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编辑于2023-05-01 22:31:47 湖北省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点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当事人:付款方、收款方
中介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特点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实施细则
4.支付结算司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票据,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并不是结算凭证无效)
特点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实行管理办法》
《票据法》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诚实履约,所属支配,银行不垫付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办理要求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填写(结算凭证,票据)要求
正确;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元为止,元后应写整
角为止,可以不写整
分为止,不写整
阿拉伯小写数字金额
前面必须都加“¥”
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书写要求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现金管理
现金使用的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三到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3-5
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按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5-15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有困难开户银行定时间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
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各单位应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定期轮岗换岗
严格进行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涉及三种人)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人员负责处理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四个流程)
支付申请
支付审批
支付复核
办理支付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服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按主体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按开户地分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自由选择银行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守法合规原则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实行备案制与核准制的账户
实行备案制的账户(先开户后备案)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
企业是指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实行核准制的账户(先核准后开户)更难
开户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有关材料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基本流程
3.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字开立之日即可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
4.申请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细节
1.填写开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申请开户( 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开户证明文件)
5.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6.预留签章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I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存款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自然人应投资、消费、结算、等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每笔超过500000元的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付款依据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奖励证明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和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债券或款项转让协议
借款合同
保险公司的证明
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存款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户要求
开立程序
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只能缴存现金不能支取现金。
没有数量限制,但是存款人要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开户要求
开立程序
临时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
1. 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影组等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
3.注册验资、增资
4.境外(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验资只收不复
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帐户拨入款向外支付不收,其现金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开户地址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概念
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阴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票据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再见票时或指定的时间想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
按照范围分类
广义、狭义 (汇、本、支票)
支票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按照付款时间分类
即期票据
远期票据
接受款人记载方式分类
记名票据
不记名票据
票据的功能与特征
特征
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2.票据是授权证券,这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丢了就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应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内容和书面记载变更其责任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功能
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
信用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行为
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权
票据追索权
第二顺序权
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法定费用的权利
收款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背书人
票据签章
签章当事人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的票据无效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承兑时,承兑人签章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保证时,保证人签章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时,持票人签章
签章情形总结
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单位公章
签名并盖章
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
签名或盖章
票据、预留银行签章
银行、单位
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
签名或盖章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出票人签章(会导致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如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如签发票据的用途
票据失效补救(不是必须)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出票人和付款人可能为同一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接受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
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
票据的第三人担当
银行汇票
概念和适用范围
由出票银行签发,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式四联
第一联:卡片
第二联:银行汇票
第三联:解讫通知
第四联:多余款通知
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之一,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可以用于转账,表明“现金”字样得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标明“现金”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只能收款人取现金)
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预留银行印鉴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本票
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出票人,所以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特点
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后,即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本票不需要承兑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非银金融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本票
种类
定额
不定额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绝对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划去本票字样
用于转账的,划去“现金”字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受现金管理,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付款
无条件支付
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概念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
付款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种类
现金支票
支票上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
支票上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
没印东西
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
支票的付款
见票即付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期10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齐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作业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
有恶意的除外
办理要求
签发支票用碳素墨水和墨汁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1.中国人民银行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 2.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特征
1.以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作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纸质的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起10日
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预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期取得票据权利
付款人战队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期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
提示后3日内
2.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名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像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3.承兑的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写正面
4.退回以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以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3. 成对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富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5%的手续费。
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自出票日期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期,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忘了提示作出说明仍然承担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或付款人依法审查无误后,必须无条件的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一发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商业汇票的背书
出票人如果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不连续可以拒绝付款
汇票转让只能背书
银行卡
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重启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售货物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汇兑
电汇
信汇
汇兑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在同城异地皆可使用
托收承付
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有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
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托收
承付
验单承付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 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与法定节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
验货付款的承付日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为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及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网上支付
按经营模式
单纯形网上银行
分支形网上银行
按服务对象
企业网上银行
账户信息查询
支付指令
B2B网上支付
电子商务活动
批量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
账户信息查询
人民币转账业务
银证转账业务
外汇买卖业务
账户管理业务
B2B网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