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法考民法(孟献贵)-合同编
根据2023年讲义最新整理,补充更新了今年最新司法解释。 建议配合竹马法考或者B站方圆众合的视频课程学习
编辑于2023-04-28 09:00:59 四川省2022法考民法(孟献贵)-合同编
合同通则
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
财产
学理分类
单务/双务
是否相互给付义务
单:赠与、担保、借用
单务无偿合同有任意撤销权
例外:公益、公证、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道德义务性质:直系血亲、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报救命之恩的赠与
有偿/无偿
是否存在对价
三个纯粹无偿:赠与、保证、借用----纯粹无偿实际上就是单务合同
三个可有可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诺成/实践
诺成性合同(意思表示合意成立)
实践性合同(以交付完成为成立)
只有四个:定金、自然人间的借贷、保管、借用合同
有名/无名
是否有特定名称、规则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类推适用)
要/不要式
要/不要特定(书面)形式
要式: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买卖合同经常不要式
本约/预约
预约:是手段,约定将来订立(意向书)
本约:是目的,履行预约合同,确定细节
如不履行预约,可追究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可强制执行本约
束己/涉他
束己: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
(二房东转租违约,只能解除自己和二房东租房合同)
涉他: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由他人履行
只能和相对人主张(二道贩子且站在购买方的角度)P35,60,注意与指示交付区别
指示交付转让物权,物在谁手追谁责
他人履行转让债权,谁不履行追谁责
向他人履行
不真正利他(第三人无独立真正请求权)
如:买花送TA
真正利他(第三人有请求权)
如:买花送TA,且TA有权追责
射幸/确定
射幸:机会性(保险、彩票)
一时/继续
如:水电气、租赁、借用、保管、仓储、雇佣、劳动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原理
签约前后,过错归责,赔偿订约费用、订约机会损失
类型
合同未成立
假订恶磋
故意隐瞒、欺诈
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为了套取对方秘密假意加盟)
合同成立
被撤销-自始无效(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
判无效-自始无效(强公主意恶)
恶意不办批准、登记手续,合同需批准生效,导致合同无法生效的
合同订立
要约邀请
本质上是广告,勾引,内容不具体确定
要约
意思表示
意思(内部)
目的意思
【内容具体确定,三要素:当事人、标的、数量】
效果意思
受法律约束,不是戏谑行为
表示(外部)
1、明示,2、默示(如无人超时购物),3、沉默(一般不产生法律约束)
特殊情况:沉默在形成权有几种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
撤销
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看情况(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由的不可撤销)
失效
被拒绝,被撤销,期满不答,变实质
生效
到达即刻生效
生效前可撤回,生效后在对方做出承诺前可撤销
不得撤销的情形;定期限,有明示(自己承诺不可撤销),有理由(长期交易习惯)
承诺
回复要约
承诺迟延
迟发迟到
旧要约失效,按新要约处理
承诺迟到
未迟发,但迟到
除非及时通知,超时无效
订立时间地点
后签章时的时间地点
合同内容
三要素
当事人、标的、数量
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
格式合同
三要素: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提供方义务
提示+说明
如果未说明,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无效条款
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
排除对方的合法权力(如:不准起诉、仲裁)
条款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对有歧义的额格式条款,应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做不利的解释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高效兼顾公平
合同履行补充规则
先协商,再根据条款和交易习惯
地点不明确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动产,需上门取货
给付价款,需送钱上门
期限不明确
随时,但要留有必须的时间
电子合同(新增没考过)
网上销售商品,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签收时视为已履行
网上提供服务,凭证中载明的时间/实际服务提供时间作为履行时间。
电子书,进入+检索+识别(发到邮箱,可以查到,可以看内容)
第三人代为履行
产生原因:有共同利益 (如:连环买卖,二道贩子请买方付钱,想买只有付钱)
构成要件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债权人明确拒绝/无能力/无实际行为履行的
如:次承租人交租,子债母偿,第三人为购房代为履行抵押主债务
例外
依据合同性质:表演合同不能
依据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必须总承包人亲自完成
依据合同约定:承揽,委托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
双务合同抗辩权
没有约定履行顺序:视为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
主体法定:先履行一方才能行使
证据法定:由确切证据可证明对方存在三种情形的
情形法定:经营恶化、信誉问题、逃避债务的
通知:通知后履行一方原因,并中止履行
处理法定:后履行一方如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的,视为以行为表示拒绝履行,而中止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保全(必考)
典型担保
狭义债的担保(事前预防)
1、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2、人的担保 3、金钱保(定金)
人的担保
一般保证人(未约定的为一般保证人)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丧失对主债务人追偿权
放弃先诉抗辩权,不丧失对主债务人追偿权
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起算
连带保证人
保证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
合同保全(事后救济)
债权人代位权
构成要件:1、主次债合法到期, 2、怠于行权(未起诉/仲裁), 3、因果(导致债权无法实现),4、非专属性债权(救命钱)
只能诉讼
以甲名义起诉,直接起诉丙,欠甲钱的乙可追加为第三人,金额是乙欠甲的钱。如胜诉诉讼费由丙出
可追加第三人而不是共同被告
被告辩护理由:4要件不符,诉讼时效
诉讼权时效:代位权一箭双雕
例外:代位权可以提前行使:主债务未到期,次债务即将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撤销权
构成要件:1、合法到期 2、有诈害债权恶意 3、有诈害债权行为 4、因果关系(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只能诉讼
以甲名义起诉,直接起诉乙,可追加第三人,撤销乙与其合同,恢复原状
8种诈害债权
放弃债权和担保(3种)
放弃已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
放弃继承权不算,因继承权有人身权利属性
串通延长且知道(2种)
恶意串通抵押使债权人受损,恶意延长将到期债权拖时间
无理转让要撤销(3种)
不合理低转(低于市价70%),不合理高价转(30%)
无偿转让:即使债务人捐给公益,债权人也可撤销。但债务人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非典型担保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让与担保协议;保理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主体
债权转让
内外有别加通知
内:转让合同成立、有效、生效
外:通知才产生外部约束力(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通知才可以)
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做出,不可撤销(受让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再次转让的,不经性新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应该向再次转让的最新债权人履行
担保转让从属性
主债权转让,担保也从属转让,担保合同未变更不影响新债权人获得担保权
诉讼时效
通知到达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
已过诉讼时效的,原债权人有违约责任,债务人有抗辩权对抗新债权人
抵销权
转让债务已到期,互欠债务未到期,不可主张抵销权
转让债务已到期,互欠债务已到期,可主张抵销权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内外有别加同意
外部需征得债权人和担保人同意
书面、口头、行为同意都算,沉默视为不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内外有别加通知
签协议对债务加入,跟第三人代为履行(直接还钱)不同
本质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了部分债务
不会导致全部债务转移,第三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不当得利
概况承受(法定债务转移)
合并
吸收合并A+B=B
债务人A--->B
新设合并A+B=C
债务人A--->C
分立
派生分立A=A+B
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设分立A=B+C
B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机关法人撤销
新机关承担
继承
限定范围父债子还
买卖与租赁
先租后卖
买卖不破租赁,债权债务概况承受(租金给新房东,租期届满才能请求返还房屋)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为求偿权
第三人欠被保险人的债务,转移给保险人概况承受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排序
代物清偿
未交付可反悔,已交付才算履行债务
还款届期无力清偿后才可以(合法有效),不同于流押留置条款(无效)。
清偿抵充
有约从约,无约(债务人)指定
无约定且未指定的:已到期>无担保>负担重>到期先后>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
清偿顺序: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
合同解除
解除的前置条件:尚未履行完毕,合同合法有效
违约达到何种程度才可解除:根本目的无法达到
双方解除(协议解除/事后)
双方当事人新真实意思表示,无违约责任
单/双方解除
约定解除(立合同前/事前)
单方按照事前约定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如:地震/新冠肺炎/国家政策改变
双方可解除,不能追违约
预期违约,履行期间届满前,明示或行为表明不可能按期履行
非违约方单方可解除,追违约
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非违约方单方可解除,追违约
未履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导致根本违约)
非违约方单方可解除,追违约
欺诈(虚假承诺违约)竞合则一选择救济
非违约方单方可解除,追违约(简单形成权)
也可诉讼撤销,撤销后合同无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形成诉权除斥期间1年)
特殊法定解除(任意解除权)造成损害,仍应赔偿
单方任意解除权
定期保管合同:被保管物所有人有单方解除权
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双方有任意解除权
定期肖像合同:肖像权的所有人有单方解除权
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双方有任意解除权
服务购买方享有
约定期限的保管合同、承揽、货运、旅游
双方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合同
未约定期限的租赁/物业/合伙/委托/行纪/保管/肖像许可使用
赠与合同(不是解除权,是任意撤销权)
赠与方有单方任意撤!销!权!
公益、公证、道德义务类的除外
例外:违约方可解除合同
合同僵局:违约方非恶意,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守约方违背诚信
如:守约方是钉子户,违约方为了盘活资产重新开业,可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和效力
行权期限
1年除斥期: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算
行权方式
单方解除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解除
相对人有异议权(确认之诉,非考点)1年除斥期间
单方未通知直接或诉或裁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不影响合同效力,违约/担保责任,对比:撤销后合同无效
已履行的部分
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解除的,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解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仍应当担保,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抵消
法定抵消:互负债务、同类、到期(提抵消一方的债权已到期)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可做主动债权提抵消,但可做被动债权被抵消
意定抵消:互负债务,不一定同类,协商一致可抵消
提存
清偿提存
债权效力的提存,债权人不接收,可公证提存并通知视为已交付
除斥期:5年内不领取归国家
担保提存
物权效力的提存,房屋抵押期间卖房子前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担保提存
免除
修正的单方行为
合理期间内被免除方明确表示反对的无效
如:结婚后,婚前债务单方同意可免除(不是混同)
混同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1、债权人和债务人继承关系,2、A公司兼并B公司(债务人)
违约责任
基本原理
双方违约,与有过失
相对性(需有约可违)
请求权竞合,选择其一(违约/侵权)
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合同
违约行为
履行期限届满前
明示或以行为暗示将违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届满后
迟延履行
迟延给付
守约方有法定的催告义务,仍未履行的,可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迟延受领
守约方可将标的物提存
不适当履行
瑕疵履行
瑕疵给付
数量:多了不算少了算,多了可适当补偿
质量
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加害给付
违约+侵权
部分履行
不履行
客观上不能履行:标的物灭失或继续履行违法
主观上不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劳务之债),履行费用过高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例外:法定免责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赠与、委托合同
无偿的保管/仓储/客运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追究违约责任五种形式
继续履行。例外情况,否则应继续履行
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如:特定之债标的物,毁损灭失/一物数卖,已发生物权变动
不适用强制履行
如:劳务之债,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可追责
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内部要求履行,太难不会考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减价、退货、重做、更换
损害赔偿金
填平规则: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
可预见规则:如电脑损坏导致书稿数据丢失产生的违约金,属于不可预见赔偿
减损规则:如房东已给房客维修费,但房客未及时维修(履行减损义务)导致损失
违约金
当事人可约定,约定后可被法律调整
如:超过实际损失1.3倍的,过分高可被法律调整
定金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20%
实践性合同,自交付定金后成立
结定金违约的不得返还,收定金违约的双倍返还
虽然没有“定金”字样,但是有定金法则内容的也视为定金合同
违约导致定金和违约金竞合的,则一选择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基本原理
属于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仅影响合同履行,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义务
出卖人
主给付义务(转移标的物即转移方向)
从给付义务(如配套设施、单证资料)
如违反
构成违约
原则上不可解除,除非根本违约
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
不构成重大误解
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附随义务
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回收义务
基于绿色环保原则,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的回收
买收人
拒绝接受多交付的,应通知和妥善保管义务(保管费卖方付)
接受多交付的,按照约定价格付款
风险负担
成立要件:主观:双方均无过错,客观:标的物损毁灭失
原则上有约从约
例外
交付主义(谁占有谁承担)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如:占有改定,房屋交付钥匙但未过户,先借后买
所有权主义
根本违约在先者承担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
主给付义务交付风险转移到买受方,从给付义务不影响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已发货的货物转给新买方)合同成立时生效,由买受人承担
原因:在途货物是有保险的,不能确定货物安全状态
另有约定除外
代办托运
未约定履行地点的动产,需上门取货
委托卖方代办货运风险由买方承担
与在途货物类似
试用合同
原理:买方强势,虽然被买方占有,但双方没有明确交付意思,风险也由卖方担
孳息归属:有约从约,无约交付主义
特种买卖合同
试用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形成权-选择权
试用期满不做意思表示视为购买
试用期以实际行为(转卖、抵押、质押)做意思表示视为购买
次级买受人继受取得所有权
试用期内视为仅占有而未交付(因为卖方主观意思待定)风险由卖方承担
原理:买方强势,虽然被买方占有,但双方没有明确交付意思,风险也由卖方担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含义: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特殊:此处动产所有权转移不依交付
取回权:不能支付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有取回权
回赎权:合理回赎期限内,买方可赎回
过赎回期后,卖方可出卖标的物,买方需多退少补
分期付款
含义:至少分三次支付
卖方权利
买方已支付到期价款不足80%,催告后不按期支付的
择一选择
变更权
卖方可要求买方一次付清,所有分期加速到期
解除权
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买方有权请求卖方返还已支付价款本息
即互相返还不当得利
动产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
付款不足75%的取回权、变更权、解除权可以三选一
付款不足80%的变更权、解除权可以二选一
付款超过80%的,没有特殊权利,只能追究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
产权欺诈
受欺诈方可请求不超过1倍赔偿
一物数卖
不动产的一物数卖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依登记
不动产风险转移依交付
追求违约三要件:有效合同,违约行为,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
动产的一物数卖
履行顺序
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先交付的>先转移登记手续的>先合同成立的
普通动产(机械设备、手表、自行车)
先交付的>先付款的>先合同成立的
供水电气热合同
供电合同
特征:强制缔约,没有正当理由,不可拒绝和解除合同
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履行地点:有约按约,无约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解出为履行地点
供电人义务
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安全供电,造成损失应赔偿
未事先通知断电,造成损失应赔偿
自然灾害断电,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失应赔偿
赠与合同
含义:赠与人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是单务、无偿的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例外1:有条件的赠与;例外2:故意不告知、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赔
任意撤销权
赠与财产物权转移前(交付/登记),赠与人可不受约束的撤销
例外:公证、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道德义务如:直系血亲、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报救命之恩之间
法定撤销权
赠与财产物权转移后(除斥期届满前),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严重(重伤或死亡)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执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行权
行使撤销权,自始无效,受赠人应返还
不行使,有效
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6个月
赠与人本人 :1年
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
只能终止正在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已履行的不退
借款合同
分类
商业借贷: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的
民间借贷
企业与企业之间(诺成、有偿)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诺成、有偿)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实践性合同,可有偿可无偿)
基本原理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义务: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实践性合同,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LPR的4倍
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未约定利息不影响逾期利息
让与担保
主客观重点:2023年新教材P338
本质是为借款设立物的担保,所有权转移无效,担保权有效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基本原理
含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用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担保
性质:单务(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无偿(不得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对价)、从合同
但是在接受债务人委托时,可有偿可无偿
保证人的限制
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公益非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四类
1、单独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有保证条款,第三人签字;3主合同无保证条款,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 4、第三人单方书面形式做出保证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责任承担有顺序)
有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者如: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客观)履行债务的,本人承担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有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执行不能前,有权拒绝承保)
丧失
本质上是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或保证人自己放弃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丧失对主债务人追偿权
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没顺序)
可任意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债务到期不(主观)履行债务,本人即承担
无先诉抗辩权,可单独起诉债务/保证人,也可共同起诉,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范围
有约从约
无约保证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从属性
数额变化
主债权增加了,加重了保证人责任的,须保证人书面同意
减少保证人责任的,无须保证人书面同意
期限变化
增加保证期限的,须保证人书面同意,减少不须
延长主债务期限覆盖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免责
主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仅需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
例外: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主债务转让
免责的债务转让
双重同意且有顺序:需要先主债权人同意,再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不同意的,主债务不转让,保证也不变,按照原合同履行
债权人同意,保证人未书面同意的,转多少,保证免多少。
并存的债务转让
有利无弊,通知即可
保证期间
可约定,可法定,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约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约定
法定的保证期间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6个月
早于主债务诉讼时效起点的,视为没约定
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确
起算
一般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很少考)
一般保证
未在保证期间起诉仲裁的,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
连带保证
未在保证期间主张的,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很少考)
保证人权利
追偿权
保证人履行部分或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法定代位权
追偿权成立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
抗辩权、抵消权、撤销权
放弃先诉抗辩权,不丧失对主债务人追偿权
主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履行担保责任的,丧失对主债务人追偿权
共同担保,P363
分类
外部(债务人与保证人)一般保证
内部(保证人之间)按份共同
内部(保证人之间)连带共同
外部(债务人与保证人)连带保证
内部(保证人之间)按份共同
内部(保证人之间)连带共同
起诉时
有一般保证人
不能单独先起诉一般保证人
执行时
看债务人是否提供物保
有的话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追偿时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
互相不知对方存在,无追偿权
互相知道对方存在
按份共同担保,无追产权
连带共同担保,有追偿权
原则:有顺序,先追债务人,债务人还不了的部分,后追其他共同担保人(均摊)
例外:无顺序(连带共同担保人之间单独约定互相追查及分担份额)
反担保
租赁合同
6个月以上的应当书面合同,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应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登记,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风险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维修义务
有约从约,无约出租人维修,承租人过错导致的自行维修
禁止不经同意添附
承租人不经同意添附(装饰装修)的,不能得到补偿、且需恢复原状
禁止不经报批扩建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的(不经报批)扩建,损失平摊
承租人私自(不经报批)扩建的,自己承担
禁止不经同意转租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构成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出租人可解除本租合同,不可解除转租合同
解除后可要求返还原物,继续占有可追究占有使用费
合法转租
经同意转租,本租(出租人和承租人),转租(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人代为履行抗辩权(次承租人代为交租,避免本租合同被解除)
出租人不能追究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可追侵权
出租人不能追究承租人侵权责任,可追究违约责任
及时交租金
通告宽限合理期限后,可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权
出租人房子被查封,可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
例外:先押(且登记)后租,先查封后租
优先购买权
共同所有人>次承租人>主承租人>其他
通知15日出租人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卖的构成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出租人有权处分,不知情第三人继受取得
优先续租权
同等条件,承租人优先续租
无效租赁合同
违法违章建筑
租赁合同无效,不能请求租金,只能请求不当得利(占有使用费)
一房数租的排序
合法占有的>备案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
跟特殊动产(需登记的,如交通工具)一样
不定期租赁合同
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租赁期满后继续租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解除权需提前通知,给必要的宽限期
融资租赁合同
实质上是售后回租
做题技巧:必须有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只能回租,要有实体标的物
典型的发生在三方之间(出卖人和承租人非同一个)
使用方B买不起,找融资租赁公司A向厂家C买,出租给自己使用
B与A是融资性+租赁关系
卖方C直接交付给B
质保期有质量瑕疵B直接追究卖方C违约责任
使用中出现故障、造成侵权,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B自行承担
租期届满后
没约定的归A所有
有约定的,B支付给A剩余残值后,归B所有
非典型的发生在两方之间(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个)
使用方B想融资,找融资租赁公司A借钱,出卖标的物后回租给自己使用
与让与担保的区别,让与担保是售后回购,这里是售后回租(占有改定完成交付)
违约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表格
效力
虚构租赁物的,是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做融资
赊销交易交由保理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记账、催收)
理解实质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债权转让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债权质押担保
现有的即将有的债权质押,(中国人民银行)登记生效
要素:1、借款合同 2、质押合同 3、质押登记
对内:登记成立债权质押
对外:通知第三人生效,第三人应当向质押债权人履行
有约定连带追索权的,保理人可同时向债权债务人追索
未约定连带追索权的,保理人先追索债务,再追债权人
一债多保理
先登记>先通知>同时登记或通知的按比例
分类
国际保理
银行保理
商事保理
承揽合同
提供劳务的民事合同,如:定制、修理、加工、复制、检测
主要工作必须承揽人完成,不可外包
如外包造成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
辅助工作可外包,有瑕疵需承担违约责任
定做方有任意解除权
需赔偿承揽方已产生的必要费用
留置权,不支付报酬时有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施工商事合同
要式,需书面形式,有资质限制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禁止支解分包,即不能将一个建设工程支解分发给几个承包人,只能给一个总承包人
主体工程总承包人必须亲自施工
非主体工程经过同意,可以转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且需发包人同意
再次转分包无效,只能总承包人转分包一次
无资质,即无效
无资质挂靠有资质的无效,承担连带责任
竣工前取得资质的不算无效
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阴阳合同
中标备案的阳合同有效
阴合同变实质(合同价款、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无效
建设工程效力许可证未取得无效
起诉前取得许可证的除外,发包人恶意不办理手续导致未取证除外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的
按实际履行合同价款折价补偿,实际履行价款难以确定的,按最后一份施工合同补偿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质量不合格的
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不合格,只能重建,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
垫资
性质
有约从约
无约按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欠款利息
有约从约
无约按LPR
利息
有约从约,不得超过LPR
无约视为无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约定不明的,按交付>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按起诉日
诉讼地位
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把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发包人反诉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合并审理
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发包人,应当受理
应当追加总承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应当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容、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债权,提起代位权之诉,应支持
法定优先受偿权(债>物)
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
此处债权 >物权: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的抵押、质押
未竣工的合格工程可折价优先受偿,约定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条款无效
行权除斥期:
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
总结其他: 债权>物权:买卖(导致的物权变动)不破租赁(债权)
总结其他: 债权>物权:预售合同(债权)且登记,不得转移物权
运输合同
强制缔约理论
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客运合同
出具客票时成立
客运承运人免责事由
不能免责(无过错也要担责)
人身伤害:旅客(包括免票婴儿)
财产损失:车上抢劫,托运货物受损
无过错免责(有过错担责)
人身伤害: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损害,且尽力救助可免责
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财产损失:随身物品损毁的
货运合同
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托运人可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收货人
但需赔偿损失
承运人权利义务
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合理损耗、他人过错除外
不付运费-留置权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
侵害他人技术
甲非法获取技术 卖给乙
乙不知,合同无效, 可继续使用,需付费,需保密,甲承担责任
乙知情,合同无效,不可继续使用,需赔偿,需保密,各承担责任
禁止非法垄断技术(条款无效)
如:限制在原有技术基础上改进,限制获取其他类似技术,限制合理用技术(搭售)
技术开发合同(要式)
委托开发
专利申请权:有约从约,无约归创作者
委托人可依法实施专利,并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
合作开发
专利申请权:共有,一票否决制度
共有人可放弃专利申请权,放弃后其他人可申请,放弃后共有人仍可免费实施专利
共有人转让专利,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收益权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独占许可给第三人:1个人(仅第三人)
排他许可给第三人:2个人(包括我方)
未经其他共有技术人同意或追认的无效
普通许可给第三人/自己使用:未经其他共有技术人同意或追认的有效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要式)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有效期,只在专利权存续期内有效
技术咨询合同
责任承担:委托人自己承担
受托人完成的成果归受托人
技术服务合同
仅包括技术服务,不包含承揽和建设施工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可有偿,可无偿,实践合同)
有偿:无过错不能免责
商场、餐厅、旅馆的无偿保管法定拟制---视为有偿
无偿:无重大过错免责
未约定保管费视为无偿
任意解除权
没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
约定保管期限明确的,寄存人单方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人权利义务
留置权,妥善保管,亲自保管,保管孳息归还给寄存人
仓储VS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商事、有偿、 诺成性合同、过错归责
无存储期间双方任意解除,有存储期间不可
保管合同:民事、有/无偿、实践性合同、过错归责
无保管期间双方任意解除,有保管期间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
委托合同(民事)
有偿:过错归责,无过错免责
无偿:无重大过错免责
任意解除权
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造成损失需赔偿
意定代理
直接代理
不存在选择权,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间接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
不存在选择权,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隐名间接代理
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其一起诉
中介合同
中介不是直接当事人,不能代替委托方签订合同
对跳单:请求支付中介费
多卖价格:未约定的归委托方
多卖报酬:一般按约定比例提成
产生费用:未约定的自己承担
行纪合同(商事)
有偿:过错归责,无过错免责
商行是直接当事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类似于间接代理,但违约责任:商行承担,不同于隐名间接代理披露后有选择权
多卖价格:未约定的归委托方
多卖报酬:未约定的无更多报酬
产生费用:未约定的商行自己承担
物业合同
人: 业主---(开发商/业主大会)---物业公司
相对人是业主和物业公司
事:物业服务:保洁、保安、维修
主要服务事项需要受托方亲自完成,如:保安部分外包是可以的
定期报告
后合同义务:退出前,新物业进来前,超期服役
物业服务人公开做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承诺,也作为物业合同有效部分
费:不可拒交物业费,不停止断水电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任意解除权:业主方提前60天通知,物业费提前90天通知
无约定期限随时解除(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伙合同
类似合伙企业,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共同经营
执行合伙人间有异议权,其他合伙人间有监督权和表决权
共享收益
1约,2(协)商,3实缴,实在不行平均分
共担风险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非职务行为,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不定期合伙
对合伙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随时解除,随时分割
定期合伙,期限届满才可分割合伙财产
旅游合同
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有权转让给他人
旅游公司转包的,造成损害要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旅客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追究旅游公司违约的,法院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