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50讲 第九节 消费税征(免、退)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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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彭婷 讲义 总结,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022年税务师彭婷 讲义 总结,关税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 以准予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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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讲 第九节 消费税征(免、退)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5%)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解释1:委托加工中“除另有规定外”,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委托方是经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那么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业务属于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受托方不缴纳消费税,也不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此时委托方也不是纳税人),而是由委托方收回金银首饰之后在零售环节缴纳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但是如果是委托方不具有零售资质,那么看做是受托方零售金银首饰计算缴纳消费税。 解释2: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代销(指零售代销,下同),包括所有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委托代销,受托方都是纳税人,因为受托方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零售行为发生地也在受托方,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金银铂钻)
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饰品强调其主体成分是金、银,所以其征税范围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
2.包含金银首饰的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
3.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常规环节纳税)
4.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三)税率:5%。
(四)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1.按受托方同类售价
2.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带料加工的委托方通常是个人,因为个人没有金银首饰的销售资质,以后不会有零售环节,所以视为受托方零售金银首饰计算缴纳消费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 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价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6%)]÷(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6.易错: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易错: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同增值税
(1)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加征)征收消费税的规定(11%+0.005元/支)
(兼营批发和零售, 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全部按批发环节征收)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加征)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10%)
>130w
加总计算: 应纳税不含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四、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政策
(一)基本规定及应退税额计算
征:1.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免:2.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 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免)
退:3.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管理
1.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2.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其他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的规定
1.工业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应税消费品的视同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贴标视为生产)
补充: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