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学习-民法总则部分
张翔讲民法民法总则部分内容,整理了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与诉讼时效、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快来看。
编辑于2023-03-20 21:48:58 北京市民法总则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含义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人格、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平等。 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 2、民事主体彼此之间的平等
违反
1、特权与歧视。 2、处于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需要的区别对待不违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含义: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出于自愿,且需依法接受自己选择的结果。 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延伸
违反: 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做出与内心意愿不符的意思 “巨婴”心理,敢做不敢当 -未同意视为并未做出意思表示,不违反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含义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交易结果中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利益上应当均衡。 一般情况下,符合自愿原则的民事交易,即符合公平原则。
违反
当一方当事人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利益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含义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本着遵约守信、与人为善的主观心态与对方进行交往。 因该原则针对当事人心态,适用范围较广
违反
违约、未履行义务 恶意加害另一方当事人,损人不利己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
含义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风尚。 要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仅向法律负责,还需向道德负责
违反
违反公共秩序 违反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和性质
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由民事事实所引起,具有民法上的约束力
概念辨析: 1、具备法律约束力 2、归民法管
性质辨析: 1、理清法律事实,搞清当事人发生了什么事; 2、根据法律事实界定民事关系的性质; 3、分析特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剥离无关当事人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
指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产生依据: 1、法律的直接规定 2、当事人的约定
客体
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 一般是“物”,个别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等担保物权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可表现为积极作为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作品、商标等 人身权利法律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权利
支配权
绝对权、对世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如:人格权、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特征: 1、对应的义务人具备不确定性(支配权人之外所有人),义务人承担消极义务(不侵害支配权人正常的支配客体义务) 2、支配权实现无需义务人协助、配合 3、支配权具备排他性
请求权
相对权、对人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特征: 1、请求所对应的义务人具备特定性,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进行请求,不能向义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 2、请求权必须通过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来实现 3、请求权具有相容性,没有排他性。以同一标的成立的若干请求权,可以相容共处,均为有效,且不发生排斥
基本类型
债权请求权
是指以债权为依据、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
他人的东西包括:他人财产、他人劳务
注意:对于消耗物,如金钱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因此在任何法律关系中请求他人支付金钱的权利均属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是指以物权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物权圆满支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回自己东西的权利”
内容: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指以占有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占用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回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内容与物权相同 差别: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张需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依据
物权返还请求权
以“我是物权人”为依据 依据的物权仅限于:“占有权能”的物权,大多数物权均具有占有权能 举例:所有权、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 不能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抵押权人、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人 举例:在抵押物或供役地被他人侵占情况下,抵押权人或不占供役地的地役权人不得对物权占有人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
占有权返还请求权
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 需在“侵占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否则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相对人
基于物权、占有权返还原物的,对于返还请求权人而言,相对人需为无权占有人,包括实际占有人、间接占有人
1、不能向并不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2、不能向有权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依据
1、物权 2、占有权
相对人
1、行为妨害人,即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的人 2、状态妨害人,即放任妨害、危险存在的人,或对行为妨害人有法律上控制能力的人
抗辩权
概念
是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以拒绝履行请求权所请求的行为为内容
抗辩权和否认的区分
抗辩: 1、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2、需以被请求一方另行提出抗辩事由为依据
否认1: 1、不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2、在否认情况下,被请求一方无需另行提出其他事实依据
否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的判断方法
1、是否承认发生过导致对方享有请求权的事实(事实) 2、必须承认该事实能够导致对方请求权的产生(连接)
常见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概念
指权利人以单方面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消灭的权利。
常见形成权
解除权、变更权、追人权、拒绝权、决定权、抵消权、选择权、撤销权等
形成权的行使
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不能自动产生
行使方式
形成权是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 1、法律要求起诉、仲裁等特定方式形式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 2、法律未要求的,应当以单方面通知方式行使 3、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形成权行使的,不作为的形式也可作为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除斥期间
形成权应受时间约束,约束形成权的法律期间为除斥期间
1、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来源于当事人约定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 3、形成权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形成权
权利的私力保护
紧急避险
是为了避免较大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不得不对小的民事权益做出侵害
要件 1、在危险环境下情况紧急,且别无选择 2、所保全的权益与所牺牲的权益间有明显差别
后果 1、紧急避险期间造成的损害,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不可归责特定人的原因引起的危险时,由受益人向受损人予以适当补偿 3、由于紧急避险不当所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根据其过错,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
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正在遭受的人身或财产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权利私力保护手段 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即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界定: 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该有的损失” 防卫行为未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仅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后果: 仅对造成对方“不应该有的损失”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保护
指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共救济时,法律允许其通过个人的力量,对权利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
意义: 判断构成自助的意义在于区分自助和侵权,如果构成自助则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
构成要件
1、权利受到侵害 2、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 3、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强制,以保留保护权利的机会为限,不应超过限度 (需要注意:当完成自助行为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
意义
民事主体只有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拥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事,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这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故对自然人,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承担行为后果。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例外的是发生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 1、相关法律关系发生之后,胎儿娩出之前,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胎儿行使相关权利; 2、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溯及相关法律关系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诉及相关法律关系发生时,胎儿视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时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代理胎儿行使相关权利的,应恢复原状; 4、胎儿娩出时为活体,随后死亡的,发生以胎儿为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胎儿的应留份; 2、对胎儿的赠予; 3、对胎儿的侵权。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依然对死者的人格与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赔偿。
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创设权利、义务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只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婚姻、收养、遗嘱、行使形成权,抛弃权力等
民事行为能力,以人的心智程度为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类型。 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1、年满18周岁以上,心智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原则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婚姻法律行为对于婚龄的特殊规定股,自然人独立实施婚姻法律行为的需达婚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1、八周岁以上,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以精神病人为限,也包括痴呆病人等其他精神障碍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监护人的代理或追认,即可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数额小,交易简单的日常生活行为。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超越其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有监护人辅助其方式有二
‘代理’:监护人以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监护人承受。
‘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实施了超越自身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监护人可以通过追认,使之获得法律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监护
在民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约束的义务,且依法享有被监护人的代理权。
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能力
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
主要包括近亲属、其他个人、有关组织。
监护能力
是指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实际担任监护人的能力。
确定依据 1、个人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 2、组织的资质,信用,财产状况。
监护能力的法律意义 1、不具有监护能力的人,纵然有资格担任监护人,也不得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经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确立
监护人的确立是指依法为需要监护人,而没有监护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立监护人的法律制度。
当然监护
当然监护的含义,是指理所应当成立的监护,既无需任何法律手段、程序即可确定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当然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无论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均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注意未成年人有当然监护人的因不产生监护问题,故不涉及遗嘱监护、协商监护、顺序监护、指定监护的问题。
遗嘱监护和协商监护
适用条件
遗嘱监护、协商监护的适用条件,必须以没有当然监护人为前提。
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需要监护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生效后,被指定的人不愿担任监护人的使用,其他监护人设立规则。
协商监护
事先协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或他人的监护人。
事先协商监护的监护人不以亲属为限,也不以被监护人没有近亲属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该协议,在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的,无权解除该协议。
当然监护人,可以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事后协商
这是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组织之间可以通过协商为其确立监护人。
第一事后协商结果不按顺序,可以推选后顺序的主体担任监护人。
第二,事后协商结果不要求单一,既可以推选不同顺序的若干主体共同担任监护人。
顺序监护
适用条件
无法通过当然监护确定监护人,也不能试用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时,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由顺序在先者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所住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住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适用条件
用担任监护人资格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程序
两步走程序
当事人申请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后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一步走程序
当事人直接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指定规则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但是有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临时监护
第一前提,在通过指定监护确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临时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机关监护
适用条件
在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依法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使用机关监护。
机关监护人
机关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同意问题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但不承担监护人的义务。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需经其同意。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需有人把关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否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同意。
无需同意的情形
遗嘱监护
事先协商监护
指定监护
需要同意的情形
事后协商监护
顺序监护
监护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勤勉义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忠诚义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资格的变更
监护人与其他有资格做监护人的人协商变更监护人的,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并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并非协议变更监护人,故受托人并非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约定,免除自己的当然监护职责的,该约定无效。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是指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经撤销权人的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的法律制度。
撤销事由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撤销权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
有关组织,包括: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为行使撤销权的第一责任人,上述人员和其他组织未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撤销后果
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消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依法担负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的,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担负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是指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法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制制
适用对象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资格
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恢复条件
消极条件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资格撤销后不得恢复。
积极条件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故要求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
是否恢复申请人,监护人资格,在被监护人具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后果
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已经恢复当初撤销监护室所指定的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自行归于消灭。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与住所。
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是陷于停滞的财产法律关系得以正常运行。
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需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已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
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身份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的代位继承人 对被申请人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财产厉害关系人
原则,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的为利害关系人。
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法院公告
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失踪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失踪宣告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的,法院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无名氏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应为财产代管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财产代管人。
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财产代管为代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处分所代管的财产。
失踪人债权的受偿归入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债务的履行,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职责引发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为原告或被告
财产代管人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代管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基于贷款行为的无偿性财产代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
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
实体条件,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
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这里厉害关系的范围包括失踪人本人且厉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失踪宣告不要求顺序。
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拟制被宣告人死亡来终止婚姻关系,启动继承关系是陷于停滞的社会关系中,或者得以运行。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原则上,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徐满两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
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身份历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对被申请人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代为继承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财产利害关系人
原则,被申请人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债务人,合伙人等,不是厉害关系。
例外,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法院公告
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时间长度原则上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死亡宣告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的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死亡日期的确定规则
原则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财产的继承开始。
被宣告人未死亡的处理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在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会自动发生: 不发生被宣告人的财产返还 不发生被宣告人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
除此之外,被宣告人依然按照活人对待。
被宣告人的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死亡宣告期间,被宣告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
实体条件,被宣告人并未死亡
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返还义务人
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包括继承人和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
直接取得,继承人或遗赠人直接按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了被宣告人的遗产,为返还义务人
间接取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财产后又死亡的,其继承人或遗赠人又取得其所取得的,被宣告人遗产的同样为返还义务人
非按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不负返还义务。
应予返还的范围
可以返还的,返还原物,这里可以返还的情形,是指英语返还的财产或实体在或价值在的均应返还实体和价值。
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无法返还的情形是指英语返还的财产,其实体价值均不复存在的返还义务人,应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
原则上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既无需办理结婚手续,其仍具有婚姻关系。
例外情况
配偶再婚的,被宣告人的配偶再婚的,纵然再婚后又离婚被宣告人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也不可恢复。
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
恶意县人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利害关系人明知被宣告人没有死亡,但为了继承被宣告人的遗产,故意隐瞒此信息,导致被宣告人被宣告死亡的,该利益关系人应向被宣告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历害关系人对于其所继承的,被宣告人的遗产及其孽息应予返还,并对其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及时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基友要求宣告失踪,又有一球宣告死亡的,因各个申请均为有效申请,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住所
是指自然人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归属是自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确定方法
原则上自然人的住所为户籍所在地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这里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构成要件有二:主观上有长期居住的意思;2、客观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法人
法人的一般规则
法人的独立性
人格独立
法人享有民事权力能力是民法上的另一种人,法人与包括其成员在内的所有人均是两个人。
财产独立
由于法人享有民事权力能力,所以法人名下的财产归属于法人,而不归属于法人以外的包括法人成员的任何人。
责任独立
由于法人享有民事权力能力,所以法人名下的债务责任也归于法人,法人应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而法人以外的人,包括法人成员的任何人,无需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
意志独立
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记在民法上拥有认识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新制剂头脑,法人的头脑就是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则是法人机关的组成部分。
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是法人重要事项的对外公示,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实际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其与法人的关系与法人登记为准。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原则,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例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中的法人是指处于设立阶段,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其法律后果的归属规则
法人设立之前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之前,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共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设立之后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原则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法人的债务时,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无需对法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在非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非法人的债务时,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既需要对非法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例外
出资人可能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设置依据法律和章程有权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代表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受,通常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反而代表与法人代理的区分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代理行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为法人订立合同的,法人对行为后果的承受,仅以行为人是否享有代表权、代理权为条件而不以加盖公章加盖的是否为真章,所盖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相一致等问题为条件。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个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代表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且不以该法定代表人存亡去留而改变 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受,法人及后继的法定代表人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原则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法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恶意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应承担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后果。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被恶意,反之则为善意。
违反章程规定的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于法人的内部规定的,推定为相对人善意。
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一般规则
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自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法定代表人擅自为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的推定,为相对人恶意。
若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如提供了公司的相关决议或者公开披露的信息,则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反之,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则担保合同无效。
因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如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在以下情况下,未经公司表决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是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但上市公司除外。
三,担保合同经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但上市公司除外。
四、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性质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的派出营业机构,如分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却拥有自己的名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与他人订立合同。
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合同,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法人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以及其以自己名称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法人。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分立,撤销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情形
法人分立前所享有的债权,承担的债务,再法人分离后,应有分离后的各个法人享有承担。
分离后的各个法人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对外按照连带关系处理,对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分立后,各个法人对外可享有全部债权,应承担全部责任。
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项内部约定,不得对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主张,其仅具有内部效力,可作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内部追偿依据。
机关法人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的承受
有责任的机关法人的,由其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法人机关享有和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体系
事件
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行为
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非意思表示)
又称非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加工创作的,事实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又称意思表示行为,是指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合同行为,婚姻行为,行使行使权行为等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源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
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
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磋商意向
磋商一项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磋商某一合同。
磋商一项没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签约意向
签约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订立某一合同。
签约意向具有预约性质,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预约和本约
签约意向中所约定的应用于未来订立的合同即为本约
预约与本约是两个合同
本约的订立不意味着本约的成立,而意味着预约的履行。
本约为定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没有成立,而且意味着预约没有履行,在构成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反预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
含义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对方施予好处或便利对方接受的约定。
法律意义
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
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施惠人,受惠人与第三人构成合同关系的,依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意或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时的损害事实
定义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是指由于一方的行为使另一方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应承担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否则先行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定标准
如果行为人采取有关措施,则对方的损害就会避免,而行为人并未采取该措施。
夫妻间的约定
考察方法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违反该原则的约定,系属无效。
是否依托于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即法律直接允许夫妻间进行约定的事项,以及附着于法律允许约定事项的补充性约定,则属有效。
预言、对他人预言结果的传达
预言是指对未来特定事实是否会发生的判断,法律上,没有法律意义。
运气
是指导致某一法律后果产生的偶然性因素,法律上运气不是法律事实。
神童、奇才
神童奇才没有法律意义
对于作为神童奇才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与合意
意思表示
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民法法效意思的对外表达,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没有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要素
意思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具有“民法法效意思”,即欲追求民法上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
表示
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将“民法效果意思”表达与外表示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等明示行为,也包括行为、不作为的推定等默示行为。
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
虚假意思表示
含义
双方当事人均无民法法效意思,却作出意思表示。
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隐藏意思表示
含义
被虚假意思表示所掩盖的另一真实的意思表示。
效力
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戏谑行为
戏谑行为,开玩笑是指一方的行为具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行为人的内心并不具有民法法效意思。
认定方式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戏谑意思的,按照戏谑行为认定。
相对人是否应当知道行为人的戏谑意思,需要从行为人意思表达的内容,场所,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合意
是指各行为人意思表达一致,合意是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不成立。
构成要件
各行为人均需作出意思表示,反之,任何一方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合意不成立。
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各行为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的合意不成立
个性为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议的成立。只会影响合意的可撤销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行为人的约束力
生效规则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了解主义,即相对人知道该意思表达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即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即意思表达作出时生效。
实践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
概念
诺成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诺成行为达成合意后,如其合法有效,则可发生法律约束力,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为诺成行为。
实践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需要完成相关标的物的交付,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种类型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定金合同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
“标的物的交付”并非实践合同中的义务
由实践行为的概念,可知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实践合同并未成立,股标的物的交付,其性质为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义务的履行。
实践行为达成协议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对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也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拒绝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行为
概念
不要是行为
是指法律与当事人均未对形势作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是行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是行为依法或依约所具备的特定形式,不以书面形式为限,也包括完成特定手续办理公证办理有关登记。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
不动产交易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合同
担保合同
“具备形式要件”并非要是合同中的义务
这要是行礼中形式要价,具备也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非合同的义务。
特征
要是行为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拒绝采取法定或约定形式,立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也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拒绝形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要是合同中纵然形式要件未能具备,但若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有效
定义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能够实现
有效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
生效
定义
素质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可以主张义务需要履行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运转。
有效和生效的关系
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未必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概念
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告生效,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却未生效及生效时间,在成立之后。
后果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履行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反悔,由于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解除。
“未生效”的情形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报批义务与相关的条款独立生效
需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再获审批之前,尽管合同并未生效,但当事人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约定的,该约定的条款可独立生效。
意义
报批手续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请求其承担报批义务条款上的约责任
相对人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院应当向其阐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法院判决医方履行报批油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一方根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没有批准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遗嘱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主体、意思表达、标的物的不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在法律上不能完全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的情形。
类型
无效
概念
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而自然、当然、确定地不发生行为人“民事法效意思”所追求效果的效力瑕疵情形。
全部无效
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实,导致整个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若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而另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依然有效。
无效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有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只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法,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管理性强制性”的违反,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禁止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要求“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该“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常见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利益的。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
交易场所违法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构成要件
主管要件
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正是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获得其本,不应当获得的利益。
客观要件
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不正常性,这是恶意串通与正常交易的分水岭。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不当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条款。
可撤销
概念
可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达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效力瑕疵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四种情形。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前,行为人均需接受该行为的约束。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性质为形成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中意思表达不真实的一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受撤销期间的约束。撤销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
短期撤销期间
在欺诈,显失公平两种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形式撤销权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最长撤销期间
上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视为撤销权未行使。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对该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确实可撤销事由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该合同。
可撤销事由
欺诈
概念
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事由
欺诈的事由,只限于交易事项及一方用来与对方进行交易的事项,反之,与交易无关的事项的欺骗,不构成欺诈。
不构成欺诈的情形
行为人对自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处分权,不享有代理权进行隐瞒,欺骗的,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故不构成欺诈。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的,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能享有欺诈的撤销权。
胁迫
概念
胁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的本质
胁迫的本质是通过威胁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协议,强迫成交,因此,胁迫的成立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
第三人胁迫
受胁迫人有权直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问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胁迫行为。
重大误解
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产生错误认识,是欣慰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相对人是无辜的,重大误解的认识,形成与相对人无关。
情形
错误
写错、看错价格、单位等,构成错误
基于“第三人传达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构成错误。
误解
对交易的性质的误解,儒将对方出卖的意思,误解为增益的意思。
对交易对象的误解,如将他人误认为是自己所欲交易的对象。
对于交易标的物的误解,如买受人将赝品误解为臻品而购买。
勿信对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处分权,代理权,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而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故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人欺诈的事由为重大误解的对象,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实的,受欺诈人可依据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显示公平
概念
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效力待定
概念
效力待定,是指因行为人权力不足,所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他人追认或者拒绝,其最终归于自杀,有效或者自始无效的权利瑕疵情形。
效力待定事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因民事法律行为和获取,对方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后果只考虑公平性,而不考虑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过错问题。
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值的互相返还
标的物与价值的互相返还,为对待给付,须同时返还,故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标的物与战争的,相互返还不计标的物的使用费也不计价金的利息。
在标的物,价值增值或贬值的情况下,其增值或者贬值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应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该项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损失与财产返还的关系是,财产返还后无过错的一方,仍有不能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进而主张赔偿。
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受损的集体、第三人。
法院对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案件的审理。
合同无效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索赔的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旅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收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且未主张合同无效的后果时,法院应予释明
代理与诉讼时效
代理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力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义务人即享有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性质
诉讼时效制度为强制法制度,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但是,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意味着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抚养权,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特定债券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
具体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起止规则
特别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使用终止中断的规定。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20年
作为一种诉讼时效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同时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
不同诉讼时效类型的关系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不可能并存于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能够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并存于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这意味着权利最长保护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或者特别诉讼时效,任何一个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机构接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仍可起诉
法院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
法院受理后,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确实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需被动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债务人,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为条件。
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债务人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履行或允诺履行的,不得反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
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诉讼事项,故请求权的成立是起算诉讼时效的首要前提。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包括被侵害的程度所造成损失的数额。
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自己权利的人
几种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定期限的债权
债务人要求宽限期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计算。
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计算。
被监护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原则上,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计算。
例外,法定代理人的监护终止之后,新的监护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诉讼时效,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发生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该客观障碍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无法主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中止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发生终止事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终止是由的影响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才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之前,影响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确定为最后六个月的第一天,中止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还剩六个月。
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是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剩余时间不足六个月的,补足六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中断事由
权利人起诉
含义
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起诉的含义是广义的泛指权利人通过有关机关保护自己权利的一切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其他的保护自己权利的申请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权利人起诉时,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之诉讼时效中断
有关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有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权利人请求
含义
权利人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请求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部分权力请求的效力
权利人对同一权利中的部分权利提出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剩余权利,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形除外。
计算方式
今日请求,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重申债务存在的行为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均可视为债务人同意。
计算方式
今日同意,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几种特殊情况
连带债权债务
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的转移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的构成要件
管理员系基于为被管理人利益的心态,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物而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考量的,不影响“为他人利益”的构成,例如帮忙救火。
管理行为系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可以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
在如下情况下,尽管管理行为与被管理人意思不符,仍不影响为他人利益的构成。
被管理人的意思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如阻拦朋友犯罪行为。
被管理员获得管理利益
复合利益主体的无因管理
在他人事务涉及复合利益主体时被管理员的确定方法,仍需立足于管理人的心态,即管理人为谁的利益,谁就是被管理人
判断方法
案情中已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按照案情确定。
案情中未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根据外观利益确定,推定所有人占有人为被管理人。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物。
误信自己事物为他人事物不构成无因管理
误信他人甲事物为他人乙事物,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人事务,即使未达到管理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管理员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只有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物加以管理,才能构成无因管理,否则无因管理不能构成。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对违法事项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对他人人生专属事项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够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考量,能够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任何及具有公认性,则构成无因管理。
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不能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既不具有公认性,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仍按照无权代理定性。
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是指管理人对他人管理应当从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被管理人的管理,管理方法,否则构成不当管理,造成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方法
被管理员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
被管理员未曾明示,能够通知被管理员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事物不紧急的应当等待被管理人指示
被管理员未曾明示,且无法通知或来不及等待被管理人指示的,根据一般社会观念,选择管理方法方案。
谨慎管理义务
谨慎管理义务,是指管理人在实施管理活动中应当小心谨慎,避免给被管理员造成损害的义务。
我国民法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外另行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断管理
原则上,管理人可以中断管理。
若中断管理,对被管理员更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否则应对被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员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有权请求被管理员偿还。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适当补偿。
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及劳务费。
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
管理人管理事务已经被管理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试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得了一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他人遭受损失为代价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的要件和性质
不当得利的要件
积极要件
得利人获得利益
受损人遭受损失
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均没有法律依据
消极要件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受领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
不当得利是一种债之关系的发生根据,受损人对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请求权。
得利润对应与返还植物没有取得,使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构成无权占有。
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产生利息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之原物在不当得利期间产生了新物质得利人应当将不当得利之原物新物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损毁灭失的返还范围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其返还范围以反还时的利益为限,不负赔偿责任。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其返还范围以得利时的利益为限,即应负赔偿责任。
得利人先后转变为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返还
在善意阶段,不当得利之物损毁灭失的,按照善意不当得利返还。
在恶意阶段,不当得利之物损毁灭失的,按照恶意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原则上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是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总则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含义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人格、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平等。 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 2、民事主体彼此之间的平等
违反
1、特权与歧视。 2、处于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需要的区别对待不违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含义: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出于自愿,且需依法接受自己选择的结果。 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延伸
违反: 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做出与内心意愿不符的意思 “巨婴”心理,敢做不敢当 -未同意视为并未做出意思表示,不违反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含义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交易结果中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利益上应当均衡。 一般情况下,符合自愿原则的民事交易,即符合公平原则。
违反
当一方当事人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利益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含义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本着遵约守信、与人为善的主观心态与对方进行交往。 因该原则针对当事人心态,适用范围较广
违反
违约、未履行义务 恶意加害另一方当事人,损人不利己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
含义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风尚。 要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仅向法律负责,还需向道德负责
违反
违反公共秩序 违反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和性质
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由民事事实所引起,具有民法上的约束力
概念辨析: 1、具备法律约束力 2、归民法管
性质辨析: 1、理清法律事实,搞清当事人发生了什么事; 2、根据法律事实界定民事关系的性质; 3、分析特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剥离无关当事人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
指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产生依据: 1、法律的直接规定 2、当事人的约定
客体
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 一般是“物”,个别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等担保物权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可表现为积极作为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作品、商标等 人身权利法律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权利
支配权
绝对权、对世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如:人格权、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特征: 1、对应的义务人具备不确定性(支配权人之外所有人),义务人承担消极义务(不侵害支配权人正常的支配客体义务) 2、支配权实现无需义务人协助、配合 3、支配权具备排他性
请求权
相对权、对人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特征: 1、请求所对应的义务人具备特定性,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进行请求,不能向义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 2、请求权必须通过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来实现 3、请求权具有相容性,没有排他性。以同一标的成立的若干请求权,可以相容共处,均为有效,且不发生排斥
基本类型
债权请求权
是指以债权为依据、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
他人的东西包括:他人财产、他人劳务
注意:对于消耗物,如金钱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因此在任何法律关系中请求他人支付金钱的权利均属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是指以物权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物权圆满支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回自己东西的权利”
内容: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指以占有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占用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回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内容与物权相同 差别: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张需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依据
物权返还请求权
以“我是物权人”为依据 依据的物权仅限于:“占有权能”的物权,大多数物权均具有占有权能 举例:所有权、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 不能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抵押权人、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人 举例:在抵押物或供役地被他人侵占情况下,抵押权人或不占供役地的地役权人不得对物权占有人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
占有权返还请求权
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 需在“侵占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否则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相对人
基于物权、占有权返还原物的,对于返还请求权人而言,相对人需为无权占有人,包括实际占有人、间接占有人
1、不能向并不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2、不能向有权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依据
1、物权 2、占有权
相对人
1、行为妨害人,即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的人 2、状态妨害人,即放任妨害、危险存在的人,或对行为妨害人有法律上控制能力的人
抗辩权
概念
是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以拒绝履行请求权所请求的行为为内容
抗辩权和否认的区分
抗辩: 1、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2、需以被请求一方另行提出抗辩事由为依据
否认1: 1、不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2、在否认情况下,被请求一方无需另行提出其他事实依据
否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的判断方法
1、是否承认发生过导致对方享有请求权的事实(事实) 2、必须承认该事实能够导致对方请求权的产生(连接)
常见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概念
指权利人以单方面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消灭的权利。
常见形成权
解除权、变更权、追人权、拒绝权、决定权、抵消权、选择权、撤销权等
形成权的行使
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不能自动产生
行使方式
形成权是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 1、法律要求起诉、仲裁等特定方式形式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 2、法律未要求的,应当以单方面通知方式行使 3、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形成权行使的,不作为的形式也可作为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除斥期间
形成权应受时间约束,约束形成权的法律期间为除斥期间
1、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来源于当事人约定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 3、形成权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形成权
权利的私力保护
紧急避险
是为了避免较大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不得不对小的民事权益做出侵害
要件 1、在危险环境下情况紧急,且别无选择 2、所保全的权益与所牺牲的权益间有明显差别
后果 1、紧急避险期间造成的损害,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不可归责特定人的原因引起的危险时,由受益人向受损人予以适当补偿 3、由于紧急避险不当所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根据其过错,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
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正在遭受的人身或财产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权利私力保护手段 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即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界定: 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该有的损失” 防卫行为未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仅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后果: 仅对造成对方“不应该有的损失”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保护
指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共救济时,法律允许其通过个人的力量,对权利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
意义: 判断构成自助的意义在于区分自助和侵权,如果构成自助则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
构成要件
1、权利受到侵害 2、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 3、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强制,以保留保护权利的机会为限,不应超过限度 (需要注意:当完成自助行为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
意义
民事主体只有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拥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事,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这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故对自然人,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承担行为后果。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例外的是发生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 1、相关法律关系发生之后,胎儿娩出之前,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胎儿行使相关权利; 2、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溯及相关法律关系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诉及相关法律关系发生时,胎儿视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时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代理胎儿行使相关权利的,应恢复原状; 4、胎儿娩出时为活体,随后死亡的,发生以胎儿为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胎儿的应留份; 2、对胎儿的赠予; 3、对胎儿的侵权。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依然对死者的人格与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赔偿。
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创设权利、义务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只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婚姻、收养、遗嘱、行使形成权,抛弃权力等
民事行为能力,以人的心智程度为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类型。 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1、年满18周岁以上,心智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原则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婚姻法律行为对于婚龄的特殊规定股,自然人独立实施婚姻法律行为的需达婚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1、八周岁以上,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以精神病人为限,也包括痴呆病人等其他精神障碍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监护人的代理或追认,即可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数额小,交易简单的日常生活行为。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超越其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有监护人辅助其方式有二
‘代理’:监护人以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监护人承受。
‘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实施了超越自身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监护人可以通过追认,使之获得法律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监护
在民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约束的义务,且依法享有被监护人的代理权。
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能力
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
主要包括近亲属、其他个人、有关组织。
监护能力
是指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实际担任监护人的能力。
确定依据 1、个人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 2、组织的资质,信用,财产状况。
监护能力的法律意义 1、不具有监护能力的人,纵然有资格担任监护人,也不得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经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确立
监护人的确立是指依法为需要监护人,而没有监护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立监护人的法律制度。
当然监护
当然监护的含义,是指理所应当成立的监护,既无需任何法律手段、程序即可确定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当然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无论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均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注意未成年人有当然监护人的因不产生监护问题,故不涉及遗嘱监护、协商监护、顺序监护、指定监护的问题。
遗嘱监护和协商监护
适用条件
遗嘱监护、协商监护的适用条件,必须以没有当然监护人为前提。
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需要监护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生效后,被指定的人不愿担任监护人的使用,其他监护人设立规则。
协商监护
事先协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或他人的监护人。
事先协商监护的监护人不以亲属为限,也不以被监护人没有近亲属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该协议,在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的,无权解除该协议。
当然监护人,可以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事后协商
这是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组织之间可以通过协商为其确立监护人。
第一事后协商结果不按顺序,可以推选后顺序的主体担任监护人。
第二,事后协商结果不要求单一,既可以推选不同顺序的若干主体共同担任监护人。
顺序监护
适用条件
无法通过当然监护确定监护人,也不能试用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时,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由顺序在先者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所住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住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适用条件
用担任监护人资格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程序
两步走程序
当事人申请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后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一步走程序
当事人直接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指定规则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但是有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临时监护
第一前提,在通过指定监护确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临时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机关监护
适用条件
在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依法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使用机关监护。
机关监护人
机关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同意问题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但不承担监护人的义务。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条件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需经其同意。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需有人把关
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否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同意。
无需同意的情形
遗嘱监护
事先协商监护
指定监护
需要同意的情形
事后协商监护
顺序监护
监护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勤勉义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忠诚义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资格的变更
监护人与其他有资格做监护人的人协商变更监护人的,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并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并非协议变更监护人,故受托人并非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约定,免除自己的当然监护职责的,该约定无效。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是指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经撤销权人的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的法律制度。
撤销事由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撤销权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
有关组织,包括: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为行使撤销权的第一责任人,上述人员和其他组织未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撤销后果
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消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依法担负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的,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担负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是指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法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制制
适用对象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资格
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恢复条件
消极条件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资格撤销后不得恢复。
积极条件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故要求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
是否恢复申请人,监护人资格,在被监护人具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后果
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已经恢复当初撤销监护室所指定的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自行归于消灭。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与住所。
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是陷于停滞的财产法律关系得以正常运行。
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需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已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
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身份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的代位继承人 对被申请人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财产厉害关系人
原则,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的为利害关系人。
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法院公告
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失踪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失踪宣告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的,法院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无名氏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应为财产代管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财产代管人。
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财产代管为代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处分所代管的财产。
失踪人债权的受偿归入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债务的履行,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职责引发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为原告或被告
财产代管人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代管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基于贷款行为的无偿性财产代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
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
实体条件,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
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这里厉害关系的范围包括失踪人本人且厉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失踪宣告不要求顺序。
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拟制被宣告人死亡来终止婚姻关系,启动继承关系是陷于停滞的社会关系中,或者得以运行。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原则上,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徐满两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
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身份历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对被申请人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代为继承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财产利害关系人
原则,被申请人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债务人,合伙人等,不是厉害关系。
例外,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法院公告
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时间长度原则上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死亡宣告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的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死亡日期的确定规则
原则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财产的继承开始。
被宣告人未死亡的处理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在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会自动发生: 不发生被宣告人的财产返还 不发生被宣告人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
除此之外,被宣告人依然按照活人对待。
被宣告人的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死亡宣告期间,被宣告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
实体条件,被宣告人并未死亡
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返还义务人
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包括继承人和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
直接取得,继承人或遗赠人直接按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了被宣告人的遗产,为返还义务人
间接取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财产后又死亡的,其继承人或遗赠人又取得其所取得的,被宣告人遗产的同样为返还义务人
非按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不负返还义务。
应予返还的范围
可以返还的,返还原物,这里可以返还的情形,是指英语返还的财产或实体在或价值在的均应返还实体和价值。
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无法返还的情形是指英语返还的财产,其实体价值均不复存在的返还义务人,应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
原则上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既无需办理结婚手续,其仍具有婚姻关系。
例外情况
配偶再婚的,被宣告人的配偶再婚的,纵然再婚后又离婚被宣告人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也不可恢复。
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
恶意县人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利害关系人明知被宣告人没有死亡,但为了继承被宣告人的遗产,故意隐瞒此信息,导致被宣告人被宣告死亡的,该利益关系人应向被宣告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历害关系人对于其所继承的,被宣告人的遗产及其孽息应予返还,并对其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及时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基友要求宣告失踪,又有一球宣告死亡的,因各个申请均为有效申请,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住所
是指自然人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归属是自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确定方法
原则上自然人的住所为户籍所在地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这里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构成要件有二:主观上有长期居住的意思;2、客观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法人
法人的一般规则
法人的独立性
人格独立
法人享有民事权力能力是民法上的另一种人,法人与包括其成员在内的所有人均是两个人。
财产独立
由于法人享有民事权力能力,所以法人名下的财产归属于法人,而不归属于法人以外的包括法人成员的任何人。
责任独立
由于法人享有民事权力能力,所以法人名下的债务责任也归于法人,法人应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而法人以外的人,包括法人成员的任何人,无需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
意志独立
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记在民法上拥有认识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新制剂头脑,法人的头脑就是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则是法人机关的组成部分。
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是法人重要事项的对外公示,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实际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其与法人的关系与法人登记为准。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原则,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例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中的法人是指处于设立阶段,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其法律后果的归属规则
法人设立之前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之前,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共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设立之后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原则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法人的债务时,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无需对法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在非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非法人的债务时,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既需要对非法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例外
出资人可能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设置依据法律和章程有权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代表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受,通常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反而代表与法人代理的区分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代理行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为法人订立合同的,法人对行为后果的承受,仅以行为人是否享有代表权、代理权为条件而不以加盖公章加盖的是否为真章,所盖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相一致等问题为条件。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个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代表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且不以该法定代表人存亡去留而改变 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受,法人及后继的法定代表人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原则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法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恶意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应承担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后果。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被恶意,反之则为善意。
违反章程规定的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于法人的内部规定的,推定为相对人善意。
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一般规则
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自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法定代表人擅自为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的推定,为相对人恶意。
若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如提供了公司的相关决议或者公开披露的信息,则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反之,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则担保合同无效。
因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如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在以下情况下,未经公司表决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是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但上市公司除外。
三,担保合同经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但上市公司除外。
四、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性质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的派出营业机构,如分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却拥有自己的名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与他人订立合同。
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合同,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法人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以及其以自己名称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法人。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分立,撤销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情形
法人分立前所享有的债权,承担的债务,再法人分离后,应有分离后的各个法人享有承担。
分离后的各个法人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对外按照连带关系处理,对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分立后,各个法人对外可享有全部债权,应承担全部责任。
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项内部约定,不得对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主张,其仅具有内部效力,可作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内部追偿依据。
机关法人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的承受
有责任的机关法人的,由其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法人机关享有和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体系
事件
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行为
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非意思表示)
又称非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加工创作的,事实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又称意思表示行为,是指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合同行为,婚姻行为,行使行使权行为等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源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
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
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磋商意向
磋商一项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磋商某一合同。
磋商一项没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签约意向
签约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订立某一合同。
签约意向具有预约性质,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预约和本约
签约意向中所约定的应用于未来订立的合同即为本约
预约与本约是两个合同
本约的订立不意味着本约的成立,而意味着预约的履行。
本约为定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没有成立,而且意味着预约没有履行,在构成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反预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
含义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对方施予好处或便利对方接受的约定。
法律意义
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
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施惠人,受惠人与第三人构成合同关系的,依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意或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时的损害事实
定义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是指由于一方的行为使另一方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应承担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否则先行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定标准
如果行为人采取有关措施,则对方的损害就会避免,而行为人并未采取该措施。
夫妻间的约定
考察方法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违反该原则的约定,系属无效。
是否依托于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即法律直接允许夫妻间进行约定的事项,以及附着于法律允许约定事项的补充性约定,则属有效。
预言、对他人预言结果的传达
预言是指对未来特定事实是否会发生的判断,法律上,没有法律意义。
运气
是指导致某一法律后果产生的偶然性因素,法律上运气不是法律事实。
神童、奇才
神童奇才没有法律意义
对于作为神童奇才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与合意
意思表示
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民法法效意思的对外表达,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没有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要素
意思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具有“民法法效意思”,即欲追求民法上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
表示
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将“民法效果意思”表达与外表示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等明示行为,也包括行为、不作为的推定等默示行为。
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
虚假意思表示
含义
双方当事人均无民法法效意思,却作出意思表示。
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隐藏意思表示
含义
被虚假意思表示所掩盖的另一真实的意思表示。
效力
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戏谑行为
戏谑行为,开玩笑是指一方的行为具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行为人的内心并不具有民法法效意思。
认定方式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戏谑意思的,按照戏谑行为认定。
相对人是否应当知道行为人的戏谑意思,需要从行为人意思表达的内容,场所,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合意
是指各行为人意思表达一致,合意是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不成立。
构成要件
各行为人均需作出意思表示,反之,任何一方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合意不成立。
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各行为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的合意不成立
个性为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议的成立。只会影响合意的可撤销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行为人的约束力
生效规则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了解主义,即相对人知道该意思表达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即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即意思表达作出时生效。
实践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
概念
诺成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诺成行为达成合意后,如其合法有效,则可发生法律约束力,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为诺成行为。
实践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需要完成相关标的物的交付,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种类型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定金合同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
“标的物的交付”并非实践合同中的义务
由实践行为的概念,可知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实践合同并未成立,股标的物的交付,其性质为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义务的履行。
实践行为达成协议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对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也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拒绝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行为
概念
不要是行为
是指法律与当事人均未对形势作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是行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是行为依法或依约所具备的特定形式,不以书面形式为限,也包括完成特定手续办理公证办理有关登记。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
不动产交易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合同
担保合同
“具备形式要件”并非要是合同中的义务
这要是行礼中形式要价,具备也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非合同的义务。
特征
要是行为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拒绝采取法定或约定形式,立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也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拒绝形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要是合同中纵然形式要件未能具备,但若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有效
定义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能够实现
有效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
生效
定义
素质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可以主张义务需要履行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运转。
有效和生效的关系
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未必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概念
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告生效,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却未生效及生效时间,在成立之后。
后果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履行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反悔,由于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解除。
“未生效”的情形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报批义务与相关的条款独立生效
需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再获审批之前,尽管合同并未生效,但当事人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约定的,该约定的条款可独立生效。
意义
报批手续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请求其承担报批义务条款上的约责任
相对人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院应当向其阐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法院判决医方履行报批油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一方根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没有批准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遗嘱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主体、意思表达、标的物的不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在法律上不能完全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的情形。
类型
无效
概念
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而自然、当然、确定地不发生行为人“民事法效意思”所追求效果的效力瑕疵情形。
全部无效
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实,导致整个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若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而另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依然有效。
无效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有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只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法,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管理性强制性”的违反,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禁止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要求“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该“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常见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利益的。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
交易场所违法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构成要件
主管要件
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正是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获得其本,不应当获得的利益。
客观要件
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不正常性,这是恶意串通与正常交易的分水岭。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不当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条款。
可撤销
概念
可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达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效力瑕疵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四种情形。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前,行为人均需接受该行为的约束。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性质为形成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中意思表达不真实的一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受撤销期间的约束。撤销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
短期撤销期间
在欺诈,显失公平两种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形式撤销权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最长撤销期间
上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视为撤销权未行使。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对该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确实可撤销事由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该合同。
可撤销事由
欺诈
概念
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事由
欺诈的事由,只限于交易事项及一方用来与对方进行交易的事项,反之,与交易无关的事项的欺骗,不构成欺诈。
不构成欺诈的情形
行为人对自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处分权,不享有代理权进行隐瞒,欺骗的,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故不构成欺诈。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的,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能享有欺诈的撤销权。
胁迫
概念
胁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的本质
胁迫的本质是通过威胁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协议,强迫成交,因此,胁迫的成立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
第三人胁迫
受胁迫人有权直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问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胁迫行为。
重大误解
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产生错误认识,是欣慰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相对人是无辜的,重大误解的认识,形成与相对人无关。
情形
错误
写错、看错价格、单位等,构成错误
基于“第三人传达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构成错误。
误解
对交易的性质的误解,儒将对方出卖的意思,误解为增益的意思。
对交易对象的误解,如将他人误认为是自己所欲交易的对象。
对于交易标的物的误解,如买受人将赝品误解为臻品而购买。
勿信对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处分权,代理权,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而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故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人欺诈的事由为重大误解的对象,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实的,受欺诈人可依据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显示公平
概念
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效力待定
概念
效力待定,是指因行为人权力不足,所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他人追认或者拒绝,其最终归于自杀,有效或者自始无效的权利瑕疵情形。
效力待定事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因民事法律行为和获取,对方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后果只考虑公平性,而不考虑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过错问题。
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值的互相返还
标的物与价值的互相返还,为对待给付,须同时返还,故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标的物与战争的,相互返还不计标的物的使用费也不计价金的利息。
在标的物,价值增值或贬值的情况下,其增值或者贬值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应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该项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损失与财产返还的关系是,财产返还后无过错的一方,仍有不能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进而主张赔偿。
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受损的集体、第三人。
法院对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案件的审理。
合同无效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索赔的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旅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收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且未主张合同无效的后果时,法院应予释明
代理与诉讼时效
代理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力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义务人即享有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性质
诉讼时效制度为强制法制度,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但是,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意味着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抚养权,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特定债券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
具体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起止规则
特别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使用终止中断的规定。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20年
作为一种诉讼时效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同时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
不同诉讼时效类型的关系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不可能并存于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能够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并存于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这意味着权利最长保护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或者特别诉讼时效,任何一个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机构接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仍可起诉
法院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
法院受理后,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确实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需被动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债务人,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为条件。
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债务人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履行或允诺履行的,不得反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
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诉讼事项,故请求权的成立是起算诉讼时效的首要前提。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包括被侵害的程度所造成损失的数额。
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自己权利的人
几种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定期限的债权
债务人要求宽限期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计算。
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计算。
被监护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原则上,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计算。
例外,法定代理人的监护终止之后,新的监护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诉讼时效,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发生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该客观障碍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无法主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中止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发生终止事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终止是由的影响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才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之前,影响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确定为最后六个月的第一天,中止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还剩六个月。
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是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剩余时间不足六个月的,补足六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中断事由
权利人起诉
含义
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起诉的含义是广义的泛指权利人通过有关机关保护自己权利的一切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其他的保护自己权利的申请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权利人起诉时,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之诉讼时效中断
有关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有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权利人请求
含义
权利人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请求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部分权力请求的效力
权利人对同一权利中的部分权利提出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剩余权利,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形除外。
计算方式
今日请求,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重申债务存在的行为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均可视为债务人同意。
计算方式
今日同意,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几种特殊情况
连带债权债务
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的转移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的构成要件
管理员系基于为被管理人利益的心态,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物而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考量的,不影响“为他人利益”的构成,例如帮忙救火。
管理行为系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可以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
在如下情况下,尽管管理行为与被管理人意思不符,仍不影响为他人利益的构成。
被管理人的意思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如阻拦朋友犯罪行为。
被管理员获得管理利益
复合利益主体的无因管理
在他人事务涉及复合利益主体时被管理员的确定方法,仍需立足于管理人的心态,即管理人为谁的利益,谁就是被管理人
判断方法
案情中已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按照案情确定。
案情中未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根据外观利益确定,推定所有人占有人为被管理人。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物。
误信自己事物为他人事物不构成无因管理
误信他人甲事物为他人乙事物,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人事务,即使未达到管理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管理员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只有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物加以管理,才能构成无因管理,否则无因管理不能构成。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对违法事项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对他人人生专属事项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够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考量,能够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任何及具有公认性,则构成无因管理。
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不能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既不具有公认性,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仍按照无权代理定性。
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是指管理人对他人管理应当从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被管理人的管理,管理方法,否则构成不当管理,造成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方法
被管理员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
被管理员未曾明示,能够通知被管理员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事物不紧急的应当等待被管理人指示
被管理员未曾明示,且无法通知或来不及等待被管理人指示的,根据一般社会观念,选择管理方法方案。
谨慎管理义务
谨慎管理义务,是指管理人在实施管理活动中应当小心谨慎,避免给被管理员造成损害的义务。
我国民法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外另行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断管理
原则上,管理人可以中断管理。
若中断管理,对被管理员更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否则应对被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员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有权请求被管理员偿还。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适当补偿。
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及劳务费。
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
管理人管理事务已经被管理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试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得了一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他人遭受损失为代价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的要件和性质
不当得利的要件
积极要件
得利人获得利益
受损人遭受损失
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均没有法律依据
消极要件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受领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
不当得利是一种债之关系的发生根据,受损人对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请求权。
得利润对应与返还植物没有取得,使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构成无权占有。
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产生利息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之原物在不当得利期间产生了新物质得利人应当将不当得利之原物新物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损毁灭失的返还范围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其返还范围以反还时的利益为限,不负赔偿责任。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其返还范围以得利时的利益为限,即应负赔偿责任。
得利人先后转变为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返还
在善意阶段,不当得利之物损毁灭失的,按照善意不当得利返还。
在恶意阶段,不当得利之物损毁灭失的,按照恶意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原则上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是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