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2)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摩托车,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4)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