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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编合同--其他合同,整理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
传统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因此,这些犯罪被称为公共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据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的行为。 (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 。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自然人的概念——民事主体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范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之主体”。民法上,“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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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义务
安全供电
断电通知
断电必通知不然赔损失
及时抢修
用电人义务
支付电费
安全用电
合伙合同
合同的效力
合伙人的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人的权利
追偿权
转让财产份额
对合伙事务做出决定权
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利益分配、亏损分担的请求权
合同的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亲自提供服务的义务
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部分专项事务可以委托,造成业主损失由物业服务人员赔偿
不得全部委托 不得肢解委托
对物业服务区域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
报告义务
后合同义务
业主的义务
支付物业费
告知义务
物业服务期满以后,业主没有依法续聘或另聘,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服务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都可随时解除,提前60日通知
业主依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业主大会1/2 1/2)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人员拒绝续聘,提前90日通知
保理合同
合同效力
保理人义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
银行可以退还债权,退还保理融资款+利息
银行可以要求回购债权,有约定回购款
要到全部债款,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必要费用后,剩下的返还给债权人
无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人买断债权
盈亏自负
应收账款债权人义务
虚构应收债款,债务人不得以债务虚构为由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知道的除外
债务人收到应收债款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变更或终止合同,对保理人不产生影响
特殊规则
一债多保还款顺序
登记>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最先通知>按保理融资款比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