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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共四个章节,分别是何谓民法、权利、法津行为、权利的救济的内容,感兴趣一起来学习。
编辑于2023-04-14 13:43:41 上海民法
第一讲 何谓民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私法
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
但有些私人间的行为不由民法调整
二、民法的原理
私人自治(意思自治)
遗嘱自由
婚姻自由
合同自由
但是也有强制缔约和强制承诺的情况
诚实信用
与他人交往时需顾及、保护他人利益
违反后构成“权利的滥用”
两种类型
1.不是为保全自身利益而行使权利导致他人的利益受损
2.行使权利保全的利益与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显著失衡
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引发义务
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旅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违反可能承担责任(对他方造成了损失)
诚实信用型权利滥用
实质是“保护私权”
对权利人与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
公平原则
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
一个特别运用:“公平分担损失”
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都无过错的时候
如紧急避险
公序良俗
违反公序良俗也会构成权利的滥用
“北雁云漪”案
公序良俗型的权利滥用
“对私权的征用(收)
三、民法的法源
(一)法律、行政法规
私法
民法=一般私法
民法典(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则并不注重法典化和体系化,无论该规范是否属于狭义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成文的形式,被公法规定还是被私法规定,只要该规范属于民事法律规范,那就认定为实质民法的一部分。
特别私法
商法
消费者法
劳动法
知识产权法
竞争法
特别法优先
民法
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
强行法
如:租凭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任意法
如:出租人应当履行租凭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分类
总则编解释
物权编解释
担保制度解释
婚姻家庭编解释
继承编解释
(二)民事习惯
习惯不指生活习惯,而是指的民间风俗
处理民事纠纷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习惯
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任意性的习惯
如付小费等
强制性的习惯(习惯法)
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
如在没有正式结婚的时候要求退还彩礼
当任意性的法律与任意性的习惯不一致的时候,当事人可选择适用习惯
如买猪事件
根据任意法,交付货物时,风险随之转移
但是根据当地的习俗:交易后三天内因不吃食导致的死亡由卖家承担
一般法律优先于习惯
第二讲 权利
一、何谓私权
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的、旨在满足其利益的意思力
1、必须为了满足利益
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由造成权利的滥用
2、必须是法律赋予的
不属于法律赋予的的
经营权
生育权
权利受法律特别保护,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侵害”一般利益“也会引发法律责任
行为违背了法律
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
3、是法律赋予个人的
民法上的人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自然人
法人
活人才能成为权利主体
自然人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为止
死人虽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侵害死人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的行为仍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而死人没有”名誉权“,而是名誉受到侵害,所以是以家属(原告)的名义起诉的
胎儿有时候也可以作为某些权利的主体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若娩出时是死体,择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是一种意思力
二、私权的种类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就是如在一块地上建房屋,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有用益物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对物交换价值的分配
在不履行债务和事先约定好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
优先受偿
比如我向甲以800万的房子为担保,那最后我得从房子变现的800万中优先给甲
债权
定义: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合同关系
A与B订立了合同
按照合同为或不为
侵权行为
赔偿相关损失
无因管理
请求偿还相关费用
不当得利
返还不应得的利益
人格权
自然人人格权益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第一类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的
由于他人原因使人的生命中断的行为 ,构成对于生命权的侵犯
生命尊严体现在“同命同价”上
《人生损害赔偿解释》
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的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如打断一个残疾人的假肢,但是假肢已经成为他身体的一部分(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组装)
侵犯了身体权
与身体分离的部分(器官、体液、头发、牙齿等)一般不成立身体权,但是有例外
未经允许剪头发
将精子保存在医院但是被弄丢了
侵犯的是身体权而非所有权
因为精子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生育
身体权不代表自然人可以“买卖”自己的器官、细胞、组织
可捐献,不可买卖
非法剥夺/限制行动自由、非法搜身、性骚扰也构成侵害身体权
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的
不因他人的行为而构成器质性或精神性的疾病
器质性(生理健康)
精神性(心理健康)
精神痛苦≠心理健康受损
只有身心权益受损,极度痛苦
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
注:已经残疾的人——不侵害生命权也不侵害健康权
如打断一个残疾人的假肢,并不算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
第二类
姓名权
决定、变更自己姓名自由的权利,任何人无法干涉
前提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赵C改名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冒名顶替
未经他人同意而将别人的名字用于自己
盗用
违背他人意志,擅自使用他人名字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具有社会知名度的姓名(如艺名、笔名)以及名称等也可构成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的
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能被识别出来具体是谁的
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允许,肖像作品权利人(如摄影师)不得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作品权利人有作品的所有权,但是没有肖像权
不得丑化、污损、伪造等手段侵害肖像权
第三类
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犯名誉权
就是贬损了他人的社会评价
侮辱
言语
书面文字
行为举止
诽谤
故意或是过失的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
文字
言语
在虚构的文学作品中含沙射影
每一个人有的
荣誉权
荣誉权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的(荣誉)
不得侵犯荣誉权
不得非法剥夺
不得诋毁、贬损
没有记载的
请求记载
记载错误的
请求更正
隐私权
隐私: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隐私;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享有的
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
三、义务
对应权利的义务
若未履行义务,则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与债务
债权转化为请求权(为或不为)
物权以及不可侵犯的义务
没有对应权利的义务
不能够请求
Y有义务布施100万元于A村,但是A村的人没有与之对应的权利
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四、民事责任
责任的类型
第一类
停止侵害
侧重于持续的侵害行为
排除妨害
侧重于侵害结果
都旨在排除绝对权的持续干涉,以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
如污水厂污染了土地
停止排放
停止侵害
过滤毒水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发生之虞的侵害
预防妨害
妨害已经结束但是还是会发生(重复危险)
扔垃圾
妨害尚未发生但有发生之虞(首次危险)
看到危房,请求拆除
第二类
返还财产
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归还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
返还财产不限于“返还物的占有”
更正权力记载(如股份转让)
第三类
恢复原状
以非金钱的形式填补损失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害的
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
如:轿车蹭刮的例子
赔偿损失
特指以金钱来填补损失
财产损失的赔偿
受害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财产损失
(物权)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人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误工减少的费用
该增加的没有增加
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造成残疾的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现有财产的减少
按照侵害的损失或是侵权人因此得利赔偿
精神损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可以共存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既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精神损害
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生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第四类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往往是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目标
子主题
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责任仅用于侵权,不适用违约!
其他
修理、重做、更换
支付违约金
继续履行
责任的发生
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刑事责任
受害者“请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
多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
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人格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不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
详见权利的救济
因自愿而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
不承认民事责任
履行法定/约定的救助义务或先前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致人损害不适用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承担
意定免责
事先约定排除责任
事后免除责任
第四讲 法津行为
何谓法律行为
定义
何谓意思表示
债权意思表示和物权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成立
单方/多方/决议行为的成立
单方行为
即一个意思表示
子主题
子主题
多方行为
子主题
子主题
合同行为
共同行为
意思表示的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原则
非对话意思表示——到达主义
到达
相对人势力范围之内
生活工作的场所
数据电文的接收系统
替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人
惯常生活方式
惯常时间
到达亦不生效的情形
对话意思表示——了解注意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能公告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原则
意思表示的解释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被撤销意味着什么
1.权利变动受阻
无效的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责任
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原物返还
无权占有动产不动产的,可请求返还原物
非物权人请求返还
财产所生孳息也属于返还对象
牛生小牛
无法返还或无必要
折价补偿
市场价为基准
3.金钱赔偿责任
发生要件
一方因法律行为被撤销、无效等受有损失
现有财产的减少——不必要费用的支出
可增加的财产未增加——缔约机会丧失
一方对法律行为被撤销、无效等有过错
各有过错的,各自承担
损害赔偿请求权部分或全面的消失
谁有过错谁承担
撤销
撤销权的发生事由
重大误解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撤销的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
撤销的对象仅限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
误解
性质
买卖误解为赠与”茶叶“
当事人
校友会
数量
香烟数量
价格
自行车价格写错
标的物
作品名字写错
错误认识
即若果不发生这种错误认识就不会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非误解
动机错误不值得被救济
因为法效意思与表示是一致的
受欺诈
欺诈行为
相对人欺诈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撤销权
受胁迫
胁迫行为
胁迫撤销权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的弱势
被利用方因弱势做出意思表示
内容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
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
行为人向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不真实
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
违法和悖俗
违法行为无效
悖俗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法律行为危害了他人利益
相对人与行为人通谋
无行为能力
确定不生效力(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效力
代理
子主题
第三讲 权利的救济
自力救济
法定免责事由
正当防卫
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不一定是自身的利益,也可以是他人的利益
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不能第二天再去打他
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必须有“防卫意图”
不能挑逗对方伤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防卫过当
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性质手段来判断
实施防卫行为
超过必要限度“不必要”
造成额外损害
不苛求防卫人采取与不法侵害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造成的伤害大于方位保护的法益亦无不可
显著不成立=滥用防卫权(防卫不成立)
偷樱桃被枪杀——不认定为防卫行为
承担“适当责任”
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承担部分责任
紧急避险
条件
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不一定是自身的利益,也可以是他人的利益
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必要和恰当
避险保护的法益和避险造成的损害是否相当
攻击型避险更要求前者远大于后者
区别
正当防卫
防卫造成的损害大于方位保护的法益亦无不可
紧急避险
要求的是基本相当
自助行为
临时借助私力行使或保障权利的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 ,不利己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损害的
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财务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条件
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时间紧迫且无法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
即使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只要仍属于“时间紧迫无法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都可实施“自助行为”
不限于“扣留侵权人的财务”
如财物丢失的正常询问
不能超过救济权利的必要限度
必须合理
诉讼时效
什么是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2.诉讼时效的对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请求权”
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的)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提出抗辩权的法院不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请求权
第六十五号指导案例
其他依法不适用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
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
三年
大于三年
国际货物买卖(4年)
人寿保险受益人或被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5年)
小于三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两年)
条件
请求权发生
权利人知或应知请求权发生
权利人包括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
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知或应知向谁行使请求权
计算方法
正常
权利人应知可行使请求权开始计算
例外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开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算起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注意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仍未行使请求权的,法院不再保护
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
暂停计算
最后六个月内的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延长
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抗辩权的消灭
还钱时不管是答应还多少(部分),都等于是放弃了抗辩权
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无需权利人同意
关于“除斥期间”
期间是法定还是既有法定也有约定
期间有无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
期间届满后是权利消灭还是不能行使权利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计算
造成损害自交付起满十年丧失
是否需要当事人援用
请求权
是什么(弄清)
抗辩权
可阻止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阻止≠消灭债权物权人格权等权利
是否行使“抗辩权”是义务人的自由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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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物权
对于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
一物一权员原则
一个物质不能存在两个相冲突的物权
对任何人都有效(绝对权)
一旦拥有对某物的所有权,则对所有人有效,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债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
不具有排他性
甲对乙享有债权
丙对乙享有债权
甲和丙不能要求对方为或不为
只对特定的人有效(相对权)
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人无效
强硬
债权平等:我将800万的房子变现,按照比例进行还债
所有权是对所有物所有价值的任意支配
特别法优先;无特别法就适用一般法
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不限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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