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强调应税矿产品在境内开采或生产,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2.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3.2011 年 11 月 1 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
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