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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思维导图,法可以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规范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作用)!本图知识点建议背诵。
编辑于2023-03-20 11:14:44 广东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作用
基本特征:社会规范、强制力、权利义务、国家制定认可
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规范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作用)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和例单行条例、 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法律关系
分类:横向法律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纵向法律关系 【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典型】
主体:自然人、法人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的行为,也包括不作为
法的运行
立法
立法体系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部委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性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法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在我国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所辖地区生效
时间上的效力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一般采用)
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对外国公民的效力【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例外】
执法
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特征
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
司法
特征
中立性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
权威性
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被动性
独立性
基本原则
独立行使职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监督
基本构成要素
主体: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
对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运用公共权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或社会组织
内容:合法性、合理性
法律监督的分类
监督主体的不同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主导地位 法律上的监督、工作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
特点: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
社会监督
重要组成部分 各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监督对象的不同
对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监督内容的不同
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
监督主体和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
纵向和横向监督、内部和外部监督
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法律责任
特点
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国家强制性
分类
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唯一法律依据 惩罚性责任、最严厉的一种、个人责任
民事责任
①具有国家强制性 ②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③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④补偿性责任、相对性的责任、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过错推定
违宪责任
与宪法相抵触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民事主体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归责的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
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
加重责任、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免除
时效免责
不诉及和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作用
基本特征:社会规范、强制力、权利义务、国家制定认可
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规范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作用)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和例单行条例、 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法律关系
分类:横向法律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纵向法律关系 【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典型】
主体:自然人、法人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的行为,也包括不作为
法的运行
立法
立法体系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部委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性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法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在我国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所辖地区生效
时间上的效力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一般采用)
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对外国公民的效力【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例外】
执法
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特征
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
司法
特征
中立性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
权威性
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被动性
独立性
基本原则
独立行使职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监督
基本构成要素
主体: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
对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运用公共权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或社会组织
内容:合法性、合理性
法律监督的分类
监督主体的不同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主导地位 法律上的监督、工作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
特点: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
社会监督
重要组成部分 各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监督对象的不同
对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监督内容的不同
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
监督主体和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
纵向和横向监督、内部和外部监督
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法律责任
特点
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国家强制性
分类
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唯一法律依据 惩罚性责任、最严厉的一种、个人责任
民事责任
①具有国家强制性 ②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③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④补偿性责任、相对性的责任、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过错推定
违宪责任
与宪法相抵触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民事主体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归责的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
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
加重责任、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免除
时效免责
不诉及和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