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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分论,整理了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本图适用于大学期末备考,可直接下载。
编辑于2023-03-30 13:49:37 湖北省经济法分论
市场规制法
基本理论
理论基础
市场、市场竞争 市场规制
市场
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
市场竞争
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市场规制
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垄断,垄断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公平、危害效率 国家制定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规制竞争产生规制法
产生
1890《谢尔曼法》
概念
指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影响市场秩序 偏离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调整对象
对市场竞争行为规制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体系构成
市场规制法
竞争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特别市场规制法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市场规制法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其规定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设立保险公司应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保险公司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
与相关法的关系
形式意义上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意义上:调整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基本原则
规制法定原则
规制公平原则
绩效原则
适度原则
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的调整方法
积极义务式
有条件的允许式
基本制度
主体制度
规制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行业协会
规制受体
经营者
经营者利益代表者:行业协会 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
市场规制权配置制度
垄断行为规制权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使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授权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
主要起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管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权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消费者保护规制权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依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监督并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特别市场规制权
法律 法规规定的部门
市场规制责任制度
财产性责任
赔偿
强制超额赔偿
罚款和罚金
非财产性责任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反垄断法
概述
垄断
含义
各国通过法律规定的 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或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
特征
危害性:对市场竞争构成的实质危害
违法性:法律明文禁止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含义
调整在国家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征
经济性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较弱(政策性)
域外效力
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垄断协议
含义
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行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特征
主体
经营者和经营者团体
除经营者外,各种行业协会也可能通过其决定,决议等形式排除,限制竞争。
独立经营者享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
行为方式
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包括正式书面协议,也包括非书面的联合行为,合意或决定,以及跟从他人的协同行为。
行为方式
排除或限制竞争
表现形式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是指在产业链上居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着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法条链接《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种类
固定价格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 或协同行为来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 为。也可称为“价格同盟”。
控制数量协议
也称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协议,是指竞争者之 间以维持相关产品价格的高位状态、保障企业的 超高利润为目的而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行为。
划分市场协议
竞争者之间为消除竞争达成的划定彼此经 营区域或分配销售产品限额的协议行为。
划分地域 题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协议只在划分给自己的特定地区内从事经营,避免在本地域范围内形成市场竞争。
划分产品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就产品类型进行划分的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承诺各自生产或销售某种产品,其他经营者承诺不与之竞争。
划分客户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根据某一标准对客户做出划分,在经营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购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经营者之间就限制购买、开发、使用新技术、 新设备、新产品达成的垄断协议。
达到控制市场供求的目的外, 还可能有意维护落后的技术产品,阻碍技术进步 和经济发展。
联合抵制协议
是指经营者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协 议者共同不与其他经营者(或竞争者)进行交易 的联合行为。
其他认定的垄断协议
兜底条款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特征
协议主体是处于不同经济环节上的经营者
是经营者基于其市场优势地位而对他方实施控制的产物,而非竞争者各方共谋的结果。
协议的内容,往往涉及两层交易,即“初次销 售”和“转售”
具体形式
限制转售价格
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 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的行为。
固定转售价格(《反垄断法》禁止)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反垄断法》禁止)
限制最高转售价格(实践中,作为卖方的经营 者限制最高价格一般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 断协议
独家交易
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与下一环节经营者之间,利用其一方或双方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方在特定地区不与第三方发生与对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
独家销售
独家购买
选择性销售
制造商根据一定的资格标准选择销售商的一种方式
独家交易、选择性销售未在《反垄断法》中明 文禁止,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合理性审查”。
立法态度
对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则区分不同情形,有 条件地允许、限制或禁止。
各国对大多数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禁止的
认定
垄断协议的主体认定
只要形成限制市场竞争的合意并实施这种合意,不论参与者的法律性质和形式如何,都应当认定是垄断协议的主体。
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决策能力的子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主体
限制竞争主观意图的认定
主体之间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 是认定垄断协议的重要要件。
由于主观意图不易证明,执法机构建立了反推规则,即如果其他事实证据能够证实限制竞争协议确实存在,就推定这种协议具有主观故意性。
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行为者是否实施了垄断协议是从客观方面认定垄断协议 违法的要件。
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反证:不管有没有书面协议,只要行为者通过约束和协调各自行为,共谋采取限制竞争的实际行动,就属于法律所规制的内容。
限制竞争后果的认定
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其他安排对于市场竞争被排除或限制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本身违法原则”:是否为法律明文禁止 “合理原则”:是否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
适用除外
是指对于某些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基于其在其他方面带来的有益作用大于所造成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经一定程序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外的制度。
为改进技术 研究开发新产品
为提高产量质量 降低成本 增进效率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实施的专业化分工
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效率 增强其竞争力
为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 救灾救助等公共利益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产能明显过剩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经营者的证明义务:前款一到五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1%-10%上年度销售额罚款,尚未实施的处50万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未规定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串通投标的刑事责任
宽恕制度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
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商品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地域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地域表现出较强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
替代性分析
相关市场范围大小主要取决商品地域可替代程度
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我国采用综合认定立法模式
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执法机关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的因素
推定某些情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不应当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法律界定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 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应考虑的因素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 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情形
一个经营者相关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两个经营者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个经营者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有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推定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他经营者被推定的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具有
行为类型
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剥削性定价)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不公平低价购买
低于成本销售的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正当理由
降价处理鲜活 季节性商品
因清偿债务 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
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
其他正当性理由
拒绝交易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
拒绝交易方式
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须设施
适用例外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 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限制交易主体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限定交易的方式
限定交易人只能与其交易
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正当理由
为满足安全要求必须
保护知识产权必须
保护针对交易进行对的特定投资必须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具体情形
违背交易惯例与消费习惯无视商品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组合销售
对合同期限 支付方式 商品运输及交付方式或服务提供方式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对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附加不合理限制
交易时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搭售行为的认定
有两种以上产品
同时购买
违反意愿
没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
符合行业惯例与消费习惯
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必须
为实现特定技术
能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其他理由
差别待遇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具体情形
价格歧视
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 品种 品质
实行不同付款条件 支付方式
不同保修内容和期限 维修内容和时间 配件供应 技术指导售后服务条件
正当理由
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
其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经营者集中
概述
含义
经营者通过合并 收购 委托经营 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 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具体情形
经营者合并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行为类型
经营者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导致经营者集中行为
混合合并
处于同一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合并
纵向合并
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对市场竞争影响较小
混合合并
不属于同一产业链的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通过收购 委托经营 联营和其他方式获得控制权 导致集中的行为
三类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订立委托经营 联营合同或其他合同获得控制权
变更其所享有的债权获得控制权
对市场竞争影响
两种效应
单边效应
经营者获得更大市场势力 从而提高价格 降低质量 排挤对手 损害消费者利益
协同效应
为经营者之间达成共谋或协调行为创造结构性条件
对集中行为的规制
实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
申报条件
实体条件
主体条件
由参与其中的经营者统一申报
行为条件
经营者准备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济规模
所有经营者上年度全球范围营业额超100亿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在中国境内均超4亿
上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20亿 并且至少两个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4亿
程序条件
主管机关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申报义务人
经营者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
经营者控制
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
审查程序
立案
初审(30日)
进一步审查(90日)
特殊情形延长60日
审查结果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后果
禁止决定
利大于弊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不予禁止决定(附加限制条件)
附加限制条件
行为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
综合性条件:结构性与行为性相结合
行政性垄断
概念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概述
行为构成
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为要件
行政权力的滥用
双重违法性
行政法➕垄断法
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效果要件
排除限制竞争
与经济性垄断在本质上一样
成因
政府干预主义
利益多元化
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保护本地企业
权力寻租
“权力”稀缺性而形成“租金”
具体形式
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滥用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 购买 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垄断)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采取某些手段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为排挤本地区以外的产品进去本地区而设置障碍所采取的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滥用权力 违反法规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制定垄断行政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使某些市场主体获得独占经营的市场地位 其他竞争者被完全排除进入市场可能性
法律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概述
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
结构主义
日美为代表:集中对垄断状态进行规制
行为主义
德法欧盟为代表:集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本身违法原则的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对一旦发生就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只需确定该行为发生即认定违法不考虑其他因素
合理原则
既要确定该行为是否发生还要确定和考虑行为人的市场地位 经济实力 行为目的 方式和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后果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含义
指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和适应反垄断法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行为作为例外而不适用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的制度
适用条件
实体条件
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条件
应当履行申报登记或许可程序
适用范围
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适用除外
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定行为
反垄断执法程序
执法主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程序
调查程序
经营者承诺制度
被调查经营者承诺在执法机构认可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执法机构中止调查的应对经营者承诺情况进行监督 履行承诺的可决定终止调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诉讼程序
指受垄断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向法院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原告指控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并使其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产品质量法
概述
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指产品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征的总和
产品特性和特征包括产品的适用性 可靠性 安全性 经济性 维修性和时间性
适用性指产品适合一定用途 满足消费需要 是最基本质量特征
安全性指产品本身和使用过程对人体无伤害 环境无污染
可靠性指一定时间范围和使用条件下其特有功能顺利发挥而不发生故障的可靠程度
经济性指产品使用中能满足消费需求 省时 省力 省原料投入 省能源 操作简单易学 维修方便物美价廉
产品质量问题指产品因质量缺陷造成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特点
综合性:从内容 责任 调整手段上体现出综合性调整特点
系统性:对产品生产 运输 保管 销售各环节进行系统管理和监督
社会性:注重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
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指经过加工 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强调:加工性➕流通性
排除天然产品(原矿 原煤 石油 天然气)
排除初级农产品(农 林 牧 渔等产品)
排除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内
排除军工产品 核设施 核产品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 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依规定
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经过加工 制作
必须用于销售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标准化管理制度
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制的活动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除此之外为推荐性标准 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自愿执行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对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符合要求
是第三方的评价活动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方认证制度
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包括两方面内容
国家监督
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抽查产品三类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社会监督
消费者监督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12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普遍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 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
保证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要求
不存在为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有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的质量状况
恰当使用产品标识的义务
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生产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 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标明或预先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 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例外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义务
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义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 不得掺杂 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产品质量和义务
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
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保持销售的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特殊储藏条件的产品销售者应符合相应储藏条件)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含义
产品质量责任
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义务相关人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责任
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因其产品给消费者 使用舍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而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是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性质侵权责任 而非合同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是产品存在着缺陷
缺陷指产品危及人身 他人呢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设计缺陷:在设计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设计所造成的缺陷
制造缺陷:在制造过程中由于执行设计不利造成的缺陷
指示缺陷:由于产品的指示说明并没有能够明确标注使用方法或者使用注意事项而产生的缺陷
归责原则
生产者
严格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 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是他人人身 财产发生损害 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的例外
产品没有被投入流通的(实验阶段)试制的产品 使用品没有正式的投入流通使用的
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候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属于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个的缺陷是一个独立的缺陷可能是设计上的缺陷或指示上的缺陷 投入流通科学技术的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的可以排除承担责任
销售者
过错责任原则
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销售者在产品存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应承担相应产品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销售者具有先行赔偿义务 赔偿后如属生产者责任可追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我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特点
综合性
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结合
责任原因的复杂性:违约性 侵权责任 违反监管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含义
指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违反了担保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分为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法产生的 又分为适销性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
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 合同 产品说明 广告 实物样品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指标 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
进购合同明确表明产品的质量标准通过合同的条款所表示出来的这部分属于明示担保的内容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 更换 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默示担保)
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明示担保)
食品安全法
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十倍赔偿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虚假广告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食用食品卫生标准等予以整合 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问题食品要召回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 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消费者保护法
概述
消费者
概念
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主体
实质自然人标准
消费目的
满足生活消费
区别于生产消费
只要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产或交易 不论其购买的商品是自己使用或赠送他人或其他目的都属于生活消费(只要不是经营者即可以推定其为消费者
特殊情形
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行为
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
为生活需要使用商品
为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
消费客体
又称消费品
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或服务
概念
广义
由国家制定 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年修订 14年正式实施
特征
保护对象特定性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核心立法宗旨
权力配置倾斜性
对弱者的倾斜保护 体现实质正义
规范强制性
多位强制性规范 交易者的意思自治受到严格限制
是经济法 是市场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
原则
自愿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原则
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原则
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原则
人权保障 经济与社会秩序稳定
消费者权利
概念
是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特征
与消费者身份联系在一起
是法定权利
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
是消费者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性质
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
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民事权利的内容
具有社会权的内容
我国消费者基本权利
安全保障权
定义
指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权利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具有合理的安全性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
消费者的知悉权
定义
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权利要求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充分获取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的选择权
定义
消费者享有的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
权利内容
选择商品或服务自由
选择交易对象自由
有权进行比较 鉴别 挑选
交易与否的自由
公平交易权
定义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权利内容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和质量
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合理 即价格公允
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计量正确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的索赔权
定义
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行为的类型
由于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而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
经营者采用的服务方式不当而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
由于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消费者购买上 接受服务时遭受经营者的侮辱殴打或其他不公平的待遇人身或财产损失
商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
解决争议产生的必要费用
实现的特殊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制度
消费者的结社权
定义
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定义
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权利内容
消费知识教育
消费者保护知识教育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定义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 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权利内容
人格权不受侵犯
民俗风俗习惯应当受尊重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消费者的监督权
定义
指消费者享有的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权利内容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对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消费者的反悔权
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
经营者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提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允许消费者对其商品和服务提出不同看法
应为消费者反映自己的要求提供便利的渠道
正确对待消费者意见和建议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确保商品 服务符合安全要求
对危险商品和服务进行警示和说明
主要针对一些由于其自身性质或现有的技术水平限制不可能完全保证其安全性的商品和服务
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同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
公共营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公共营业场所应采取合理保障措施防止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来自于场所设施 环境因素和其他人为的伤害
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缺陷处理)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有关信息
应提供真实信息
提供充分信息
提供全面信息
以适当方式提供
对商品服务明码标价
身份表明义务
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出具凭证 单据义务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的必须出具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
品质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
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性能 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存在瑕疵且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明示担保义务
经营者以广告 产量说明 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耐用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 计算机 电视机 电冰箱 空调器 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 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
退货 更换或修理(三包)等义务
商品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按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更换 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和当事人约定的 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及时退货 不符合的可要求更换 修理等义务
依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 经营者承担运输必要费用
通过网络等渠道销售商品的特别规定
接受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反悔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 电视 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
退货条件 退货期限和成本负担的规定
消费者退货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另有约定从约定
无理由退货例外规定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
交付的报纸 期刊
一般渠道
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费用 履行期限和方式 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售后服务 民事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加重消费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内容无效
约定预付卡刷过后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无效
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 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远程经营者应提供有关信息的义务
采用网络 电视 电话 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提供证券保险 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
应当提供经营者地址 联系方式 商品或服务数量和质量安全注意事项是售后服务 民事责任等信息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收集与使用
严格保密
禁止垃圾信息
未经同意或表示拒绝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家的职责
消法所规定的国家义务
立法方面
行政管理方面
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
社会义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 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的义务
应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组织义务
消费者组织概述
是消费者自己组织起来的 以保护其自身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
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是公益性社会团体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
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消费者组织的义务
消费者协会法定的公益职责
向消费者提供消信息和咨询服务 提高其维权能力 引导文明 健康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强制性标准
参与有关这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并对投诉事项调查调解
投诉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据损害权益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批评
应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 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的禁止性行为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他谋取利益的方式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制度
消费者向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领域小额诉讼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符合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地区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争议解决的的特殊规制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可向其追偿
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生产者有权追偿
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益受损时因原企业分立 合并的可向变更后承受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向其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展销会举办者 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 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 可向展销会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举办者 柜台出租者的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特殊责任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受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也可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提供者赔偿后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及相关主体责任
因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权益受损的可向经营者赔偿
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 发布者设计 制作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犯人身权民事责任
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和康复支出等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赔偿生活辅助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 丧葬费和死亡和死亡赔偿金
侵犯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或个人信息等权利 应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有侮辱 诽谤 搜查身体 侵犯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财产权民事责任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 应按约定提供 未按约的 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要求退货的应当退货
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另有规定依规定
特殊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 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生产假药 劣药或明知是假药 劣药仍然销售 使用的受害人或近亲属除请求赔偿外还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律 法规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
消法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以下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应承担民事责任
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
不符合在商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不符合商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 变质的商品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服务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不足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的
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十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 阻碍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述
概念
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功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竞争法基本内容
把经营者竞争行为强制约束在“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行为模式上 不允许以损害公共秩序和他人利益手段获取自己的利益
特征
国家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直接干预
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性
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含义
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种类型
混淆行为
含义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包装 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认定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社会组织名称 姓名
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城名主体部分 网站名称 网页等
其他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按实际损失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赔偿
以上两者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权力人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行政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变更登记 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的责任
销售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标识商品当事人主张构成第六条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
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帮助者责任
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 运输 邮寄 印制 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当事人请求依法认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商业贿赂行为
含义
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认定
行贿主体
经营者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应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受贿主体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故意
目的是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因此 为就业 晋升 获奖等行贿不构成商业贿赂
客观要件
行为人客观实施了以财物或其他手段给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利益的行为
财物:现金和实物 包括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 宣传费 赞助费 科研费 劳务费 咨询费 佣金等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财物
相关概念辨析
折扣
即让利 经营者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价格优惠
佣金
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
回扣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不记入财务账 转入其他财务帐或做假帐等
其他手段: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 给付财物以外的利益手段
行为具有违法性
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符合财务制度的礼仪性接待支出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同上
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10 万以上300 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同上
虚假商业宣传
含义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 功能 质量 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 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特征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客观上对商品作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虚假型商业宣传行为
指经营者宣传的商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误导型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在对商品进行宣传中使用了含糊不清或具有多重予以的表述 虽然真实但仅陈述了部分事实 足以使普通购买者产生错误联想
行为后果是欺骗 误导或足以欺骗 误导消费者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含义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特征
秘密性
不为公众知悉
构成商业秘密最显著的特征
是一种需要通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的特殊知识产权
公众知悉主体范围
为企业内部有关职工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
为业务关系人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
经济性
具有经济价值
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能够作营利性使用并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管理性
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也称之为“保密性”
主观保密性
商业秘密持有人必须具有保密的主观愿望 表现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客观保密性
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所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
下列情形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确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内容
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措施
采用密码或代码
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涉密机器 厂房 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提出保密要求
其他合理措施
非物质性
无形资产
无形性 无体性
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
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技术数据
经营秘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计划 经营总结 如投资计划 销售计划 客户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包括前员工)
合同保密义务人
侵权第三人(竞争者、商业间谍)
主观要件
故意或过失
行为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
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 贿赂 欺诈 胁迫 电子入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教唆 引诱 帮助他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获取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恶意获取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来自侵权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其他单位 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仍获取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产品进行拆卸 测绘 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等有关技术信息
但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合法的不予支持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按实际损失赔偿
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所获利益赔偿
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确定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定赔偿
实际损失 所获利益难以确定的 处500万以下赔偿
行政责任
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秘密的
质量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5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同上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
含义
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向购买者提供物品 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包括
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
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
含义
经营者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 利用物质 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特征
行为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
主观故意并具有促进销售的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行为侵害了正常竞争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
具体情形
欺骗性有奖销售
所设奖种类 兑奖条件 奖金金额或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法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
损失难以计算以所获利益赔偿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诋毁行为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含义
又称商业诽谤 商业诋毁行为 指经营者通过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以削弱其竞争力 由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特征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主观故意
客观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
行为侵害了作为竞争对手的特定经营者的商誉 损害其公平竞争权
诋毁商誉行为与民法侵害名誉权区别
新闻单位内容不实或评论严重不当损害名誉的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不实批评 评论 诽谤损害名誉的为侵害名誉权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同上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50万以上300万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含义
经营者利用网络专业技术手段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特征
较大的隐蔽性
较强的技术性
行为损害后果的扩散性
维权或执法成本高
种类
流量劫持行为(非法链接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消费者强制行为
误导 欺骗 强迫用户修改 关闭 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恶意不兼容行为
其他。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同上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
一般条款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理解
法定主义说
不构成一般条款 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列举的七类
一般条款说
构成一般条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限于列举的七类行为
有限的一般条款说
区分情形
须予以行政处罚的,严格限制在列举的具体七类行为中
涉及民事赔偿的 不局限于列举的行为
特征
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行为客观表现为违反商业道德
行为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合法
因食品 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购买者向生产者 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 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其存在质量问题抗辩的 法院不予支持
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