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师法
关于教师法的思维导图,适用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编辑于2023-05-04 14:17:31 辽宁教师法
简介
时间
1993年10月21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施行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法律类型
单行法律
立法宗旨
维护合法权益、规范队伍、提高素质、推进发展、建设
总则
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使命
教书育人,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教师地位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自主管理
教师节
每年九月十日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可以放弃, 义务不能放弃
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学生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得报酬)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法律、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对学生开展教育)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关心爱护、尊重学生)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
工作保障
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措施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相关制度
教师资格和任用
认定资格条件
中国公民
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良好的思想品德
规定学历或资格考试合格
教育教学能力
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中等专业、技工学校
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相应层次学历条件
教师资格过渡
本法实行前(1994.1.1)已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过渡办法。
教师资格认定部门
首次任教有试用期
中小学教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中等学校教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学校教师
国务院、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
教师资格丧失
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取得的丧失(永久)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
资格证书的收缴
不能重新取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资格撤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年内
教师职务和聘任制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
教师培养和培训
教师培养
办好师范教育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专项培养
非师范学校培养
教师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学校
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教师社会实践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社会调查、社会实践
教师考核
免考核部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工作成绩
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准确
听取多方意见(本人、其他教师、学生)
考核作用
受聘任教
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
教师待遇
教师工资
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逐步提高增薪
教师补贴
支教(少边穷地区)予以补贴(教师和中专以上毕业生)
教师医疗
同当地公务员同等待遇
定期检查健康
安排修养
非公办教师待遇
同工同酬
教师津贴
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教师住房
退休待遇
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民办教师待遇
有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教师奖励
国家奖励
成绩优异的,所在学校表彰、奖励
突出贡献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重大贡献的,依国家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社会奖励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教师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
打击报复教师
责令改正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教师承担法律责任情形
行政处分或解聘
造成损失
经教育不改
影响恶劣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教师工资
责令限期改正
挪用教育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拖欠教师工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人员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权
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0日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