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育法
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 他一切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膜法基本法、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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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简介
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0.18)
法律地位: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 他一切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膜法基本法、最高法律效力)
主要内容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受教育者
教育与社会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法律责任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第三条 教育性质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五条 教育方针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
地方人民政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监督(十五、十六条)
五、教育基本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学位制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设立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是否盈利
公办学校、捐赠资产举办的学校不可盈利
办学条件
人、物、钱、 制度
校长
中国国籍、国内定居
法人
学校:批准之日
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之日
校办产业
态度:国家支持
前提:不影响正常的教学
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盈亏自负)
权利
义务
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员工制度
教育职员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实验员、资料员、教学科研人员
学生申诉起诉权
对学校处分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诉讼。
“认为”学校教师侵权的,可以申诉,可以诉讼。
申诉机构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诉讼机构是人民法院。
学校与社会
教育资金投入
经费使用:在财政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税收:税务机构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原则: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
教育经费
1、不按预算划拨教育经费——同级人民政府限期划拨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上级机关令归还,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学秩序、教育财产
1、斗殴、滋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教育财产——治安处罚;刑事责任。
2、侵占教育财产——民事责任
教学设施
明知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收费
收取教育机构费用问题 收取受教育者费用问题
责令退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非法举办——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招生(徇私舞弊招生)——退回学生,退还费用;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1—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行为问题
采取措施制止,终止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1-3年;治安处罚;刑事责任。
考生行为问题(组织或个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5-15日拘留;犯罪的,刑事 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位学历问题
违法颁发证书——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有违法所得,没收;情节严重,停止招生资格1-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制造、销售、颁发假冒证书——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撤销证书
购买、使用假冒证书——治安管理处罚
侵权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