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思维导图整理,汇总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知识,大家可以学起来哦。
编辑于2023-04-12 09:49:28 黑龙江省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辨识
法律事实分为
行为
法律行为
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事实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结果由法律直接规定
例如:著作、侵权
事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按几方当事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
例如:
委托代理的撤销
债务的免除
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
例如:
合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
结婚等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例如:决议
按有偿无偿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
例如: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当事人承担一定给付代价的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给付义务
例如:
赠与合同
无偿委托合同等
按要式不要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
例如:
票据行为(以一定的格式为必要)
融资租赁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必要)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
按主从
主法律行为
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借款合同
从法律行为
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担保合同
效力
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则不成立
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
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负担行为
合同行为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方式
明示
口头
书面
合同书
数据电文(电报、电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qq,微信
默示
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
以消极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意思表示的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主义)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相对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另有约定的
按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如:
遗嘱行为
抛弃动产行为等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即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事到达相对人
撤回后,意思表示未曾生效,而非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无效
导致无效的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
效力
自始无效
一经作出就是无效的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可以发生其他法律后果。
可撤销
导致可撤销的事由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一方没有做出对价,所以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时无效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放弃行使撤销权的
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撤销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干预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
行使主体
对于欺诈、胁迫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受损害方行使
行使方式
诉讼
仲裁
仅凭当事人通知,不能达到行使撤销权的效果
行使期限
重大误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90日内
欺诈
显失公平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1年
最长期限5年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相对人同意)、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效力待定
导致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主要事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熊孩子行为)
非纯获益,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仿的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果
成立时不生效,权利人追认后生效
权利人追认
追认的意思表示本身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生效后,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自始生效)
权利人拒绝追认
自成立时起无效(自始无效)
追认的实施
追认主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熊孩子行为)
法定代理人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追认期间
催告30日内
默示的推定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追认的行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概述
条件未必会满足
期限一定会到来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重要问题
不得附条件的行为
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如: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
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原则不得附条件
可作为法律行为条件的情况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否则应当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而非条件
仅指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不包括法律规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民事法律部行为不发生效力,(自始无效)
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条件成就的判断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代理制度
代理的基本理论
代理的基本结构
代理关系的主体
代理人
被代理人(本人)
第三人(相对人)
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权关系)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当然代理
父母与未成年人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袋里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发来吧行为关系)
性质上
可以代理的行为必须含有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租赁等
准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及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
意思表示为必要,适用代理制度
事实行为
例如:创作行为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例如:收拾房间
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不适用代理制度,但可以适用委托
适用范围上
部分法律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结婚等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代理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代理与委托
代理
必须含有意思表示
三方关系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委托
可以有意思表示也可以没有
只有双方关系
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代理与行纪
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有偿无偿均可
行纪
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
法律后果先有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
有偿
代理与传达
代理
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实施
传达
传达人只负责忠实的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不以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为条件
身份行为可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本特点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委托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受托人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授权的具体形式
书面
口头
其他方式
注意:职务授权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除外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
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的常见情况
狭义无权代理
类型
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追认
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相对人因此遭受损失的
善意相对人
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恶意相对人
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的前提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背)
产生与有代理权一样的效果
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债权人依然享有起诉权(债权人还能告)
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债务人须主动闹)
提出抗辩的主体
应由当事人自行提出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示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假装不知道)
提出抗辩的时机
一审期间提出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债权人不丧失实体权利(债务人还了不能要回去)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3年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
20年
特别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年
起算
起算条件
有请求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受到侵害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特殊类型债权的诉讼时效
附条件/附期限
条件成就/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履行期限的
清偿期届满之日
约定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不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算
否则,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
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时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时效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止(偶然事件)
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并在导致中止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提示: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该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停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续
在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
中断(主观因素)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债权人催账
权利人向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请求了)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并到达对方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并到达对方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的,依法或依约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法定媒体上刊登主张权利的公告
提示: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事情闹大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权利人向公检法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债务人认账
债务人直接同意履行债务
债务人变相承认
义务人请求分期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
义务人提供担保
义务人制定清偿计划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诉讼时效的中断时一个时间点
从该时间点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如果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一个程序
在相关程序终结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适用范围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与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与中断
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没有限制
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诉讼时间可以多次中断、多次重复计算、但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和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另做约定的,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请求权
不适用于:(物权三费排妨碍)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
期间性质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期限届满:
实体权利不消灭,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义务人不主张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则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请求权(如受遗赠权)
期间性质是不可变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
期限届满:
实体权利消灭
法院查知期限届满后,可以主动宣告相关潜力权利消灭
撤销权为例:
除斥期间内,撤销权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法院不得干预
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查知该情况 后可以主动宣告相关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