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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的思维导图,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是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节渠道。
编辑于2023-04-25 19:54:09 辽宁教育法律法规
概述
教育法律纵向层次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节渠道
教育申诉范围
教师
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不符
②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
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权利的
学生申诉范围
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②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群
③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
④对学校或教师的评价不服
教育申诉的受理机关
教师申诉
①被申诉人是学校或其他交易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②被申诉人是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
学生申诉
所在的学校或教育机构
教育申诉程序
提出→受理→处理(3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宪法(第一部)
1975宪法
1978宪法
1982(现行宪法)
2018年现行宪法完成5次修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
修订: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 2/3以上通过
基本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
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体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选举制度
地方自治制度
文化制度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基本社会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卫生室
劳动保障制度
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计划生育制度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
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的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的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 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 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 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 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员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 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 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