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增值税免抵税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减免退还)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还)
简化公式: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按规定计算的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两税税额-期末留
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4.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