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2023)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2023)的思维导图,整理了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法部分、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起来看吧!
编辑于2023-05-05 16:08:48 江苏省经济法基础
总论
法律基础
法是什么?(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具体表现形态是什么?(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
效力范围
时间
空间
人
效力冲突及解决方式
一般原则
特殊方式
法的分类
法家的那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小三长的特别一般,小三是三维空间的人
内容很诚实
祖国,万法归宗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创法成不成
法律关系
主体
法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与生俱来)
行为能力(后天情况)
民事行为能力标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精神不到八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不完全精神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或十六就自力更生
刑事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满十六精神正常
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二不能控制
从轻或减轻处罚
年轻 满十二不满十八
年老 满七十五 故意可以 过失应当
还能控制的精神病人
内容
权利
义务
客体
物
人身、人格
智力成果
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行为—行为的结果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
几人?(单方/多方 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
怎样?(积极/消极 表现形式)
凭啥?(要式/非要式 特定形式/实质要件)
亲自?(自主/代理 参与行为的状态)
付钱?(有偿/无偿 行为人取得权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定义
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声誉罚
财产罚
行为罚
人身自由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35 20 35 25
管制 三月两年不过三
拘役 一月六月不过一
有期 君问归期未有期 六月一十五年期
无期
死刑 非必要不速死 缓期两年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会计法律制度
概述
会计法律制度
概念
会计关系
概念
主体
客体
表现形式
适用范围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
单位内部管理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会计核算
是什么
概念
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资料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篡改事实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软件
生成的会计资料
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
内容(经济业务)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与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与处理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具体构成
会计资料
概念
质量要求
真实性
完整性
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
会计凭证
概念
分类
原始凭证
概念
必须具备的内容
记账凭证
概念
必须具备的内容
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账簿
概念
种类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其他辅助账簿
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
画红线注销 上方更正并签章
原始凭证若出错按更正后的修改
财务会计报告
概念
构成(企业)
内容
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资金流量表
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分类
年度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 (会计报表)
月度 (会计报表)
对外提供(企业)
总说
由谁负责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特殊要求
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殊要求
接收者的保密义务
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账务核对
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
概念
归档
范围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账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
要求
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的要求
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
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
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按要求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 会计管理机构保管一年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移交和利用
移交
会计管理机构移交
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利用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 履行相关手续 严禁篡改和损坏
保管期限(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三十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十年
月度、年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销毁
会计档案的鉴定(是否需要销毁)
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基本程序和要求
纸质
谁清点谁决定谁监督
电子
三方机构共同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特殊情况(主要从新旧两个视角进行处置)
分立存续
分立解散
业务移交
未结清事项
合并后解散
合并后存续
单位之间会计档案的交接
交接时
办理手续
逐项交接 交接双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
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
移交方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特殊格式的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接收方
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移交
按规定办理手续,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是什么 谁怎么监督谁
制度
概念
原则
单位 全面重要 适应制衡 成本效益
小企业 风险导向 适应性 实质重于形式 成本效益
措施
不相容职务分离
授权审批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运营分析控制
绩效考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归口管理
预算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会计控制
单据控制
内部信息公开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概念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概念
要素
标题
收件人
审计意见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签章
会计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签章
报告日期
种类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
带其他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没问题)
非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多少有点问题)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否定意见(问题很多)
无法表示意见(没有看到)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概念
财政部门
其他部门
监督内容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
概念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谁审批 发什么凭证
谁能从事(会计事务所及其分所)
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只吃一家饭)
主管人员从业资格与经验
健全的内部规范
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材料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其他
主体义务
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
双方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人与受托人
委托人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取得合规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规定需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义务
遵法合规地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义务
保密
对委托人要求的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或事宜,予以拒绝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其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委托人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的情形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会计岗位的设置
要求
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
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
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会计人员
从事工作具体包括
出纳
稽核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其他会计工作
要求
守法
有德
受教
能力
违法情形与后果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具有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中级职称: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初级职称:助理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继续教育
谁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该权利
内容
公需科目
法律法规
政策理论
职业道德
技术信息
专业科目
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
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会计信息化
会计职业道德
财税金融
会计法律法规
……
会计工作交接(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与接管人员办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遗留问题处理完
监交人员
接替人员清点好
具体手续
移交清册
三方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
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
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总会计师的概念及地位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三千以上五万以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
主管和责任人
两千以上两万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
罚款且处分
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私设会计账簿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合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登记的会计账簿不合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照规定适用会计记录文字/记账本位币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通报五千以上十万以下
主管和'责任人:三千以上五万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罚款且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通报五千以上十万以下
主管和责任人:三千以上五万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罚款且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会计工作
情结严重构成犯罪,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拘役,并处/但处罚金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工作人员
恢复其名誉或原有职务、级别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概述
什么是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中央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许清算机构
非金融支付机构
支付结算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卡
结算方式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方式
网上银行
条码支付
网络支付
以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使用合规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伪造
变造
更改
签章要求
填写规范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金额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银行结算账户
是什么(概念)
类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
外地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独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境外机构
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
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使用范围
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 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增资
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使用规定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因异地临时活动、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应当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无数量限制
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规定
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的。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对应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对应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粮、棉、油收购资金
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
子主题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资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 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业务支出资金
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分类及功能
I类户
开户方式
柜面开户
自助机具开户须经工作人员现场核验
功能
存款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转账
消费和缴费支付
支取现金
II 类户
开户方式
柜面开户
自助机具现场核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与否均可)
电子渠道开户
功能
存款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限额消费和缴费
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存取现金(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才可)
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才可)
限额:日累计限额一万元 年累计限额二十万元 发放贷款和银行资金归还不受限额规定
III类户
开户方式
柜面开户
自助机具开户(工作人员现场核验与否均可)
电子渠道开户
功能
限额消费和缴费
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才可)
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两千元
代理开户
由他人代理开户
符合条件
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
必要时,银行可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所在单位代理开户
情形: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
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若被代理人未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 码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人员代理
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
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
银行可与客户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
风险可控并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 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开户证明文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 法准确判断开户人身 份的,应要求其出具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使用注意事项
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合法收入及贷款转存)共十项
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
从单位到个人应纳税的需提供完税证明
五万限额,不可公款私存
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存款人 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可疑交易出现,银行应关闭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 求其当面办理并出具纸质证明文件
只有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可作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所有账户都可作为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开户要求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 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使用规定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可以向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 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
核准类账户
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
企业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QFII(合格的境外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
非企业法人
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QFII(合格的境外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
程序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备案类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程序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银行完成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主体
企业
自开立之日
非企业法人
自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时间的确定
核准类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
备案类
开户银行为开户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问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情况 不清楚
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异地
银行应当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
限额要求
银行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应到柜面办理
变更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撤销
法定情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撤销顺序
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其他规定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不含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之后无开户许可证的企业),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实名制管理
开立实名 出具资料真实性负责
使用按规定 不得出租出借 不得套取银行信用洗钱
资金管理
个人:按规定开立、使用 账户内有足额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
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 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划扣款项, 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变更事项管理
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 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
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
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书,以 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预留签章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无法提供的,应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
单位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出具书面申请、愿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
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对账管理
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票据(广义与狭义)
种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必须记载事项
承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适用范围
出票
出票人的资格
出票人的确定
必须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
签发电子商业汇票
承兑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信息等计与电子化
纸质票据贴现前 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有权要求补充信息
电子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商业汇票的信息披露
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条件
票据未到期
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登记信息查询
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贴现率|360
贴现期
不跨月:到期日-贴现日
跨一个月:贴现当月天数-贴现日+到期日
跨两个月:贴现当月天数-贴现日+整月天数+到期日
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商业银行汇票的到期处理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
提示付款
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办理付款
银行本票
必须记载事项
承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付款人名称不是必须记载事项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可用于转账 注明“现金”字样可用于支取现金
概要
出票
申请
受理
交付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退款
在本行开立账户,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现金银行本票或未在本行开立账户,退付现金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 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必须记载事项
出票金额可补记
收款人名称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可补记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使用支票影像业务可以在全国通用
概要
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授权补记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
签发注意事项
付款
自出票起十日内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 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保证人
票据行为
出票
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的事项
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任意记载的事项
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出票的效力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背书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委托收款和质押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和“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实为票据到期前背书
可以补记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
粘单的使用
背书的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非经背书转让
不得进行的背书
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不得转让—禁转背书
期后背书
背书效力
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程序
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提示期限承兑的 ,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提示承兑的票据类型
标注与背书附有 条件进行区分,背 书附有条件的,所 附条件不是票据上的效力
远期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变现承兑
记载承兑事项
承兑效力
保证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承兑负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效力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
取得
取得票据权利的基本要求
取得票据但不享有权利的情形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按期提示
依法证明
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申请:挂失止付通知书
受理:止付期自第十三日起
公示催告
申请
受理
公告
判决
普通诉讼
票据责任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四种情况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非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汇票
适用范围
出票
单位出现不得申请
必须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上交
实际结算金额
背书
提示付款—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
超期 银行不受理
退款或丧失
银行汇票与解讫通知一并上交
注明“现金”字样才返还现金
缺少解讫通知满一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 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银行本票
支票
票据责任的内容
提示付款
付款人付款
拒绝付款
获得付款
相关银行的责任
票据责任解除
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
被追索人的确定
追索内容
追索人的追索内容
本金
利息
费用
被追索人的再追索权
新本金
新利息
新费用
行使追索权
获得有关证明
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效力
票据的时间
表 背默
汇兑
分类(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信汇
电汇
办理汇兑的程序
签发
受理
汇入
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
程序
签发受托凭证
委托
付款
银行为付款人则在当日
单位为付款人需在三日内统一会拒绝
付款人需要拒绝则在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银行卡
概念
分类
透支功能
信用卡
贷记卡
准贷记卡
借记卡
转账卡(含储蓄卡)
专用卡
储值卡
币种
发行对象
信息载体
银行卡的使命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账户 由生到死
申领
注销
无瓜葛
死亡
清户
45日
丧失
交易的基本规定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现金提取
ATM每日每卡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一万元
柜面 协议约定
现金转账
各渠道 协议约定
现金充值
各渠道 协议约定
发卡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服务
贷记卡持卡人的待遇
发卡银行追偿的途径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向保证人追偿透支款项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信息
2021.1.1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线管理
利率调整提前45日通知 持卡人有权销户
信用卡协议中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不得收取的款项
滞纳金需约定
超限费
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
发卡机构自主决定的事项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
信用卡溢缴款是否支付利息及利率标准
是否提供信用卡现金充值服务
收单
收单机构及特约商户
业务管理规定
特约商户管理
实名制管理
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本地化经营和管理
业务与风险管理
风险应对措施
认定为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时
发生风险事件时
风险事件
资金结算最迟时间
支付指令生效日(刷卡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差错及退货处理
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原交易信息处理 资金原路返回
结算收费
收单服务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市场调节价 两方协商具体费率
发卡行服务费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借记卡 不高于0.35%(单笔封顶13元)
贷记卡 不高于0.45%(不实行单笔封顶控制)
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网络服务费
银行卡清算机构向发卡机构收取
银行卡清算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不高于0.065%, 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银行电子支付
网上银行
分类
服务对象
经营组织
功能
企业(B2B)
个人(B2C)
条码支付
种类和许可
交易验证及限额
商户管理
风险管理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概念)
支付服务的种类
网络支付
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
网络支付
网络支付机构
金融型支付企业
互联网支付企业
支付账户
要求
不得透支不得出街出租出售不得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开户要求
实名制
约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分类及功能
不同支付账户的开户要求
|类
首次 非面对面 一个
||类
面对面核实
非面对面三个
|||类
面对面核实
非面对面五个
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风险管理
支付机构可以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的业务
监测交易
终止风险
风险预警
客户信息保护
A类支付机构
预付卡(概念)
分类
专业发卡机构发行
记名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
比较
不同
区分标准
单张限额
挂失
赎回
有效期
提供身份证
相同
使用信用卡充值及购买
转账购买
单位
个人
转账充值
使用规定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商业企业发行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支付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
银行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 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银行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
违反账户规定行为
经营性存款人
1000元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非经营性存款人
1000元
具体处罚规定
1000 1000
一万以上三万以下 1000
五千以上三万以下 1000
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子主题
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
伪造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
情节程度
一般违法(数额较大)
情节严重的(数额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特别巨大)
子主题
妨害信用卡管理
一般违法(数额较大)
情节严重的(数额巨大)
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当行为发现 停办业务五年
惩戒期满 信用度低 审核力度加大
公之于众
子主题
税法部分
概述
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与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客体
内容
税法要素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率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计税依据
从价
从量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收优惠
减税和免税
起征点
免征额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
出口产品退税,部分非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增值、消费、企业所得、个人所得、资源、城镇土地使用、城市维护建设、印花、土地增值、房产、车船、车辆购置、烟叶、耕地占用、契、环境保护
海关
关税、船舶吨、进口环节增值、消费(委托代征)
具体细分
货物和劳务税
增值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分类
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销售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进口货物
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混合销售与兼营
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13%
9%和6%
零税率
征收率
一般规定
3%
适用3%减按2%
0.5%
特殊规定(按主体分)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进口环节增值税
扣缴计税方法
销售额
概念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混合销售、兼营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包装物押金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转增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入
税收优惠
国家制定免税规定的目的
法定免税项目
“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
免征
增值税
免征
即征即退
个人对外销售的房屋增值税征收
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其他减免税的规定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联次
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范围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略)
消费税
纳税人、征税范围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零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
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批发销售卷烟、电子烟(加征)
税目
应纳税额
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特殊情形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
委托加工
进口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扣除范围
计算公式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销售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制度
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征收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公式
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税收优惠
免税
减半征收
征收管理
一次课征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其他相关公式
关税
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目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的课税对象和税目
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科目
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的税率种类
普通、最惠国、协定、特惠、关税配额、暂定
应纳税额
从价、从量、复合、滑准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税
政策性减免税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税款的退还、补征与追征
所得税
企业
纳税人
概念
纳税人分类及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
税率
25%
20%
优惠税率
10%
15%
20%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收入类型
销售货物收入
特殊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不征税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
成本、费用、税金
具体扣除标准
三项经费
社会保险费
利息费用
公益性捐赠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手续费及佣金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不得扣除项目
汇总
全额扣除
有扣除限额
不得扣除
亏损的弥补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以折旧方式扣除
无形资产——以摊销方式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
投资资产
存货
资产损失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计算抵免税额
境外税前所得额的确定
采用“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方式计算
补税原则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间接法
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免征收入、免征、减半征收、三“免”三“减半”、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税制
合理方法
企业及关联方的资料提供义务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对避税行为的处理
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期限1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类型
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的概念
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
特殊情况
纳税申报
个人
纳税人
定义
纳税人分类及纳税义务——属人+属地
所得来源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
来源于中国境外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劳动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遗作稿酬
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
综合所得
3%~45%
经营所得
5%~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比例税率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形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非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的支出
与人员报酬、福利相关的各项扣除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各项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
其他扣除规定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规定
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殊规定
2023新增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共23种情形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10项
暂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5项
减税项目(减税幅度与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代扣代缴
自行申报
其他规定
纳税期限
财产和行为税
房产
纳税人
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房产原值
投资联营
融资租赁
概要
从价计征
1.2%
从租计征(房产租金)
12%
4%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契
纳税人
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比例税率3%~5%的幅度税率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酌定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完税凭证与权属登记
契税的退还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土地增值
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公式
税率
扣除项目
新建项目具体扣除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
拿地
建房
销售
优惠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拿地
建房
销售
销售旧房具体扣除标准
计算步骤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其他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
税率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
纳税人
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加征规定
税收优惠
免征
减半征收
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
幅度减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30日)
纳税地点
耕地占用税一次性征收
车船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免征车船税的车船
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
减半征收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
资源
纳税人与纳税范围
纳税人
征税范围与税目
税率
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核定销售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税收优惠
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
纳税人
征税范围(气水固声)
税率
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计算方法和顺序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征收管理
烟叶与船舶吨
烟叶税
纳税人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征收管理
船舶吨税
纳税人
税目税率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免税)
船舶吨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其他相关规定
印花
纳税人
印花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印花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及应纳税额计算
印花税税目、税率及征税范围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的注意事项
征税范围注意事项
计税依据注意事项
税收优惠
法定凭证免税
临时性减免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缴纳方式
少部分环节有出入,大致上按照概述模板记忆背诵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概述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
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
相关单位和部门
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申请人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内容
设立税务登记
地点
时限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原因及时限
清税证明的开具
临时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扣缴税款登记
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的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
扣缴义务人
其他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5日内
制度冲突依税法
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发票管理
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发票的种类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发票
发票的联次
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发票的开具
一般收向付,特殊付向收
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齐,并盖章
虚开发票行为
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
五年保存期
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
调出发票查验的具体规定
网络发票
官方发布
真实性、完整性审查
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方式
其他要求
税务征收
税款征收法定
主体
依据
权限和程序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扣缴征收、委托征收
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核定
情形
方法
调整
情形
方法
期限
应纳税额的缴纳
当期缴纳
延期缴纳
保障措施
责令缴纳
前提条件:应税未税
仍不缴纳的后果
滞纳金
计算公式: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 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适用情形
范围
方式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
前提
具体措施
期限
强制执行
前提
具体措施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欠税清缴
离境清缴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税报告
欠税公告
税收优先权
阻止出境
其他规定
税收减免
税款的退还
税款的补缴和追征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的职权
职权范围
初始有关证明材料并保守秘密
纳税信用管理
主体
信息采集
信用评价
方式
周期
级别
结果
纳税信用修复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原则与检举行为
检举事项的受理与提出
提出
谁 个人or单位
实名
来访形式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1
来信、网络、传真
电话
匿名
提供信息
应当提供
尽可能提供
书面检举材料
接待场所(税务机关设置)
受理 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审查
检举事项的处理
检举人的答复与奖励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主体的确定
主体的信息公布
主体信息的提前停止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
范围
先申请再诉讼
可以先申请也可以先诉讼
管辖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申请与受理
申请60日内提出
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人员
方式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期限
生效
税收法律责任
税务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偷税(逃税)
造假/不申报
欺骗、隐瞒手段
欠税
抗税
骗税
首违不罚制度
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主体
劳动者:16岁、平等、诚实
用人单位
vs法人
如实告知、不得收取押金、不得扣押财物
书面合同
一个月内不订:一笔钱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订:两笔钱
满一年未定:一笔钱
效力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无效
“欺胁危”、免排除、违法规
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劳动报酬是必须的,赔偿与否看过错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必备条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订立:满一年
应当订立
劳动者可拒绝、2倍工资
该单位、10年(+10年)
2次+劳动者无法定情形再续定
概要
视为
意定
法定
工时
8H、40H
协商+1H、3H、36H
休息休假
带薪休年假 口诀
年中跳槽按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年假
看累计工作年限
一年起,十年分
排除事项
换工作
劳动报酬
法定货币
约定、提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支付令
150%、200%或补休、300%
扣工资:应得工资的80%和最低工资标准,就高发放
加班工资
部分人假期
工作日
周末
节假日
可备条款
试用期
期限:0126、包含
次数:同一、一次
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概要
完成任务的,不满三个月的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三年以上
服务期
期限:约定、延续
不得影响正常工资调整
支付凭证确定金额*(1-已履行年限/总年限)
应支付违约金
单位提出+劳动者过错
劳动者提出+单位无过错
概要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服务期>合同期,顺延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竞业限制
人员范围:“高高保”
期限:约定,≤两年
补偿金
不包含于工资
劳动关系结束后,按月支付
劳动者解除:因单位原因+三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应多付三个月违约金
违约金
金额:约定
支付当然并不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概要
订立时
履行时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主动辞职
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法定解除
劳动者
提前通知解除(不想干)
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随时通知解除(没法干)
支付经济赔偿金
不需事先告知接触
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
随时通知解除(不能用)
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无过失性辞退/预告解除(没法用)
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性裁员/裁员解除(没办法)
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
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
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不留用)
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营业)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放的
支付经济赔偿金
限制性规定(因劳动者过错解除,不受限制性规定影响)
解除是一方或双方,主动、人为地提前结束合同
终止是出现法定事由后,被动地提前或如期解除合同
职业病危害作业未检查/未确诊
因公患病/因工负伤
非因公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
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
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与法律后果
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与代通知金的区分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试用期
劳动者提出(不得已除外)
劳动者过错
除了这三种情形,用人单位需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法律后果
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手续
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留底两年以上备查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和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履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按规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
形成与消灭
订立主体
工会、企业
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代表、企业
订立程序
双方派代表协商
协商一致的草案应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出席
半数以上表意通过
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合同生效
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各种标准的关系
两个不低于
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工会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
适用范围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
向被派遣劳动者说明情况
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保证被派遣劳动者最低工资收入
告知劳动派遣协议,不得克扣报酬
对劳务输入单位的要求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限,不得分割工期
不得对被派遣劳动者二次派遣
劳动者权利
实际给付劳务
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有给付经济补偿金获赔偿金的义务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概要
劳动调解程序
劳动仲裁
参加人
当事人
当事人代表
代理人
第三人
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按区划层层设立
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管辖
合同履行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向申请以合同履行地为准
程序
申请和受理
开庭和裁决
执行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责任
订立合同
履行合同
劳动者违法责任
劳动者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险;只需要单位缴纳的保险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
年龄条件
一般情况
高危职业
丧失劳动能力
待遇
基本养老金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丧葬补助金或遗嘱抚恤金
病残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概要
组成
社会统筹
政府补贴
单位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账户
单位职工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关系随人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法定退休,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筹支付
缴费计算
单位缴费16%
个人缴费8%
过低60%
过高300%
灵活就业人员20% 8%计入个人账户
过低60%
过高300%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推进生育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概要
缴纳
单位6%的30%划入个人
个人2%
退休人员
结算
享受条件 定点、定围
支付标准
区间10%~600%
比例90%
不负责范畴
工伤
第三人
公共卫生
境外就医
医疗期
期间
小于十
小于五
3 6
大于等于五
6 12
大于等于十
小于五
6 12
大于等于五小于十
9 15
大于等于十小于十五
12 18
大于等于十五小于二十
18 24
大于等于二十小于二十五
24 30
医疗期间待遇
工资标准
合同问题
干不了了有补偿
工伤保险
缴纳(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
应认定
视同
不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一年后
待遇
表的内容
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其他
伤残待遇
一至四
五至六
七至十
工亡待遇
用人单位应支付费用
疗伤工资福利
五六级伤残津贴
终止或解除时,一次性
特别规定
工资计算
停止享受保险待遇的情形
伤残津贴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不缴纳
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
缴纳
待遇
享受条件(同时满足)
非本人意愿中断
已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需求
双方缴纳满一年
领取期限
大于等于一小于五
12个月
大于等于五小于十
18个月
大于等于十
24个月
发放标准
不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其他失业保险的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
死亡补助
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停止领取的情形(有其一)
就业
当兵
移民
退休
无求职需求
坐牢
征缴与管理
征缴
登记
登记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缴纳
单位
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管理
医疗与生育合并建账 其余各管各的
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社保存进财政专户 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用途
允许
禁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
不登记
不缴费
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骗保