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
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
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
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3.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4.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4.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