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3-05-04 17:50:35 湖北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导论
基本内容
第一种归纳
一条主线,两项原则,三种救济,四个主体,六部法律,六组概念,七大行为
控制行政权,保障人权
即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重要原则:比例原则(归于合法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诚信原则;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和关联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其他行政法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
第二种归纳
本体论
主体论
行为论
行政行为一般原理
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
例如行政复议
监督与救济论
监督行政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政策制定、组织、控制、执行、协调、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
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狭义)
指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行政
私行政
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
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
=实质行政+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社会公行政(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例如环保组织、学校、NGO非政府组织、NPO非营利组织)
行政法学主要研究对象是公共行政和形式行政
正常状态下的行政,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基础是“传送带”模式;非正常社会状态下的行政,则遵循最低限度的法治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控制与规范方式
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法的权源(对主体的控制)
通过行政行为法控制权力行使的方式
通过行政程序法控制权力行使的过程
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过于宽泛
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或规章调整,不宜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成熟
现今的发展策略是:先完善单行法,同时制定一部通行于各法的行政程序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行政而与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国与法治国
行政国家表现
行政无所不在("从摇篮到坟墓",一手包办) 具体而言:一方面,过去政府的职能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纯行政事务,现在则要介入金融、交通、环境、工人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等领域;另一方面,过去政府的权力限于执行、管理,现在则不断侵入立法和司法领域,行使"准立法"权(传统的民主机关、代议机关独享→行政权行使部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政府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和某些私人之间的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并且在行政执法当中,还特别强调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
行政裁量权兴起的主要原因:社会的变迁+立法机关自身条件限制(理性不足、立法语言不确定性) 可见,随着现代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一个必然问题﹣﹣社会规模越来越大、社会风险越来越多,而社会面临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以至于单向的立法理性它不足以回应社会的复杂性和风险的多元性。在这种背景之下,行政权自然而然就得到了扩张。因为它有正当性的理据和基础。 小结: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任何行政机关来说,裁量权都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它作为行政能动性的体现和实现个案正义所必需的一种政府工具,也为现代法治所不可缺少,国家因其具有的合理性理据而必须加以肯定和承认。
行政与法治国的关系
对行政权扩张这一客观事实的规范态度:有限容忍与尊重 须强调的是,法治始终是一个内核性的要求,即便在行政国阶段,也须对行政权进行一个规则框架约束。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
国务院
权限来源
“依据”
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适用范围
全国
名称
条例、规定、办法
小结
四、法律解释
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解释包括具有立法权的主体对立法本身的解释(立法解释)、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行政解释)
法律解释作为行政法渊源之一,都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指导、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依法行政原则
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后者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强调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符合行政法治的精神,依据法律,职权法定,内容和程序合法。简而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越权无效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职权法定
无法律无行政
法律优先
狭义上,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具有优越地位;广义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保留
什么法授予什么职权
从形式上看,依法行政表现为行政行为收到控制和约束,但这并不是最终目的(平衡论)。依法行政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要通过行政权的有序运作,以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主要适用对象: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原因:随着社会发展,立法机关主动授权(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必然选择);立法机关本身能力问题与法律本身的漏洞与立法语言的不确定性
比例原则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幅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具体内容
目的正当性(前提条件)
适当性(目的与手段关联性、有助于目标实现)
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
合比例性(两害相较取其轻)
具体适用(分析框架)
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
形式审查(立法权限、法律保留、程序合法有效)+实质审查
裁量基准有哪些类型?
(见图库)
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见图库)
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对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内涵: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我国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回避制度)
说明理由
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制度)
精神实质是给双方一个平等对话的舞台,让相对人参与到行政活动中去。核心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的运行
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基本含义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定、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要求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具体表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公示制度
六、高效便民原则
是行政管理规律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促使政府针对公众需求更为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具体内容
为公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行政程序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调查制度、职权分离制度、行政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证据排除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时效制度
行政法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一般原理
行政法主体的含义
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行使权力(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除此外,行政法主体还包括监督行政主体、公务员、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等。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
定义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资格的取得
资格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
具备组织机构和人员
拥有法定的职权职责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独立应诉)
分类
职权性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的智能部门
授权性行政主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行业组织
国有事业与企业组织
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联系
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
区别
行政主体范围大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行政权、管理行政事务时才是行政主体(例如在作出民商事行为时,是民事主体;作为被管理对象时是行政相对人)
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为法律术语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按其职能范围不同可被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关(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体育总局等)、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海洋局等)。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厅、局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如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队和消防监督机构等)、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和临时组织(如国家防汛指挥部、森林放火指挥部)。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是,经行政法规范的授权,行政机构可以称为授权行政主体。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一般是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在经行政法规范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称为被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分类
根据职权范围
一般行政机关
部门行政机关
根据管理的具体内容
职能性行政机关
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门的、跨行业的
专业性行政机关
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
根据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专门执法机关
指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打交道,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普通管理机关
通常不直接与相对人打交道,他们行使职权往往不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人事、财政、档案等机关。
根据决策及负责体制不同
首长制行政机关
最终的决策权归于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对整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
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的决策权归于一个由若干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对所有决策性的问题集中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集体负责制
五、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区公所(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为河北省唯一的一个区公所,另外新疆等地仍有十余个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等)。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1)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2)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其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的;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3)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体系
中央
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组成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及其常委会监督,实行总理负责制。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2023年发布最新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一般)地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民族自治地方
特别行政区
主体地位
行政机关是典型的行政主体,其一般处于行管理一方;但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或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
特征
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被委托的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
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与被授权组织的辨析(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权力来源不同
前者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后者来源于法律法规
法律地位不同
前者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后者属于行政主体
权力性质不同
前者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后者可以独立行使权力
行政组织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狭义上的行政组织法)
行政机关编制法
国家公务员法
公务员
公务员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等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分类
西方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前者通过选举或任免产生,政治性较强,后者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
我国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还有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与多重身份
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中
不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
可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即公职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
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公务员在内外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由其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决定
公职关系
内容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主要包括五项制度: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
消灭
五项法律事实:公务员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
新法的四大亮点
明确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
加强对公务员严管的制度
严管善待相济,保障公务员权益
公务员的回避
地域回避
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形式特征
主体地位的严重不平等性
义务范围的不确定性
自订的特别规则(约束义务人或限制相对人基本权利)
特殊的惩罚措施
救济手段之限制
可见,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特别权力关系的重心在于强调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尤其是加强行政主体的优越地位,且以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救济手段为其基本特征
具体内容
调整范围
公职人员与他所服务的机关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监狱与犯人的关系、军队与士兵的关系
意义
对于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规范调整
反思
重新检讨与重新定位,将其修正为“特别法律关系”
对我国的影响
对公务员的处分、奖惩、任免排除在受案范围外
表现形式
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
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的规定
专门的行政机关组织法,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
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机关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的规定。这类条款几乎在每个部门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有。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管理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行政法的行政专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行政具有执行性、其目的具有公益性、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过程性、法定性与裁量性、效率性、受监督性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行政法的概念
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权主体、行政职权分配及设定
行政职权行使活动
对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救济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外在表现,是多层级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特征
形式上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内容上
内容广泛
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理论概括
是国内公法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性质的显现
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在规范内容与应用上的特点
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具有“多元性”
形式多元
由于涉及范围广、内容纷繁复杂
内容广泛、易变
新问题大量出现;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适时的变动性
效力多元
效力层级多元
效力适用范围多元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被视为统一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遵循的规则首先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依据(实体依据和程序依据),然后是法院审理时的裁判依据
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权、宪法原则、国家目标和基本任务等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普遍性规范
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行政法规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普遍性法律规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
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国际法的主体
两个及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国际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法律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已有规范作出的解释性规范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对行政法规范的价值和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体现其价值取向和目标
依法行政
行政法治,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的基本任务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具体要求
职权法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行政权力及其行使来源于“法定”。
法律优先
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人民主权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规范位阶,行政活动在位阶上低于法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法律保留
积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绝对保留
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且不得授权
相对保留
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行政合理性
为了评价和控制行政裁量权
比例原则
适当性
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
要求:做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选择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的措施
必要性
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基本要求:使用最不激烈手段,防止小题大做;在最后关键时刻不得不采取激烈手段时方可使用
衡量性
狭义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干涉措施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行政成本应低于管理过程中的收益
要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比例,不致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的目的而造成公民权益过度损害
平等对待
非歧视原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作出有差别安排
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立法机关在立法上公平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更多/较少,实现实质上平等)
司法机关或其他监督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平等对待主体和相对人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基本要求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特别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
程序、手续
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公开举行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及裁判结果公开
公开为常态;全面公开;强调重点领域的公开;规范性文件应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程序公正
规范行政主体适用法律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具体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处理、行政复议人员和法官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
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说明理由(作出决定的法律原因和事实原因)
不得单方接触
公众参与
基本要求
信息公开透明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或制定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
行政主体在个案中就特定利害关系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在最终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并回答其疑虑,考虑其意见
应当建立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救济机制
诚信
诚实守信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养鱼执法
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情况,听取多方意见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
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适用于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或废止
信赖保护
适用条件
有信赖基础,即行政主体作出了一定行政行为
有信赖表现,人民有客观上具体表现信赖的行为
信赖值得保护,人民的信赖须值得保护
法律效果
存续保护
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维持原来信赖基础以此来稳定人民所信赖的法律状况
主要适用于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方面
财产保护
子主题
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来减轻行政相对人因合理信赖造成的损失
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更好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高效原则:最低成本最短时间创造更多成果
基本要求
精简机构、裁撤冗员、降低公共行政的人力成本,减轻民众的税负
公共行政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坚持从实际出发,慎重决策、认真实施、杜绝浪费
进行成本效益核算,禁止得不偿失的行政活动
严格遵循法定时限,禁止拖拉
改进行政工作作风,消除非法设置的人为障碍和前置条件,给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便利
便民原则
民众能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主旨在于通过改进行政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地点方式等尽可能减少民众成本
基本要求
政府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障民众以最低成本和最便利方式获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公共信息
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尽可能接近服务对象
行政事权和行政人员应尽可能下放到基层
健全服务咨询制度
特殊情况下应提供上门服务
监督与救济
监督原则
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
监督
自觉接受“他律”监督
加强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上级政府监督;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
对违法、不正当的等行为承担责任
问责
救济原则
救济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或补偿权、救济过程中的相应权利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来保障
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职能的行政机关的集合体,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对外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称,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承担公共事务的基本组织体
行政主体
界定(概念特征)
概念
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
是组织,不是个人
是依法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有经授权的社会行政组织
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后果都归属于国家,只是形式上的责任主体,由行政主体做被告有利于诉讼进行,有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诉讼被告
类型
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
职权行政主体
成立时就有主体资格和职权
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管辖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主体
行使职权范围及于全国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行政主体
代表国家在所在区域行使行政职权
行使职权范围及于一定行政区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下设的工作部门
行政主体组织结构的差异和行使职权的对象不同
地域行政主体
以行政地域为基础,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和行政地域相联系的组织
公务行政主体
承担某项公务,不以地域为基础的组织
法律授权的大学履行教育职能和对学生管理
资格的认定
资格即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资格要件
组织要件
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自身应具备的条件
eg.行政机关
设立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家行政机构序列
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
已正式对外公告其成立
已有法定编制和人员
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法律要件
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初衷是为了其他的公共事业
规章授权不具有实体法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被授权组织有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参与实施具体行政任务;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法律后果由委托的机关承担。
形式
依法委托
自行委托
作用
缓解政府压力,适应公共行政多元化的发展要求
区别:权力来源、对外行使权力的名义、法律后果的承担
行政行为概述
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分类(标准)
内容是制定普遍性规范还是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是裁决争议、解决纠纷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主体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行为(占最大比重)
依法定行政程序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征收、调查、监管、处罚、强制
行政司法行为
依准司法程序裁决争议、解决纠纷的各种行为
调解、仲裁、裁决
其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
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特定
具体行政决定
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作了较详细具体的 规定
税务机关征税
裁量行政行为
仅对行为目的、范围作原则性规定
启动是否需要相对人先行申请
依职权行政行为
直接依法,无须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一般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公安、海关
应要求行政行为
相对人申请为前提。一般是行政主体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批准许可其实施一定行为或免除其某种义务
颁发营业执照
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
授予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
负担行政行为
加予相对人义务或对其给予处罚、制裁
相对的
有无限制条件
附款行政行为
效力有一定限制条件
时间、期限、作为、不作为条件等
无附款行政行为
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只要相对人不违法,一直有效
有无法定形式要求
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
非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形式
行政行为的效力
内容
公定力
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
确定力
一经作出,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拘束力
相对人不得作出与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拘束力及于行为的直接对象和非直接对象、行政主体本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执行力
不同于民事行为的执行力,民事行为对不履行的一方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生效后相对人必须履行义务
紧密相连,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失效
无效
情形
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不可行)
主体受胁迫作出的
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
法律后果
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即具有抵制权
相对人可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行政行为无效
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从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应返还,加予的义务取消,造成的损失赔偿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概述
原则
反应程序价值精神、指导程序制度规范、贯穿于行政程序规范制定和运作始终的基本准则
公开
实施行政行为过程的开放性和行政信息的公开性
制度保障: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阅览卷宗制度、行政公示制度
参与
行政主体在制定规范政策作出裁决决定时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参与行政行为过程的机会和条件,保证公众的民主参与权利和相对人的法律程序权益
广义:适用于立法决策、管理执法、监督问责等行政层面
狭义:相对人对行为过程的参与
制度保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咨询、听取意见、举报和控告、行政听证、抗辩(贯彻了正当程序精神,利于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滥用,根本上保护相对人程序性和实体性权益)、行政诉愿
公正
行政主体应在程序上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以行政公开为前提和基础,利于维护和提升行政公信力
基本要求
保持中立
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公平对待
对相对人给予公平的机会、对称的信息、均衡的权利义务
人格尊重
尊重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允许其申辩
以事实为根据
注重证据避免行政随意
制度保障:回避制度、审裁分离、信息对称、行政听证、说明理由、案件排他
效率
行政程序诸要素及其组合应当体现行政便捷性、便民性,以迅速及时有效实现行政目的
即以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尽可能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
原因
行政效率是维护公共秩序个公共利益的需要
适用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制度保障:简易程序制度、代理、行政顺序、行政应急、文书格式化
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法治基石
职权分离
主体调查与审查、决定与裁决的职权分别由不同机构和人员行使。体现了分权制约理论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相对的职权分离是常态,完全的职权分离是意外
防止过于集中、强势的权力破坏权利与权力的制度平衡,增强行政公信力
行政回避
公正
主体行使职权时存在法律禁止的身份关系或其他法定利益冲突情形,为保障程序公正而进行人员替换
切割利害关系,避免利益冲突,预防行政腐败,防止行政偏见,提升行政公信力
行政公开
公开
行政主体向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行政过程和政府信息以确保知情权、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和监督
禁止单方接触
公正原则
主体不得私下接触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行政程序参加人
强化行政程序权威性和过程的严谨性、增强行为规范性、防止滥用权力腐败
行政听证
公开
子主题
证据排除
说明理由
案卷排他
行政时效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适用的基本原则
具体量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决定
简易
一般
听证
执行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肯定列举的范围
否定列举的范围
兜底肯定的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概念比较(当事人、参加人、参与人)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的情形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一审判决
类型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确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