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7.1法律体系_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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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1.1.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它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体系”词指由若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零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整个法律体系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 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在法学理论中,同法律体系较为相近的还有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法系等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有必要对它们加以区分。
2.1. (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只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这是两个不同但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其区别在于: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法学体系),一个属规范体系(法律体系),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大得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国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不同国家的法学体系可能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此外,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能出现多个不同的法学体系,因为其毕竟属于思想认识范畴。 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之间又有密切的联系: 第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也称应用法学) 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学体系也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 第二,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出现和扩充,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比如,行政法的产生和出现便促成了行政法学的产生;行政诉讼法的产生促成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出现,等等。 第三,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其二,法学中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布局(因为法律体系也是人类认识的结果,渗透着浓厚的主观内容),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这也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学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第二,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所依据的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一一法律部门的标准。第三,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讲到立法体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的不同的外部形式的组合;而讲到法律体系,人们想到的则是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法的不同调整关系内容的组合。 (4)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 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指的则是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包括现行法律,而且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