范或型号之物加以替代。
特定物:独一无二之物,或交易中被特定的种类物。
其他
内容
民事权利
含义及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依法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分类
以权利客体为内容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以权利作用为内容
支配权
对权利客体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
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
依照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则消灭的权利。
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对世的权利,是得向所有人主张的权利。
相对权是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如担保权从属于担保的主债权,地役权从属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所有权保留买卖,附条件的合同等)
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自愿原则 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诚信原则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发生法律后果,造成损失的承担侵权责任。
保护
公力救济
概念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予以保护。
分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其他责任
私力救济
概念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分类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合法对抗不法)是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的限度内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两害相权取其轻)是指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予以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
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合理措施
采取合理措施后应立即向国家机关请求处理 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义务
含义特征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 民事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约束,不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
含义
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含义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为目的,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以意思表示数量为标准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对价为标准(无偿行为一般过失免责)
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为标准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主行为与从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将要发生的后果的性质为标准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以财产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负担义务还是发生权利变动为标准。
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
存在行为人
有标的,即行为的内容
意思表示
概念特征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民事主体将意欲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旨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意图 由内到外的表现过程 对于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效果不同
意思表示的要素
目的意思:指行为人意欲发生效力的意思内容
效果意思:指发生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表示行为:将上述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形式
明示
意思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于外部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
通过特定行为间接表示行为人的意思
沉默
单纯的不作为,不作为的沉默。一般不具有意思表示价值。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生效与撤回
生效
无相对人
意思表示完成时
法律另有规定:遗嘱
有相对人
对话方式:知道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公告方式
公告发生时
撤回
无相对人
意思主义:不拘泥于使用的词句,确定真实意思
有相对人
表示主义:按照所用使用的词句,结合法律法规习惯等
特别成立要件
如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
生效
一般生效要件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保留原则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
效力瑕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欠缺有效条件(意思表示瑕疵),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适用情形
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对 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 产生错误认识,或第三人转达错误的,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欺诈
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依据法律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积极欺诈: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 消极欺诈: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当事人欺诈 第三方欺诈
胁迫
一方或第三人以给自然人或其近亲属等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慌心理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
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情形。
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90日
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其他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最长期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效力的以确定。
效力未定的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单独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需经被代理人追认(符合表见代理的合同和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法律后果
追认
追认实际上是形成权
追认通过通知方式的实行到达主义 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履行的,视为追认
追认后发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和撤销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催告法定代理人收到通知30日内予以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适用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隐匿行为是非法的同样认定无效)
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观恶意➕客观串通)
法律后果
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各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特别生效要件
约定的生效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消灭,取决于将来成就与否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非法定 合法性 未来性 或然性
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
积极条件:肯定条件,以某种事实发生为内容 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消灭,取决于将来客观上确定的事实
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
附失效期限:解除期限
法定的生效要件
依审批生效的合同
准民事法律行为
虽有意思表示,但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的行为
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
事实通知(观念通知):承诺迟到通知、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
感情通知:被继承人对继承人做出宽恕的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
主观上不一定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作品创作、付款、交货等
自然事实
事件
客观现象的发生,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
状态
客观现象的持续,如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占有持续等
后果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主体、内容、客体的变更)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当事人之间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
概述
含义特征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发生效力的制度
适用范围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的代理
以当事人约定或行为性质应由本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得代理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分类
代理权来源
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委托合同➕代理权授权行为) 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权行为是两个单独的概念(不签订委托合同,被代理人可以直接出具授权书)
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达成一致 授予代理权是单方行为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理
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选任
本代理
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
也称再代理或者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形成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转委托给第三人的,无须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转委托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构成合法的复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给第三人的,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追认和同意的,且不存在法定紧急情况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人名义
直接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间接代理
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代理人人数
单独代理
一个人代理
共同代理
数个人代理
代理权
产生
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委托人确定和法律规定
行使
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超出代理权限除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实施代理行为应本着最有利于被代理人利益的原则,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代理权
恶意代理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双方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终止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委托代理的终止
终止情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代理行为仍有效的情形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所有继承人都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的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利益继续代理的
法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情形
无权代理
情形
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
超越代理权范围的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数个代理人共同代理,其中有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擅自代理的
狭义的无权代理
效力:未定
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
追认前:相对人通知撤销
追认后:选择代理人或赔偿损失请求履行
相对人非善意
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该无权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外观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且无过失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适用情形
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行为人为代理人,但实际没有授权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代理关系终止的,为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收回代理证书的
代理终止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
法律后果:有效
对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对内,被代理人请求无权代理人追偿
诉讼时效和期间
诉讼时效
概述
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变享有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是强制性规范,不得预先约定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的,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是否行使抗辩权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之后,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 一审应当提出,一审未提出二审不得再提出(由新证据的除外)
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
原则:债权请求权
合同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例外:未登记(一般)动产请求返还财产
不适用情形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的例外
存款本息请求权
国债等债券本息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动产,特殊(登记)动产
人格权请求权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身份权请求权
请求抚养费、赡养费等
其他
占有返还请求权
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追缴公共维修资金请求权
非请求权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申请的仲裁
最长保护期间:20年
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人面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延长。
可变期间(诉讼时效的计算)
起算
一般规定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知道之日开始起算)
特别规定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或分期履行最后一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
含义
指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客观障碍)
适用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民事行为能力的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的
其他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不、法、死、囚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自终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含义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事由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的制度
适用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对话:知道主义
非对话:到达主义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经过的期间统归无效,自中断或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可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
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0年的最长保护期间,可以适用延长,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不变期间:除斥期间
含义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预定的存在期间
适用范围
主要是形成权
法律后果
期间届满形成权实体权消灭
适用方式
法官依职权适用
期间可变性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期间
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类型
法定期间和意定期间
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
计算
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按小时计算期间的,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
按月、年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由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所称的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保护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相对性 补偿性 归责原则多元性 任意性(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
民事责任分类
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违法义务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产生的
侵权责任
违反法定义务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
其他责任
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产生的责任等
责任范围
无限责任
责任主体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
责任主体以有限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
单独责任
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数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有清偿义务,不发生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
是个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每一个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内部按各自相应的份额追偿
不真实连带责任
是个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每一个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内部有权向最终责任人全部追偿
补充责任
是个责任人按照特定顺序承担责任,在前顺位的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应付责任时由后位的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责任的补充
民事责任承担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免责事由
又称抗辩事由,指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