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立法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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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
概述
一、立法机关及修订时间
1986年4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性质与地位
1.教育单行法
2.是基础教育中的一部分
3.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强化“义务教育”重中之重
4.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
三、基本结构、内容
8章,63条
总则(第1章),分则(第2-7章),附则(第8章)
四、总则
(一)立法目的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提高全民族素质
(二)制度概说
九年制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免学杂费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 国家统一实施的教育,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经费保障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三)实施目标
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培养“四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四)适用对象
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政府、家长、学校、社会的义务
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保障权利
家长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
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
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保障措施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保障农村、民族地区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七)管理体制
(八)督导制度
向社会公布
(九)问责制度
责任承担方式:引咎辞职
责任主体: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责任情形
(十)奖惩制度
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分则
(一)学生
1.入学年龄: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七周岁
2.延缓或休学: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免试就近入学
4.非户籍所在地入学
5.保障军人子女入学(本行政区划内)
6.保障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督促入学
7.社会的义务
禁止招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经批准招收文艺、体育等训练的组织,应当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校
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 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 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予以保障
学校均衡发展信息,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均衡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缩小办学条件差距。
学校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
班级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班级
校园安全
禁止违法获利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费
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方式谋利
校长负责制
符合任职条件
依法聘任
不得开除
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三)教师
1.教师行为
平等对待,关注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发展。严禁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2.取得教师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职务制度。
3.教师待遇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享有补助津贴。
4.教师培养及支教工作
依法认定,计入工龄
(四)教育教学
教育目标
德育为先
课外活动
教科书
编写、审定、定价、使用
(五)教育经费
主体: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措施
纳入财政预算
及时足额拨付
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家庭经济困难的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标准学生人均公用费用标准,特殊义务教育高于普通学校。
预算
纳入财政预算,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均衡安排经费(农村薄弱学校倾斜)
专项资金:农村、民族地区
来源:财政、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义务教育基金。
使用:严格按预算使用,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承担
由国务院和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情形
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
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责任承担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退还费用
六、附则
不收杂费(国务院规定)
民办学校
实行时间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