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一起来看十九章 婚姻家庭的内容吧。
编辑于2023-04-09 10:23:17 辽宁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亲属 2021/法/16 2021/非/26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特征
1.亲属具有身份性
2.亲属产生的原因具有特殊性
3.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二、亲属的范围与家庭成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仅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但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种类
1.配偶
2.血亲
(1)自然血亲
(2)拟制血亲
3.姻亲
四、亲系与亲等
亲系
l.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源于一共同祖先的血亲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
配偶的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的配偶
旁系姻亲
配偶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配偶
亲等
l.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上数至父母是二代,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也如此,己身数至子女是二代,数至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
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然后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第二节 结婚 2012/非/38-单 2011/非/36-单 2017/非/38-单 2018/非/33-单 2019/非/35-单 2015/非/58-法条分析题
一、结婚的要件
实质要件
必备要件
(l)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禁止要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
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就是登记
事实婚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无效婚姻
l.婚姻无效的情形
(l)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以前述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对于婚姻无效,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且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为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途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后果
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上的后果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可撤销婚姻
l.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1)受胁迫
(2)隐瞒重大疾病
2.撤销婚姻的程序
撤销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家庭关系 2013/非/27-单 2013/法/13-单 2020/非/49-多 2020/法/29-多 2016/法/28-多
一、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概念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特征
(1)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
(2)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夫妻人身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消灭
3.夫妻对抚育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内容
1.夫妻的姓名权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4.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
夫妻的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则为该方个人财产;未确定只归一方的,则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第一,约定的主体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第二,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第三,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2.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3.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
4.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二、父母子女关系
l.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子女有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请求确认或否认的权利
三、其他近亲属关系
1.祖孙关系
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须为未成年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2.兄弟姐妹关系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兄姐有负担能力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2)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
第四节 离婚 2016/非/21-单 2016/非/36-单 2015/法/15-单 2011/非/35-单 2014/非/35-单 2011/非/34-单 2016/非/49-多 2016/法/30-多 2014/非/50-多 2014/法/34-简 2011/法/38-案例分析题
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离婚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2.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4.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5.离婚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
二、登记离婚
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程序
(1)申请
(2)审查、登记
三、诉讼离婚
l.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1)诉讼外调解
(2)诉讼中调解
2.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
(1)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离婚导致配偶身份的消灭,当事人双方忠实义务终止以及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
2.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1)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2)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效力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述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4)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五、离婚时的救济
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1)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
(2)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2.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成立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成立条件
(1)须一方有法定过错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他重大过错
(2)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
(3)须请求权人无法定过错
(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受到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节 收养 2022/非/36 2020/非/27-单 2017/非/37-单 2015/法/14-单 2012/非/39-单 2011/非/37-单 2010/法/23-单 2019/非/32-单 2012/非/40-单 2011/非/38-单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收养是双方法律行为
(2)收养是身份法律行为
(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儿童福利机构
(3)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养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
(5)放宽收养条件的法定情形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的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千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
(1)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
(2)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
(1)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
(2)依诉讼程序解除
3.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2)财产上的效力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