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法-用益物权2023
物权法-用益物权2023的思维导图,汇总了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知识,大家可用于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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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substantive procedures
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物权法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定义: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登记生效,但登记机构应登记造册,确认权利
流转:
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生效。登记机构应当发放权属证书
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生效
(三)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居住权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
设立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五)地役权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获得、转让、消灭都必须办理登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
(3)创设取得可采取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等方式;移转取得则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
(一)无偿划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情形: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注意】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有偿出让
(1)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提示】以公开竞价方式优先,协议方式是在没有公开竞价条件下的采用。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过渡性细则: ①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②不收取费用。 ③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提示】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②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③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移转取得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①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②房屋已经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③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地款结清取证书; 期房完工百二五; 现房建成持房本; 单独卖地生变熟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让与禁止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5)权属有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