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社工法规第八章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2023年教材最新版本,包括烈士褒扬法规政策(烈士评定、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法规政策
编辑于2023-04-23 15:22:21 北京市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 法规与政策
烈士褒扬 法规与政策
烈士评定
评定标准
公民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
对敌作战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执行反恐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因执行军事演习,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现役军人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评定机关
公民
申请主体:死者生前所在地工作单位、死者遗属、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调查核实主体: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审核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评定机关:(1)(2)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评定;(3)(4)(5)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军人
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证书发放
1、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举行颁授仪式; 3、持证人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有多个子女的,由长子女持证)、兄弟姐妹
烈士褒扬金和 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发放机关:领取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发放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
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其他范围: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定期抚恤金
条件:1、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烈士子女未满18,或已满18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或已满18但因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发放部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优待
医疗优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入伍优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优先批准服现役); 教育优待(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专、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按规定降分投档;公办学校就读的免学杂费并享受助学政策);就业优待;住房优待;供养优待
24项优待(新增)
享受范围:三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死亡军人遗属)
内容:217页~218页
烈士纪念设施的 保护和管理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
1、为在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2、为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修建的纪念设施; 3、为在中国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修建的纪念设施; 4、位于革命老区或少数民族地区,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要求
1、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2、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无关的活动; 3、禁止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4、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迁移国家级的,须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5、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善保护管理;
烈士荣誉保护
对侵害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烈士的近亲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军人抚恤优待 法规与政策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认定
抚恤: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金
优待: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优先、优惠待遇
抚恤优待对象认定
现役军人(服现役的军官、士兵、义务兵)
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因公、因战、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致残的
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
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
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同上
病故军人遗属:同上
现役军人遗属:
死亡抚恤具体规定
对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遗属
认定
烈士的认定(同第一节)
因公牺牲
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因意外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公、因战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执行任务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现役军人执行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病故的认定:1、现役军人除(3)(4)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 2、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待遇
烈士褒扬金:同第一节
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主体: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标准:1、烈士、因公牺牲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病故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增发:1、获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35%;2、获得军队军区级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增发25%;4、立二等功,增发15%;5、立三等功,增发5%
发放顺序及规则
发放顺序:1、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发放规则:
定期抚恤金
条件
同第一节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标准
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发放与终止
发放单位: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 终止前提:享受定期抚恤金遗属死亡的; 处理: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注销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残疾抚恤具体规定
对象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一至十级,均可享受抚恤; 因病致残,残疾等级一至六级,可享受抚恤
发放主体
退出现役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继续服役的,所在部队发放(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认定
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认定
残疾等级认定标准:依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因战、因公致残的1至4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残疾供养
1至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护理费标准: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因病,1至4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器械
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解决;退出现役的,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解决
优待具体内容 225页~228页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医疗优待、单位待遇、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 教育考录优待、住房优待、家属安置优待、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疗养优待、其他
依照、参照军人抚恤其他形式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按现役军人抚恤优待规定执行
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包括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他社会人员
光荣牌
称号:光荣之家
范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家庭、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时间:原则上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
退役士兵安置 法规政策
安置原则
以扶持就业为主,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义务兵: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 军官: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养老金、复员等方式安置; 军士:采取逐月领取养老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安置
移交和接收
报到: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落户: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 凭介绍信办理落户
档案移交、落户: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 发生与安置有关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安置主要方式
自主就业
对象: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内容:退役金(免征个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1年内费用政府承担); 土地承包(保留)、复学入学(2年内)、就业指导和服务、 税收优惠(行政管理费免费3年)
安排工作
对象: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役期间获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的、 烈士子女、因战致残(5-8级残疾)
内容: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工作安置;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上岗; 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裁员优先留用; 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上岗的,按平均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退休和供养
对象:中级以上士官(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公、因战致1-6级残疾)
内容:退休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规定享受; 被评为1-4级残疾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逐月领取退役金
大校以下军官 1、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2、担任军官满16年;3、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 3、服现役满20年;4、直接选拔招录、特招入伍军官晋升少校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退役的 1、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2、担任军士满16年;3、服现役满18年;4、晋升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保险关系的接续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的士兵
允许参保和补缴:未参保的允许参保。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关于补缴责任和要求: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安置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费率(安置地规定)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资基数(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费率(参保地规定)
参保和补缴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法规与政策
退休条件
1、现役干部男年满55,女年满50周岁: 2、因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待遇
政治待遇
平时: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庆祝纪念活动,参加社会活动,授予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担任荣誉职务等。 逝世后: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骨灰盒可覆盖军旗。
生活待遇
军队退休干部
军队离休干部
住房待遇
采取统建、分建、购买、自建(农村安置)等多种方式解决
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程序
军级政治机关(将档案材料)转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则
基本政治待遇不便,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管理内容:1、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2、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体干部落实优抚待遇;3、协调做好军体工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展,建立健康咨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4、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于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5、开展经常性走访,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6、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