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房产税
经济法基础房产税的思维导图,整理了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特殊业务中纳税人、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的内容,欢迎查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思维导图,整理了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税率、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地点、期限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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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静态财产税)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
国家-经营管理单位
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
出典
承典人(从价)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 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
代管人/使用人
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
使用人代缴
出租
出租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eg:围墙、烟囱、菜窖等不属于征税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出售前,不征税
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征税
应纳税额
自用-从价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余值*1.2%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原值(不含折扣;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 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计入原值)
出租-从租
应纳税额=实际期间的不含税租金*12% [有些题目可能是4%]
*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但已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不计入原值)
特殊业务中纳税人、计税依据的确定
投资联营的房产
真投资--共担风险-被投资方交(从价)
假投资--不担风险-投资方交(从租)
融资租赁房屋
承租人交(从价)
税收优惠
免征
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
高校学生公寓、临时性房屋、毁损不堪停用的、大修停用连续半年以上的
体育馆
非运营管理-免征
企业运营管理-减半征收
供暖供热企业
对居民-免征
其他-征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