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
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三税)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购买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二)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三)税率
1.限值以内: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 元。
(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2.完税价格超过 5000 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 26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
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